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盛頓特區
首都英文
官方語言3.3 億
人口數21兆美元
GDP註冊主義/使用主義 | 使用主義 | 審查期間(無核駁情況) | 12-18個月 |
登記制/審查制 | 審查制 | 專用權期限 | 註冊日起10年 |
可否一案多類 | 可以 | 異議 | 註冊公告日起30日內 |
指定商品項數限制 | 無限制 | 撤銷(廢止) | 連續3年內未使用 |
公、認證 | 不需要 | 延展使用證據 | 需要 |
優先權證明文件 | 需要 | 延展寬限期 | 6個月 |
聲明不專用 | 是 | 馬德里會員國 | 是 |
布局諮詢
提供商標申請國家、類別、商品及其他建議。
送件申請
提供申請所需資料並付款完成後,本所準備送件文件提出申請。
官方審查
官方會審查是否有不得註冊之事由。
核准領證
官方審查後如核准註冊,本所會通知領證,繳費後約2個月寄發商標證書。
商標是 圖樣使消費者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
傳統商標:
平面商標、團體商標、認證商標
非傳統商標:
立體、顏色、聲音、動態、全像圖、
連續圖案、氣味
審查實務注意事項
採商標使用主義,提供商標使用證據時間點:
1、申請時或領證前
2、註冊後第5-6年
3、註冊後第9-10年
4、之後每個10年
可提商標加速審查。
與先申請人商標近似,可提供並存協議排除註冊障礙。
第5-6年商標使用宣誓可依美國商標法第8條或/及第15條提出。差別在於第15條規定,向官方宣誓自註冊日起有連續5年在美國持續使用商標之事實,之後第三人無法以商標缺乏識別性作為撤銷商標理由。
可提海關邊境保護備案,保護期20年,可延展。
使用證據應真實、真正,美國境內使用:
官方不接受→商業廣告用的型錄、公司內部文件、報價表、銷售發票、或進出口報單、提貨單等。
官方接受→商品使用證據為產品之包裝紙、盒、袋;使用說明書;產品照片。服務使用證據為廣告副本;提供服務資訊之全英文網頁。
卞宏邦
副所長
江日舜
專利師
陳治汶
商標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