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TO(Freedom to Operate)是用於評估企業的新商品(如,產品、技術或服務)是否會侵犯現有專利權。在實務上,FTO非常適合在企業對新商品開始研發之前即開始執行,並持續至商品上市,故不應該只執行一次。
FTO(自由運營檢索)的新思維
FTO(Freedom to Operate)是用於評估企業的新商品(如,產品、技術或服務)是否會侵犯現有專利權。在實務上,FTO非常適合在企業對新商品開始研發之前即開始執行,並持續至商品上市,故不應該只執行一次。
如果FTO只執行一次,會發生一個很嚴重的問題,倘若忽略最嚴重可能讓先前的FTO報告書變得毫無參考價值。因為這牽涉到FTO執行面的問題,許多FTO報告書都以免責聲明迴避這個隱藏的問題。
即,FTO中進行的專利檢索,許多專利申請案從申請到公開有一段時間是無法被搜尋到的(約18個月,但有部分國家可以申請延緩公開,如歐洲設計專利)。因此,這些已申請卻未公開的專利案是潛在的未知風險。
有鑑於此,筆者推薦FTO執行的時點及其好處,如下:
第一時點:新商品研發前的FTO
第二時點:新商品研發中的FTO
第三時點:商品實施前的FTO(最重要)
在此往往有客戶提出:「基於經費有限,是否只要執行新商品"販賣前"的FTO?」
可以,但…是在豪賭!假設FTO報告書顯示無明顯侵害任何專利案的權利,就可安心的"販賣"。但往往事與願違,在如今技術密集度極高的競爭環境下,新商品上市很難不會有任何侵權風險。一旦發現新商品侵害到他人的專利權,下一步的策略僅有:重新設計商品(迴避設計)、延後上市(待專利權消滅)、尋求專利權人合作(授權或讓與)。
然而,亡羊補牢,猶未晚矣。能夠在新商品販賣前發現潛在侵害的專利權,再付出的成本往往不及販賣後面臨的損害賠償。係因專利權人往往會等待侵權商品(又稱係爭產品)獲利到達一定程度後,再透過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並依侵害情節,最高可獲得損害額三倍的賠償(專利法第97條第二項)。
其他有關FTO的具體流程、費用,請見https://wpto.tw/patents-fto.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