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所謂的組合式商標就是指以兩個以上上列之元素(包括圖、字)所組合而成的商標。為方便消費者稱呼﹐商標多半以文字為主﹐但為增加商標的豐富性與消費者的記憶點﹐業者往往會在文字上增加圖案而形成組合式商標。
原則上﹐專業的代理人基於以下四點優點﹐多半會建議申請人將組合式商標中個別元素分開申請:
案例一
核駁理由:申請商標「圖形」﹐與據以核駁商標之「圖形」高度近似﹐應屬構成近似之商標。

分析﹕若申請商標將圖形與文字分割成二件申請,則中文部分可以獲得核准。
案例二
核駁理由:申請商標與據以核駁商標圖樣﹐其中「茶飲」、「TAIWAN TEA 」皆為商品之說明﹐故二者主要識別部分皆有相同之中文「茶聖」﹐應屬構成近似之商標。

分析﹕若申請商標將圖形與文字分割成二件申請,則圖形部分可以獲得核准。
案例三
核駁理由: 申請商標與據以核駁商標﹐主要識別文字皆為「富群」﹐應屬構成近似之商標。

分析﹕若申請商標將圖形與文字分割成二件申請,則圖形部分可以獲得核准。
審查時會就商標個別元素分別比對近似﹐因此組合元素越多的組合式商標﹐需要審查的時間就會越長。
使用註冊商標應以原註冊的商標整體使用為原則﹐若恣意變換導致註冊商標失其同一性者﹐可能招致商標被廢止之可能﹐未免此疑慮商標權人儘量以登記之態樣使用。所以如果單獨將商標的logo或文字等分別申請註冊﹐即能隨心所欲使用商標圖樣﹐變更其排列方式或是單以logo或文字呈現。將來若因業務需求將其元素變換﹐也不需要全部重新申請。
組合商標對於商標個別之元素的保護能力非常低﹐因為商標權人是取得整體商標之專用權﹐而不是商標個別文字、圖樣的專用權。侵權判斷又往往比較直觀﹐因此一但遭遇侵權爭議的時候﹐對於他人使用組合式商標中部分文字或圖樣﹐僅近似部分文字或圖樣﹐不一定能夠對侵權行為人追究侵權行為責任。
誠如前述﹐商標原則上將個別元素分開申請為優﹐只有下面兩個情況會例外地建議申請人將文字與圖樣或其他元素合併申請:
若於申請前之商標檢索還發現近似前案時﹐可以加入其他元素增加原本商標的複雜性﹐使其與前案顯現出差異性﹐以提高商標核准註冊機率。例如:下列兩商標均含有「鳳凰」且同樣指定於第五類藥品商品卻可以並存註冊:

欲註冊之商標中若有不具識別性之文字或元素可以以組合式商標申請註冊﹐藉以取得整體商標之之專用權。下圖是一家小有名氣以羊肉為主的餐廳商標﹐雖然「一碗小羊肉」文字本身是說明性文字﹐無法取的商標專用權但加上食器圖樣後﹐整體卻可獲准註冊。

在智慧局的商標檢索網站上﹐不難發現只要是對於商標保護注重的國內外知名廠商﹐無不將組合式商標分別申請之案例。



綜上所述﹐除非與前案近似或是商標不具識別性等不得已的理由﹐強烈建議申請人將組合式商標中個別元素分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