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訂的好,後面就免煩惱;契約訂不好,後面麻煩少不了 110 年度民商上更(一)字第 2 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認為,當事人對於契約條文解釋產生爭議時,應還原訂約真意及關係,才能確認雙方意思。因此,以下介紹本件案例,讓你了解訂立契約時,應正確使用契約專門用語,避免爭議產生。
【事實】
系爭商標原屬乙方於105年7月自丙公司(已解散)受讓之商標。105年8月,甲公司、乙方為共同合作行銷產品給家樂福,簽訂合作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契約約定乙方擁有系爭商標、E-TEK、廚藝家等商標,同意授權讓雙方共同持有。甲公司主張乙方依約應將系爭商標移轉登記為甲乙二方共有。但甲公司屢次要求乙方辦理登記為雙方共有,乙方均置之不理。甲公司只好起訴請求乙方依系爭契約約定將系爭商標移轉登記為甲乙雙方共有。究竟後來甲公司有成功捍衛自己權益了嗎?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本案爭點:
兩造主要爭點,在於系爭契約第1條第1項約定,”被上訴人擁有系爭商標、E-TEK、廚藝家等商標,同意授權讓雙方共同持有”,是否指共同擁有系爭商標?倘僅單純授權上訴人使用,應否將系爭商標授予上訴人,而由雙方共同持有?
【判決要旨】
★建議:契約乃法律文件,應找律師、智慧財產權的事務所專門處理,不然就像本案,何謂共同持有?共同擁有?非法律用語,只會徒生爭議,契約當事人究竟是想授權商標還是共有商標?一切還得上法院求個真理。
資料來源:110 年度民商上更(一)字第2 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商標圖片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