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節接近,近來法院判決一件關於年節禮品名店,犂記、社口犂記商標註冊案件,再次重申本國商標法採取商標註冊主義及先申請主義,顯示開店前置作業商標先行申請註冊的必要性,以下藉由判決的介紹,提醒當企業有自己logo時,記得先提交商標申請,先申請先取得權利。
【事實】
台中社口犂記於民國108年3月26日向智慧財產局提出指定使用於第30類「茶;糕餅;綠豆凸…」商品,經審查,認與下列據爭商標構成近似,核駁其申請,不准註冊。之後台中社口犂記不服智慧財產局審定,提起訴願,仍遭訴願駁回,猶未甘服,於是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本件訴訟。
本件標的系爭商標及據爭商標圖樣如下:
【台中社口犂記主張】
1.兩造商標不近似:系爭商標圖樣有「社口犂記」、「創始店」、「稻穗」、「農夫及耕牛耘田」、「緞帶」圖樣與據爭商標有差異。
2.多年併存: 台中社口犂記自93年1月28日起在臺灣長期經營使用系爭商標於官網及產品包裝上,與據爭商標併存使用亦已歷時16年。
3.借名登記: 台中社口犂記主張繼承自第三代張汝洲而繼續使用,據爭商標1係張汝洲借名登記在張沂州名下,且以張沂州名義申請據爭商標3、4。
【判決摘要】
★建議: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 年度行商訴字第35 號判決
商標圖片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