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商標侵權或被侵權了嗎? 律師助你避開這兩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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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商標侵權或被侵權了嗎? 律師助你避開這兩種情形

你的商標侵權或被侵權了嗎? 律師助你避開這兩種情形
什麼是商標侵權
 
在瞭解商標侵權之前,首先應該先來看一下商標法關於商標侵權的規定,其主要條款如下:
 
 
由上可知,商標法處罰商標侵權,必定以受侵害之商標為國內已申請註冊的商標為前提,不論是一般商標或是著名商標,唯有已在台灣申請註冊才能主張權利。(有關台灣商標申請註冊懶人包可參閱https://www.wpto.com.tw/events-detail/col190/)如果是在國外申請註冊,例如日本或是中國大陸的註冊商標,是無法依據台灣商標法主張權利。而且據以主張權利的註冊商標,必須在有效專用期間的年限內。在日本、中國大陸或是其他國家已註冊的商標,雖然台灣不能依商標法保護,但如果其於國內享有一定知名度,遇到商標侵害時,可以公平交易法處理。
 
台灣商標法的概念下,商標侵權大致可以分為兩種:一種為以「行銷目的」使用他人已申請註冊之商標,所形成之商標侵害;另一種則是擬制侵害,所謂的擬制侵害是指行為人雖不是以行銷的目的使用他人商標,但因攀附於他人商標聲譽,從中不勞而獲地享有他人智慧財產權的成果,屬不正當競爭行為。商標法開宗明義第一條明白指出,其所欲保護之對象,不只有商標權人權利,還有市場公平競爭以及消費者利益,用以確保消費者能夠辨識商品/服務來源,不致於因誤導而作出錯誤的購買決定。因此,此種「搭便車」行徑顯然違反社會交易秩序公平,當然不被容許。
 
從法條中可看出,除非是相同商標用於相同商品或服務,否則在判斷商標是否侵權時,都必須要有讓消費者混淆、誤認的可能,才足以構成商標侵權。實務判斷是否構成混淆誤認時,則以智慧財產局所頒佈「混淆誤認審查基準」中所規定之下列因素為主要判斷標準:
 
 
前述各項判斷因素並不需要每個條件均滿足,且各因素之間具有互動之關係,原則上若其中一因素特別符合時,應可以降低甚至減少對其他因素的要求。
 
最後,在條文中也可發現在著名商標的侵權認定範圍比一般商標來得廣泛,原因是著名商標的形成需要投入大量的金錢、精力與時間,為避免他人任意攀附著名商標的信譽與識別性,使著名商標權人心血付諸東流,故給予較一般商標更高規格的保護。當然,商標權人以著名商標主張權利時,就必須依照「著名商標保護審查基準」所列之各項標準據以提出客觀證據,用以證明商標已被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
 
當商標侵權或被侵權了怎麼辦?
 
當商標遭到侵害時,可以透過司法程序,請求除去商標侵害;而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並得請求侵權損害賠償。涉及商標侵害之刑事責任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若商標侵害之行為若涉及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他人所為的仿冒品者,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另外,商標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時間上的限制,商標權人須在年限內請求。從知道商標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二年內必須行使請求權,抑或從商標侵權行為時起算,十年內必須行使請求權。由於透過司法程序救濟往往曠日廢時,時間上緩不濟急。因此,實務上常見的處理商標侵權的手段,乃由商標權人備妥相關事實證據,以發警告函或律師函之方式,嚇阻對方繼續侵害之行為。畢竟用最短的時間、最經濟的方式停止商標侵害,才是商標權人所希望的。
 
 
 
反之,當被商標權人主張侵害其商標權時,又該如何抗辯呢? 一般商標侵權行為的法定免責事由有下列四項:
 
1. 合理使用: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他商品或服務的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
2. 功能性使用:為發揮商品或服務功能所必須。
3. 善意先使用: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
4. 權利耗盡: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
 
商標侵權屬非告訴乃論,因此不論商標權人提出刑事告訴與否,檢警都可以偵查、起訴侵權行為人,然後由法院審判。但如果雙方達成民事和解,檢察官會給予不起訴處分的情形居多。這也是為什麼很多時候,商標是否侵權也許還有模糊爭議空間,但為避免可能的刑事責任,商標侵權被告還是會願意妥協和解。

