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裁罰案例,了解專利權消滅後應注意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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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裁罰案例,了解專利權消滅後應注意的事項

專利權利取得後,大部分會將重點放在維權或續繳年費管理,但更完整的是包含專利權消滅後之管理,本文在此介紹2則專利權消滅後之管理,特別提醒權利人、經銷商或廣告業主應該要注意,以免荷包被瘦身。

由裁罰案例,了解專利權消滅後應注意的事項

 

 

 

 

然而,專利權有可能因涉及爭議而被他人提起舉發撤銷權利,提早結束專利專利權,而大部分的專利權人僅意識到專利權消失即代表著失去向他人追訴侵權責任的權利,往往忽略了還有哪些應該要注意的事項。本文在此分享2則案例,提醒專利權人應要注意專利權消滅後,關於產品標示之相關規定,以免遭到公平交易委員會裁罰。

 

 

以下介紹2個遭公平交易委員會裁罰案例

      上述2個遭裁罰案例起因為崧洋科技所持有之設計專利,專利字號D144859,原先專利權期間自2012年1月11日起至2026年5月17日止,卻於2020年7月2日遭到他人舉發,經智慧財產局審理後認定舉發成立,並於2021年6月24日撤銷該專利。而崧洋科技被裁罰緣由為專利權消滅後仍持續宣稱有專利權之銷售廣告,因而遭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涉有廣告不實之嫌疑。

 

 

(圖片資訊取自於智慧財產局)

 

 

       但權利人仍有疑問的是曾有專利權是事實,為何會遭認定有廣告不實的問題呢?原因在於被處分人誤以為專利雖遭撤銷,仍得以繼續販售使用專利標示字樣且可能自行查詢專利法並無相關法規,誤以為可持續為專利標示販售,所以並未通知經銷商或通路商,專利已遭撤銷的事實。

 

       想必專利權人僅有查詢專利法,自認根據專利法僅有第98條關於侵權時舉證責任之相關規定:「專利物上應標示專利證書號數;不能於專利物上標示者,得於標籤、包裝或以其他足以引起他人認識之顯著方式標示之;其未附加標示者,於請求損害賠償時,應舉證證明侵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為專利物。」,並無專利權消滅後對於專利物應如何標示之規定,所以誤以為沒有相關規定。

 

       孰不知,專利權消滅後之專利物標示,其實規定在專利法施行細則第79條明文規定,實務上並以公平交易法第21 條第1 項管理是否有涉及「標示不實或廣告不實」。產品雖曾為專利物但專利權既已消滅,則應回歸於不再享有專利權利之狀態,因此,不可再將產品標示有專利權,否則即有涉及不實或廣告不實之嫌。本案例中,委託崧洋科技製造之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後來被裁罰8萬元,而生產製造者崧洋科技被裁罰20萬元,並更換附卡吊牌及給予新出模商品移除鞋底專利字樣很是慘痛案例。

 

 

       而本案之裁罰重點在於,崧洋科技在專利權遭撤銷後,未清楚了解相關規定,仍持續使用產品具有專利權之標示,而有標示不實之問題。由專利法施行細則第79條但書規定可知,若產品於專利權消滅或撤銷確定前已標示並流通進入市場者,則專利權之標示不會違反規定。因此,建議任何權利取得或消滅,應建立紀錄管理,當專利權消滅時,應即時佈達產線產品不得再標示專利字號或有專利權之標示,並設立紀錄明確管控產品標示,以免因標示問題而遭公平交易委員會裁罰。

 

       由上述的規定規定可知公平交易委員會主要作用在於管理維護市場秩序和保護消費者利益,因專利權人已不再擁有專利權,為避免消費者對產品之性質或內容產生錯誤的認知,進行商業市場管理。且實際上就消費市場而言,標有專利權字號之產品確實較無專利權字號產品更具有競爭力,標有專利權字號之產品常給予消費者以下印象,更受消費者青睞。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為了維護市場秩序和保護消費者利益,當接獲他人檢舉時且不定期的視察市面上產品之標示或廣告是否有與事實不符之內容。所以往後專利權消滅後之管理,應當小心注意,以免荷包傷心傷身。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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