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0 年度行商訴字第 7 號判決摘要 原告以「SARACARES」商標申請註冊,參加人主張與其「ZARA」系列商標近似而提起異議。法院認定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商標引人關注之起首分別為「SARA」及「ZARA」,在外觀及讀音上極相彷彿,因此法院認定二商標構成近似程度不低之商標。系爭商標有商標法規定不得註冊之情形。
事實
原告以「SARACARES」商標,指定使用於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6類商品、第35類及第36類服務申請註冊,經被告智慧財產局准列為註冊第01876420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參加人西班牙商迪西儂紡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INDUSTRIA DE DISENO TEXTIL, S.A. (INDITEX, S.A.))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第11款及第12款規定提起異議。經被告審認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第16類商品及第35類部分服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撤銷系爭商標第16類商品及第35類部分服務之註冊。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及本件訴訟。
判決理由
系爭商標如由未經設計之大寫「SARACARES」所構成,其中「CARES」為國人習用之外文,為關心、關懷之意,予人寓目印象為「SARA」與「CARES」之組合字。據以異議「ZARA」商標,「ZARA HOME」商標及「ZARA FOR MUM」商標,則由未經設計之大寫外文「ZARA」、「ZARA HOME」或「ZARA FOR MUM」所構成,其中「HOME」、「MUM」為家、媽媽之意,亦為國人所習知。二者商標相較,均係未經設計之英文字組合,予人寓目印象深刻之起首外文「SARA」/「ZARA」,在外觀及讀音上極相彷彿,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異時異地隔離整體觀察或實際交易連貫唱呼之際,實不易區辨,二者商標應屬構成近似商標,且近似程度不低。
商標雖然係以整體圖樣呈現,然而消費者關注的是其中較為顯著的部分,此顯著的部分即屬主要部分,主要部分影響商標給予消費者的整體印象。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商標引人關注之起首分別為「SARA」及「ZARA」,而分別結合之外文「CARES」、「HOME」、「FOR MUM」未有明顯區辨作用,因此法院認定二商標構成近似程度不低之商標。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第16類商品及第35類部分服務之註冊,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不得註冊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