什麼是商標侵權

 
在瞭解商標侵權之前,首先應該先來看一下商標法關於商標侵權的規定,其主要條款如下:
 
商標法關於商標侵權的規定

由上可知,商標法處罰商標侵權,必定以受侵害之商標為國內已申請註冊的商標為前提,不論是一般商標或是著名商標,唯有已在台灣申請註冊才能主張權利。(有關台灣商標申請註冊懶人包可參閱https://www.wpto.com.tw/events-detail/col190/)
 
如果是在國外申請註冊,例如日本或是中國大陸的註冊商標,是無法依據台灣商標法主張權利。而且據以主張權利的註冊商標,必須在有效專用期間的年限內。在日本、中國大陸或是其他國家已註冊的商標,雖然台灣不能依商標法保護,但如果其於國內享有一定知名度,遇到商標侵害時,可以公平交易法處理。
 
台灣商標法的概念下,商標侵權大致可以分為兩種:一種為以「行銷目的」使用他人已申請註冊之商標,所形成之商標侵害;另一種則是擬制侵害,所謂的擬制侵害是指行為人雖不是以行銷的目的使用他人商標,但因攀附於他人商標聲譽,從中不勞而獲地享有他人智慧財產權的成果,屬不正當競爭行為。商標法開宗明義第一條明白指出,其所欲保護之對象,不只有商標權人權利,還有市場公平競爭以及消費者利益,用以確保消費者能夠辨識商品/服務來源,不致於因誤導而作出錯誤的購買決定。因此,此種「搭便車」行徑顯然違反社會交易秩序公平,當然不被容許。
 
從法條中可看出,除非是相同商標用於相同商品或服務,否則在判斷商標是否侵權時,都必須要有讓消費者混淆、誤認的可能,才足以構成商標侵權。實務判斷是否構成混淆誤認時,則以智慧財產局所頒佈「混淆誤認審查基準」中所規定之下列因素為主要判斷標準:
 
商標侵權的混淆誤認審查基準
 
前述各項判斷因素並不需要每個條件均滿足,且各因素之間具有互動之關係,原則上若其中一因素特別符合時,應可以降低甚至減少對其他因素的要求。
 
最後,在條文中也可發現在著名商標的侵權認定範圍比一般商標來得廣泛,原因是著名商標的形成需要投入大量的金錢、精力與時間,為避免他人任意攀附著名商標的信譽與識別性,使著名商標權人心血付諸東流,故給予較一般商標更高規格的保護。當然,商標權人以著名商標主張權利時,就必須依照「著名商標保護審查基準」所列之各項標準據以提出客觀證據,用以證明商標已被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
 

當商標侵權或被侵權了怎麼辦?

 
當商標遭到侵害時,可以透過司法程序,請求除去商標侵害;而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並得請求侵權損害賠償。涉及商標侵害之刑事責任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若商標侵害之行為若涉及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他人所為的仿冒品者,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另外,商標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時間上的限制,商標權人須在年限內請求。從知道商標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二年內必須行使請求權,抑或從商標侵權行為時起算,十年內必須行使請求權。由於透過司法程序救濟往往曠日廢時,時間上緩不濟急。因此,實務上常見的處理商標侵權的手段,乃由商標權人備妥相關事實證據,以發警告函或律師函之方式,嚇阻對方繼續侵害之行為。畢竟用最短的時間、最經濟的方式停止商標侵害,才是商標權人所希望的。
 
商標遭到侵害時,可以透過司法程序,請求除去商標侵害
 
反之,當被商標權人主張侵害其商標權時,又該如何抗辯呢? 一般商標侵權行為的法定免責事由有下列四項:
 
  1. 合理使用: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他商品或服務的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
  2. 功能性使用:為發揮商品或服務功能所必須。
  3. 善意先使用: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
  4. 權利耗盡: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
 
商標侵權屬非告訴乃論,因此不論商標權人提出刑事告訴與否,檢警都可以偵查、起訴侵權行為人,然後由法院審判。但如果雙方達成民事和解,檢察官會給予不起訴處分的情形居多。這也是為什麼很多時候,商標是否侵權也許還有模糊爭議空間,但為避免可能的刑事責任,商標侵權被告還是會願意妥協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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