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商標制度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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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商標制度概要

英國商標制度概要

英國自2020年1月31日正式脫離歐盟確定生效,於2020年12月31日前,已經核准註冊之歐盟商標所有人,不須經過重新審查,可轉換成為英國註冊商標,於脫歐後的英國仍有註冊商標之效力。然2021年1月1日之申請中尚未核准之歐盟商標可於過渡期間(即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間) 向英國智慧財產局以相同之條件申請註冊相同的商標,並主張原申請中歐盟商標之申請日期、優先權與在先權,將其轉換為英國有效之申請案,依照英國商標法為審理。換言之,2021年10月1日起,除了馬德里國際註冊外,所有於英國之商標申請案將不會再與歐盟商標有所掛勾,將成為獨立之英國商標申請案。

 

一 、通則

註冊主義。

若無不核准事由情況,從提出申請之日至領證約為3-4個月。

 

二、申請前應注意事項

可註冊商標類型

傳統商標—文字、圖形、記號

非傳統商標—立體商標、全像圖商標、顏色商標、動態商標、聲音商標、多媒體商標

特殊商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

申請前可自行決定是否進行商標檢索。(非必須,也可自行於官方商標檢索網站檢索,https://www.gov.uk/search-for-trademark)  

 

三、提出申請

申請所需文件

1 .申請人名稱、位址、國籍

2. 商標圖樣

3. 指定商品或服務

4. 申請費

5. 若主張優先權須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

分類方式—採尼斯分類。可一案多類。

 

四、審查

審查意見多針對商品不夠具體或是商標圖樣不清楚之形式方面問題。若申請案有任何問題的話,申請人會自申請提出後兩個月內會收到主管意見。假如審查意見乃基於申請商標不具識別性或為說明性文字、圖樣者,申請人必須針對商標已取得後天識別性提出說明。特別注意的是,英國的審查實務中並不會對商標相對不得註冊事由(如與在先申請商標構成混淆誤認、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與信譽等)提出審查意見,此部分完全交由異議程序處理。

 

五、商標專用權

核准註冊後享有專用權,自申請日起10年,每次延展10年。

 

六、延展

核准註冊後享有專用權,自申請日起10年,每次延展10年。商標於到期後六個月但未滿一年,仍欲提出延展者,必須敘明未能及時提出延展申請之理由。

 

七、異議

於公告兩個月期間內,任何人均可提起異議。異議理由包括相對不得註冊事由(如與在先申請商標構成混淆誤認、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與信譽等)、絕對不得註冊事由(無識別性、違反公序良俗等)。主管機關亦會給予商標申請人兩個月期間提出答辯,於審查員做出決定前商標申請人與異議人均可提出後續相關證據與說明。

 

八、評定

任何人可以商標違反絕對不得註冊事由(無識別性、違反公序良俗等)提出評定申請;但以商標違反相對不得註冊事由(如與在先申請商標構成混淆誤認、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與信譽等)必須為先權利人,始得為之。

 

九、撤銷

商標若自註冊之日起連續五年不使用,則有可能被任何人依申請撤銷。其他撤銷理由尚包括商標已成為通用名稱以及商標造成大眾對其商品性質、品質或產地造成誤信誤認等。

 

十、國際組織與公約

參與智慧財產相關之重要條約有巴黎公約、馬德里協定、馬德里議定書、新加坡條約等。

 

十一、商標主管機關及網址

英國智慧財產局 (UK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UKIPO)。網址 https://www.gov.uk/topic/intellectual-property/trade-mar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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