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節禮品名店 犂記、社口犂記商標註冊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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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節禮品名店 犂記、社口犂記商標註冊之爭

年節接近,近來法院判決一件關於年節禮品名店,犂記、社口犂記商標註冊案件,再次重申本國商標法採取商標註冊主義及先申請主義,顯示開店前置作業商標先行申請註冊的必要性,以下藉由判決的介紹,提醒當企業有自己logo時,記得先提交商標申請,先申請先取得權利。

年節禮品名店 犂記、社口犂記商標註冊之爭

【事實】

台中社口犂記於民國108年3月26日向智慧財產局提出指定使用於第30類「茶;糕餅;綠豆凸…」商品,經審查,認與下列據爭商標構成近似,核駁其申請,不准註冊。之後台中社口犂記不服智慧財產局審定,提起訴願,仍遭訴願駁回,猶未甘服,於是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本件訴訟。

 

本件標的系爭商標及據爭商標圖樣如下:

【台中社口犂記主張】

1.兩造商標不近似:系爭商標圖樣有「社口犂記」、「創始店」、「稻穗」、「農夫及耕牛耘田」、「緞帶」圖樣與據爭商標有差異。

2.多年併存: 台中社口犂記自93年1月28日起在臺灣長期經營使用系爭商標於官網及產品包裝上,與據爭商標併存使用亦已歷時16年。

3.借名登記: 台中社口犂記主張繼承自第三代張汝洲而繼續使用,據爭商標1係張汝洲借名登記在張沂州名下,且以張沂州名義申請據爭商標3、4。

 

【判決摘要】

  • 系爭、據爭商標主要識別部分均為中文「犂記」,應屬高度近似商標。
  • 台中社口犂記與張汝洲、張沂洲係屬不同權利主體,其未取得渠等之商標併存同意書,且依台中社口犂記所舉證據無從證明借名登記之事實
  • 我國商標法採取商標註冊主義及先申請主義,以登記之名義人為商標權人,以維持商標登記之公示性,所以應給註冊在先之據爭商標較大保護。

 

建議:

  • 若想主張商標並存市場多年,建議先使用幾年並持續蒐集商標使用資料後再主張並存事實。
  • 借名登記事實應積極保存書面契約、公證、錄音錄影等客觀性相關證據。
  • 官網首頁得刊登聲明,讓相關消費者認明標誌,清楚得知哪家是創始店。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 年度行商訴字第35 號判決

商標圖片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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