商標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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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系爭商標

案例2

據爭商標

與著名商標近似
2024-02-19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行商訴字第33號行政判決
判決結果: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調味品;糖;蜜」商品部分,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本文前段規定不得註冊之情形。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茶;茶飲料;咖啡;冰品;甜點;蛋糕;杯麵;麵速食調理包;飯速食調理包;水餃;布丁;餡餅;速食麵;穀物調製品;麵條;麵線;意麵」商品部分,並無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本文前段規定之適用
二者相較,用以唱呼之中文部分「萬家饗」、「萬家香」皆有相同起首「萬家」二字,字尾「饗」、「香」之讀音「ㄒㄧㄤˇ」、「ㄒㄧㄤ」亦極為相近,均予人美食或佳餚之聯想,二者商標近似。據以異議諸商標於醬油等調味品商品所表彰之信譽,已廣為我國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而達著名商標程度,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調味品;糖;蜜」商品部分,與據以異議諸商標著名商品同一或高度類似等因素綜合判斷,縱使尚無實際混淆誤認之情事、系爭商標之註冊申請難謂非善意,系爭商標於前述商品之註冊客觀上仍有致相關公眾誤認二者商標商品為來自同一來源,而產生混淆誤認之虞。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第30類之茶;茶飲料;咖啡;冰品;調味品;糖;蜜......等
案例1

系爭商標

案例2

據爭商標

與著名商標近似
2023-07-3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行商訴字第75號行政判決
判決結果:原告之訴駁回
系爭商標與據以評定商標均有相同之中文「晶華」二字,且為消費者之寓目主要識別部分,二商標之近似程度不低,又指定使用之服務類似程度亦不低,加以據以評定商標為著名商標,且經參加人長年多角化經營,以及原告主觀上並非善意等因素,系爭商標之註冊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前段規定情形。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第44類 美髮、美容、三溫暖等服務
案例1

系爭商標

案例2

據爭商標

與著名商標近似
2022-12-07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111年度行商訴字第42號判決
判決結果:原告之訴駁回
據爭諸商標於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時,已廣為相關事業及消費者所普遍知悉而達著名之程度。系爭商標「乖妞」、據爭諸商標「乖乖」相較,均有置於字首之中文「乖」一字,且整體設計均有將文字置於圓形圖案內之相似態樣,應屬構成近似之商標。據爭諸商標較系爭商標為我國消費者所熟悉,而應受較大之保護。是以,在系爭商標與據爭諸商標圖樣近似程度高,兩商標之商品服務類別間具有關聯性、據爭諸商標在休閒零食商品之領域著名程度甚高,且具有相當識別性,並有跨領域經營計畫之情形下,相關消費者當有可能誤認兩商標來自同一來源,或誤認兩商標之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自應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致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故系爭商標之註冊自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前段所定不得註冊之情形。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第35類「代理進出口服務、代理國內外廠商各種產品之報價、代理國內外廠商各種產品之投標、代理國內外廠商各種產品之經銷、代理國內外廠商各種產品之報價投標經銷、為其他企業採購商品及服務、協助企業對外採購服務、開發票服務、代理彩券經銷、提供商品行情、成本價格分析、提供各種產品之價格比較及評估、價格比較服務、企業評價、企業資訊、藉由網路提供企業資訊、企業查詢、企業管理和組織諮詢、旅館經營管理、企業研究、企業管理顧問、企業組織諮詢、企業管理諮詢、表演藝術家事業管理、自由職業者的事業管理、運動員事業管理、專業企業諮詢、企業買收之仲介及有關之諮詢顧問、行銷研究諮詢顧問、行銷顧問、存貨庫存管理、企業營業點評估、為他人授權之商品及服務提供商業管理、提供企業加盟及連鎖經營管理之諮詢顧問、提供商業資訊、企業效率專業諮詢、企業效率專業服務、演藝經紀服務、人事管理顧問、人事管理諮詢、職員選擇之心理測驗、人力資源管理顧問、市場研究及分析、市場研究、經濟預測、企業調查、提供商業和企業聯繫資訊、商業居間媒介服務、媒合潛在私人投資者與需要資金企業家的商業仲介服務、為第三方商業交易進行協商及締結、為他人協商商業合約、營建計劃之商業專案管理服務、工商管理協助、對購物訂單提供行政處理服務、企業經營協助、企業管理協助、新聞剪報服務、秘書服務、電話代接服務、為無法接聽電話用戶提供電話答覆、安排報紙訂閱、公司行政管理業務之承包、為他人提供償付方案的商業管理、公務會面行程的安排服務、公務會面的提醒服務、公關、公關顧問、公關溝通策略諮詢、協尋贊助廠商、拍賣、古董拍賣、珠寶拍賣、藝術品拍賣、網路拍賣、百貨公司、超級市場、便利商店、購物中心、郵購、電視購物、網路購物、為消費者提供商品資訊及購物建議服務、量販店、百貨商店、農產品零售批發、飲料零售批發、食品零售批發、茶葉零售批發、商品買賣之仲介服務、二手商品買賣之仲介服務、藉由網路提供商品交換之仲介服務」
案例1

