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筆記:專利請求項明確性案例(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6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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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專利請求項明確性案例(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649號)

判決筆記:專利請求項明確性案例(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649號)

判決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649號

 

爭點
系爭專利請求項1、15是否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2項明確記載之規定?

 

案件經過


上訴人前於民國98年11月23日以「防偽電池組及其認證系統」向被上訴人申請發明專利,經被上訴人於102年11月27日審定准予專利,發給發明第0000000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於109年3月26日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27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第4項暨施行細則第18條第2項、第22條第1項、第2項等規定,對之提起舉發,上訴人即於109年7月30日申請更正系爭專利說明書及請求項1至68。案經被上訴人審查並舉行聽證後,認上訴人之更正符合規定,依該更正本進行審查,以110年10月18日(110)智專三(二)04059字第1102100941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9年(被上訴人誤載為110年)7月30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1至27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下稱原處分)。上訴人就舉發成立部分,依行政程序法第109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關於「請求項1至27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審定撤銷。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原審)以110年度行專訴字第66號行政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其訴後,提起本件上訴。

 

系爭專利介紹


系爭專利解決的技術問題

 

本發明係關於一種電池組,尤指一種仿偽電池組及其認證系統。供電動車輛或油電混合車輛使用的電池組必須能夠提供穩定的電力,因此其內部的電池芯造價成本相尚昂貴,也因此造成不肖業者的覬覦,以偷天換之手法將原廠盒體內的電池芯以廉價的替換品抽換之,蒙騙不知情車廠或消費者。有鑑於上述現有電池組仿偽性不足的缺點,本發明主要目的係提供一種仿偽電池組及其認證系統,能大幅滅低偽造的機會,保障消費者權益。


請求項1界定之技術特徵:

 

一種仿偽電池組,其包含有:一盒體;及複數電池芯,係容置於該盒體內,而各電池芯係包含有一電池本體及一保護外層,其中該電池本體上設有儲存第一檢查碼的一內部識別單元,再於其緊密貼附於電池本體外側的保護外層上再設有一外部識別單元,又該外部識別單元係儲存有一第二檢查碼。


檢查碼相關技術內容

 

說明書段落[0018]:讀取第一及第二檢查碼(431);讀取匹配關係,例如一數學運算式(432);判斷該第一及第二檢查碼是否滿足該匹配關係,意即對應預先儲存的電池組出產序號或批號(433),並將第一及第二檢查碼套入該數學運算式中,將得出結果對照電池組出產序號或批號,若符合者則代表電池芯或盒體為原廠出品;反之,則判斷為偽品;輸出判斷結果,即可以文字、燈號或聲音表示上一步驟的判斷結果(434)。


法院見解


爭專利請求項1、15僅記載電池本體上設有內部識別單元,保護外層上設有外部識別單元,且保護外層緊密貼附於電池本體外側,內部識別單元儲存一第一檢查碼,外部識別單元係儲存一第二檢查碼,並未記載「第一檢查碼」及「第二檢查碼」彼此間須具有一定匹配關係,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尚無法單就系爭專利請求項l之記載內容,即可明確瞭解其意義,而達成確認電池芯(組)之真偽的發明目的,而認系爭專利請求項l、15未敘明必要技術特徵,導致請求項1~14、15~27不明確,均不符合系爭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亦不符核准時專利法第26條第4項及其施行細則第18條第2項之規定,核無違誤。


同案請求項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2項規定


請求項28:一種仿偽電池組的認證系統,係包含有:一仿偽電池組,係包含有一盒體及複數容置於該盒體內的電池芯,其中各電池芯係包含有一電池本體及一保護外層,而該電池本體上設有儲存第一檢查碼的一內部識別單元,再於其緊密貼附於電池本體外側的保護外層上再設有一外部識別單元,又該外部識別單元係儲存有一第二檢查碼;及一認證裝置,其包含有:一第一讀取器,係與該內部識別單元連線後,取得內部識別單元儲存的第一檢查碼;一第二讀取器,係用以取得各電池芯的外部識別單元的第二檢查碼;一主運算單元,係與第一讀取器及第二讀取器電連接,以取得第一及第二檢查碼,又該主運算單元內建有一識別程序;及一警報裝置,係與該主運算單元電連接,以受該主運算單元驅動而作動。


心得


在規劃申請專利範圍時,申請範圍的獨立項會希望越大越好,因此限定的技術特徵會儘量減少,或放在附屬項中。但仍需特別留意專利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請求項中是具有解決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徵,否則容易被認定不明確。倘若在接續的附屬項中,也未界定相關的必要技術特徵或其延續的技術特徵,在行政救濟時,易使整組相關請求項都被無效。以本案來說,請求項1出現的第一檢查碼與第二檢查碼算主要的技術特徵,但兩者間由請求項文字中,未明確揭露其相互關聯,在觀察整篇說明書,可知必須要透過兩元件相互匹配,才可以達到認證的功效,因此缺少限定該兩元件間之技術特徵,會導致不明確。正好系爭專利請求項28就揭露相關必要技術特,因此可做一個清楚的對比。

 

 

作者:江日舜專利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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