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商標(European Union Trade Mark」,簡稱:EUTM),係由歐盟智慧財產局(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簡稱:EUIPO)為主管機關,申請人只須向歐盟智慧財產局提交一次商標申請,通過審查後,商標的保護效力即會涵蓋至歐盟所有的會員國。
歐盟27個會員國完整名單(截至2021年12月): |
德國、比利時、荷蘭、盧森堡、法國、義大利、丹麥、愛爾蘭、希臘、西班牙、葡萄牙、瑞典、芬蘭、奧地利、賽普勒斯、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波蘭、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馬爾他、斯洛維尼亞、羅馬尼亞、保加利亞、克羅地亞。 |
目前歐盟商標已不再包含英國,若想要自身商標的保護效力及於英國,尚須另行在英國提交商標申請。欲申請英國商標者,可另行參考本所文章「英國商標制度概要」。
申請歐盟商標,首先要準備好申請人的基本資料、商標圖樣與指定商品或服務清單。如欲主張優先權,則要另外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的正本。
指定商品或服務採用尼斯國際商標分類(Nic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共分為45類,指定商品或服務皆不限項數,可申請一案多類。
提出申請前,可以自行決定是否進行商標檢索,以免與前案近似導致他人提起異議。(非必須,也可自行於官方商標檢索網站檢索。)
自申請日起算,到商標註冊為止,歐盟商標審查所需時間約為4到9個月。
歐盟智慧財產局僅會就絕對事由(absolute grounds)進行審查,即是審查商標本身是否具有識別性,以及是否違反公序良俗等等。反之,歐盟智慧財產局不會就相對事由(relative grounds)進行審查,意即不會審查商標有無與前案近似之情形。
經審查後,商標如有不得註冊之情形,歐盟智慧財產局會向申請人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申請人必須在期限內進行答辯,未在期限內回應,或答辯不成功者,該商標即會無法註冊。
商標獲准註冊後,歐盟智慧財產局會進行商標公告,自公告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皆可在這段期間內提出異議。只要在任一會員國國內有近似的商標前案,即有可能遭前案的商標權人提出異議,因此無法註冊歐盟商標。
為避免喪失權利,此時可選擇將該申請案轉換至一個沒有近似前案的會員國,在當地註冊商標,惟此作法還須支付該國當地的申請費用。優點是可以保留當初提交歐盟商標的申請日。
直到異議期間結束,假如無人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話,商標才會正式公告註冊。此時,毋須繳納註冊費,申請人便會收到歐盟智慧財產局發出的商標註冊證書。
歐盟商標公告註冊後,商標權人即享有專用權,商標專用權期間自申請日起算10年,每次可延展10年,延展次數不受限制。
商標權人可於期滿前6個月申請延展,假如無法在法定期間內進行延展,商標權會遭到註銷。期滿後六個月但未滿一年者,仍可以提出延展申請,惟必須繳納額外費用。
註冊後五年內,商標權人必須在歐盟境內真實使用該商標(genuine use),否則,只要自註冊日起,連續五年未使用商標,該商標即有可能遭到任何人提出撤銷。
值得注意的是,商標權人只需在任何一個成員國內使用商標,即被視為已在所有的會員國內進行使用。
為避免日後商標遭到撤銷,舉證又耗費工夫,建議商標權人每年在歐盟任一成員國境內,實際使用該註冊商標,並妥善保存使用證據,藉此維護自身的權益。
成功申請到歐盟商標之後,法律並無禁止申請人在各會員國國內另行提交商標申請。
特別是未來如有任何開發特定歐盟會員國市場的需求,亦可以考慮在當地單獨申請商標。對企業來說,如此能夠賦予品牌更為周全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