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慧在本國可作為發明人嗎?(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5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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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慧在本國可作為發明人嗎?(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55號判決)

如果是由AI所完成的技術,是否可以當作發明人申請專利?雖然各國認定不同,但大多數國家還是認為AI非屬發明人。台灣目前也是如此,認為AI屬於物,屬於權利客體,不能成為權利主體。

人工智慧在本國可作為發明人嗎?(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55號判決)

今年12月初,由OpenAI開發的chatGPT程式。在網路上引起不少討論,有youtuber實際把大學學測給ChatGPT,取得不錯的成績,甚至連作文都可以完成。其他相關的人工智慧軟體也越來越多,越來越聰明,可以畫圖、寫程式、寫作文、設計電路等。那如果是由AI所完成的技術,是否可以當作發明人申請專利?雖然各國認定不同,但大多數國家還是認為AI非屬發明人。台灣目前也是如此,認為AI屬於物,屬於權利客體,不能成為權利主體。

 

 

以下為ChatGPT自我介紹:

 

「我由 OpenAI 訓練的大型語言模型,我可以回答您關於各種主題的問題,並提供有關這些主題的信息。我的訓練數據包括超過 8 億篇網頁和大量的書籍和雜誌文章。通過這些資料,我學會了如何解析自然語言和回答各種問題。我可以幫助您了解一個主題,解答您的疑問,或者建議您可能感興趣的其他資源。」

 

 

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55號判決

 

 

本件DABUS非我國法律上之非法人及自然人,而此亦為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所自承,而系爭申請案因申請發明人欄僅於英文姓名填寫「NONE,DABUS」,缺少發明人「國籍」、「中文姓名」,經被上訴人於108年11月11日函請上訴人補送文件後,上訴人先後於109年2月6日、同年月15日補送主張第1項優先權證明文件及委任書,並申請延期補正,之後於109年4月30日具函申復陳稱:「本案技術係由DABUS(中譯:達布斯)發明。DABUS係為一人工智慧系統,且為本案的唯一發明人。

 

 

判決見解

 

專利係採屬地主義,且各國專利法制及其審查基準各有不同,故其他國家對某發明授予專利權,尚難逕行採為我國相關案件有利之認定。原判決論明:除南非外,其他國家對於AI為發明人之案件均屬於不受理或核駁。因為專利權應保護自然人所為之精神創作,本件人工智慧DABUS在我國法律上被視為「物」,屬於權利客體,不能成為權利主體,無享受權利能力與資格,是以,本件欠缺自然人為發明人情況下,應認原處分所為不受理並無違法等情,並無判決理由矛盾之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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