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達舉行的第22屆世界盃足球賽事於日前已順利落幕,去年底由梅西領軍的阿根廷隊獲得冠軍殊榮。但卡達欲註冊商標,也已獲得主辦機構足球團體國際協會同意註冊,大陸方面卻仍不允許,係因公益理由。藉此,了解兩岸商標的並存差異,將有利於兩岸的商標申請布局。
上圖為今年第22屆官方商標圖樣,舉辦國卡達(Qatar)
世界盃自1930年設立,迄今已舉辦過21屆,卡達舉行的第22屆世界盃足球賽事於日前已順利落幕,去年底由梅西領軍的阿根廷隊獲得冠軍殊榮。而本屆(第22屆)的代表圖樣,也有在我國申請商標註冊。經查詢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庫得知,足球團體國際協會於四年前第21屆足球世界盃(2018年6月14日~7月15日舉辦於俄羅斯)結束後隨即提出了本屆商標申請,提早進行了商標的佈局。
大陸方面同步也於2019年9月3日申請,同時發現足球團體國際協會也已提出下屆即2026年世界盃的商標申請在案,商標布局的動作十分積極。
此時也發現,本屆主辦國卡達官方組織-文化遺產最高委員會(Supreme Committee for Delivery & Legacy)也有提出相應的世界盃商標申請案,但因足球團體國際協會早已申請在先,因此商標遭駁回申請,雖其後在上訴階段有提出商標並存同意書,但中國商標評審委員會仍是核駁該商標申請案。因此,對於此種情況,進行兩岸關於商標並存情況實際適用實務之差異比較。
台灣方面
我國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明文規定「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但經該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所有人同意申請,且非顯屬不當者,不在此限。」
意即先申請者先取得商標專用權,隨後申請者,因已有註冊前案,基於商標權排他性原則,一權不兩立,因此之後申請者當然因與前案相同或近似而不准予註冊。雖各企業或機構有自己的營運步調,但商標申請係採先申請註冊原則,因此營運計畫上商標應採先行原則。
由智慧財產局登錄資料可知之前相當熱門的世界杯比賽,相關周邊產品的商標布局,足球團體國際協會早於舉辦年度的前四年即很有遠見的提前申請商標,主辦國卡達(大陸譯為卡塔尔)官方組織-文化遺產最高委員會僅在大陸提出商標申請,台灣方面並無提出對應的商標申請案。但據以往實務經驗,在後申請者若能取得先申請人或原商標權人商標並存同意書者,大多准予並存註冊較多,除非涉及重大公益情事考量除外。
然而,大陸方面對於商標主體來源的一致性標準較高,與我國不同的是,商標審查註冊會注入較多公益審查部分,請參下文大陸方面關於商標同意書見解。
大陸方面
同時,主辦單位足球團體國際協會也進行大陸方面的申請,但大陸方面卻出現足球團體國際協會與主辦國卡達(大陸譯為卡塔尔)官方組織-文化遺產最高委員會,都想使用商標於周邊商品之情況,分別前後提出商標申請。當然,足球團體國際協會佔足先機,先一步佈局。而後申請的主辦國卡達,晚了一步。雖有向大陸官方提出已取得足球團體國際協會授權並存同意書(trademark coexistence ),但大陸國知局(國家知識產權局)仍認兩者將會造成消費者對於主體來源的混淆或誤認,而不准主辦國卡達的商標申請案。
進一步來看大陸商標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也就是說,本案大陸官方認為雖有取得先商標權人足球團體國際協會之同意,但若准其並存註冊將會誤導公眾,對於商品的來源產生疑慮。因此為維持消費者對於單一主體來源之識別,不允許不同主體使用相近的商標。
小結
其實商標權之主要軸心「排他權」在於排除他人未經同意使用,僅有在未經其同意下使用同一或近似商標於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時才構成商標侵權。就本案來看,我國將商標權利歸屬於私權即無實體的財產權。商標權人得自由處分其商標全並獲得收益,因此主辦機構足球團體國際協會倘已同意讓主辦國卡達官方機構使用相近的商標,並無商標侵權問題。
在此提醒企業及機構進軍大陸市場時,可以借鑑及參考此案了解商標策略應因地制宜,多多認識當地文化及規定,才有利於商標申請及佈局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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