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現行的《專利法》一共159條,並另有《專利法施行細則》訂定的具體實施規範和程序一共90條。當查詢法規時,逐一檢視法規會花費大量的時間,而透過關鍵字搜尋專利法全文,又會出現許多非必要的資訊。
例如,在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專利法全文以Ctrl+F搜尋「申請」,將有高達555個結果。而在本文查找「申請」,僅有30餘個結果,從這些結果可以快速找到所需的「申請」態樣,並直接對相關的法規進行閱讀。
又鑒於法規撰寫方式沒有提供標題,通常要完整閱讀後才能了解其含意。因此本文對《專利法》與《專利法施行細則》進行歸納,賦予一些重要法規簡要的標題,提供給讀者更便捷地查詢管道。
《專利法》:包括總則、發明專利、新型專利、設計專利、附則。
第一章總則(第1~20條)
第二章發明專利(第21~103條)
第三章新型專利(第104~120條)
第四章設計專利(第121~142)
第五章附則(第143 ~159條)
規範本法的施行沿革和相關的過渡條款、與其他法律的關係和解釋權、修改和修正程序。
《專利法施行細則》:包括總則、發明專利之申請及審查、新型專利之申請及審查、設計專利之申請及審查、專利權、附則。
第一章總則(第1 ~12條)
規範技術用語與申請語言(第3條)、證明文件(第4條)、書面提交(第5條)、延展(第6條)、變更申請人(第7條)、繼受(第8條)、申請文件補正(第11條)、申請回復原狀(第12條)
第二章發明專利之申請及審查(第13~39條)
申請在先、刊物、公開之事實之十二個月起算日(第13條)、通常知識者(第14條)、優惠期適用對象(第15條)、專利申請書內容(第16條)、說明書內容(第17條)、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內容(第18~20條)、摘要內容(第21條)、一致的用語、符號、翻譯(第22條)、圖式(第23條)、補正時間(第24條)、優先權時間(第25條)、優先權證明文件(第26條)、單一性(第27條)、分割(第28條)、實體審查申請書(第32條)、優先審查申請書(第33條)、修正申請書(第36條)、誤譯修正申請書(第37~38條)、第三方意見(第39條)
第三章新型專利之申請及審查(第40~45條)
補正時間(第40條)、優先權時間(第41條)、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第42條)、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應載明內容(第44條)
第四章設計專利之申請及審查(第46~61條)
優先權時間(第46條)、通常知識者(第47條)、優惠期適用對象(第48條)、專利申請書內容(第49條)、說明書內容(第50~52條)、圖式(第53~54條)、補正時間(第55條)、優先權時間(第56條)、設計類別(第57條)、分割(58條)、修正申請書(第59條)、誤譯修正申請書(第60條)
第五章專利權(第62~86條)
優先權時間定義(第62條)、專利權讓與登記、公司併購(第63條)、信託登記申請書(第64條)、授權登記申請書(第65條)、再授權登記申請書(第66條)、權質權登記申請書(第67條)、繼承登記申請書(第69條)、更正申請書(第70條)、舉發相關(第71~76條)、強制授權相關(第77~79條)、專利證書相關(第80條)、更正相關(第81條)、專利權簿(第82條)、專利公報(第83~85條)、延緩公告(第86條)
第六章附則(第87~90條)
檢送模型、樣品或書證領回時間(第87條)、得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書表格式(第88條)、設計專利申請案主張之優先權早於本法修正施行日(第89條)、具保存價值專利案(第89-1條)、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第9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