系爭商標

案例2

據爭商標

與著名商標近似
2022-03-0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0 年度行商訴字第 43 號判決
判決結果:原告之訴駁回,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
據爭商標經長期廣泛使用所建立的知名度,已為國内英語辭典相關業者或消費者普遍知悉而達著名之程度。兩商標近似,且近似程度高。原告身為英文教學者,對於享譽國際之著名據以評定商標,理應相當熟悉。又原告使用帶有據以評定商標之教材及行銷,具有攀附據以評定商標之意圖。顯然,原告係基於攀附、仿襲據以評定商標以獲取不正競爭利益之惡意,申請註冊系爭商標。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予撤銷。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英語教學之服務
案例1

系爭商標

案例2

據爭商標

與著名商標近似
2021-01-13
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行商訴字第 58 號判決
判決結果:系爭商標無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第11款之適用。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及訴願決定予以維持。
依商標檢索資料可知在我國以「VALENTINO 」作為商標圖樣之一部分申請註冊於各類商品/ 服務且現存有效者,所在多有,亦不乏與據爭諸商標商品服務類別重疊者,因此消費者不致只以「VALENTINO 」作為區辨商品服務來源之標示,尚會再注意有無其他足資區別之文字或圖樣。
是兩者雖屬構成近似之商標,但近似程度中等。雖然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時,導致混淆誤認之虞的機率極大,但並非是 絕對必然的,仍須在個案中審酌是否尚有其他因素存 在,例如兩商標在市場上併存已久,均為相關商品服務之消費者所熟悉,而能加以區辨時,著名商標即無被混淆誤認之可能,即應尊重此一併存之事實,而無依本款前段規定保護該著名商標之必要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35類)布疋、靴鞋、服裝、服飾配件、帽子、襪子、領帶、手套、皮帶、皮帶扣、皮件,皮包扣、皮包、戒指、耳環、首飾、貴金屬、珠寶、髮飾品、傘、筆、門毯、蓆、飛盤、釣具袋,礦泉水、人體及其他清潔用品、五金及家庭日常用品、廚房設備、眼鏡、鐘錶、攝影器材、菸及菸具、化妝品、玩具、電器用品、毛巾、手帕、桌巾、寢具用品、傘具、運動用具、運動用墊、文具用品、修容用品、美容用品、美髮用品、修容器材、美容器材、美髮器材之零售及批發服務;為他人促銷產品服務;藉由網路提供購物資訊服務;網路購物;透過網路提供商業資訊;廣告代理,廣告宣傳品遞送;企業管理顧問,人事管理顧問,為工商企業籌備商展、展示會、博覽會;代理進出口服務及代理國內外廠商各種產品之報價、投標、經銷、商情之提供
案例1

系爭商標圖樣

案例2

引證商標圖樣

與著名商標近似
2020-06-24
核駁第T0406810號
判決結果:核駁審定
本案衡酌據駁商標為高度著名之商標,先天識別性高,並為相關消費者所熟悉,而本案商標與之構成近似,指定使用於「骰子、骰子杯、…、麻將西洋跳棋」等商品,客觀上會減弱或分散據以核駁商標強烈指示單一來源的特徵及吸引力,而使該商標在社會大眾的心中不會留下單一聯想或獨特性的印象,致有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之虞,應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後段規定之適用。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28類)骰子;骰子杯;麻將;遊戲紙牌;撲克牌;球員卡;麻將桌;電動麻將桌;賓果遊戲卡;交換遊戲卡;遊戲用計數籌碼;賭博用籌碼、骨牌;跳棋;象棋;西洋棋;西洋跳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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