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專利法施行細則》法規查詢懶人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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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專利法施行細則》法規查詢懶人指南

台灣現行的《專利法》一共159條,並另有《專利法施行細則》訂定的具體實施規範和程序一共90條。當查詢法規時,逐一檢視法規會花費大量的時間,而透過關鍵字搜尋專利法全文,又會出現許多非必要的資訊。

《專利法》&《專利法施行細則》法規查詢懶人指南

例如,在全國法規資料庫專利法全文以Ctrl+F搜尋「申請」,將有高達555個結果。而在本文查找「申請」,僅有30餘個結果,從這些結果可以快速找到所需的「申請」態樣,並直接對相關的法規進行閱讀。

又鑒於法規撰寫方式沒有提供標題,通常要完整閱讀後才能了解其含意。因此本文對《專利法》與《專利法施行細則》進行歸納,賦予一些重要法規簡要的標題,提供給讀者更便捷地查詢管道。

《專利法》:包括總則、發明專利、新型專利、設計專利、附則。

總則(第1~20條)

  1. 定義專利的種類,包括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和設計專利(第2條)
  2. 定義專利申請權以及專利申請權人(第5條)
  3. 規範專利的讓與、繼承、設定質權(第6條)以及專利權共有與繼受(第12~14條)
  4. 本法的目的是為了鼓勵發明創作,並保護申請人、發明人的權益(7~10條規定雇傭關係的專利權歸屬,雇用人與受雇人應特別注意
  5. 規範專利審查人員的資格(第15~16條)

發明專利(第21~103條)

  1. 規範發明專利的標的(第21條)
  2. 規範專利要件,包括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第22條)
  3. 規範申請專利內容相同不予專利與排除態樣(第24條)、法定不予發明專利的態樣(第24條)、申請(第25~35條)、審查及再審查(第36~51條)、專利權(第52~86條)、強制授權相關(第87~95條)、損害賠償及訴訟(第96~103條)

新型專利(第104~120條)

  1. 規範新型專利的標的(第104條)
  2. 規範不予新型專利的態樣(第105條)、申請(第106~108條)、審查(第109~113條)、專利權(第114~119條)、新型準用發明法規(第120條)

設計專利(第121~142

  1. 規範設計專利的標的(第121條)
  2. 規範專利要件,包括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創作性(第122條)
  3. 規範申請專利內容相同不予專利與排除態樣(第123條)、規範不予設計專利的態樣(第124條)、申請(第125~134條)、專利權(第135~141條)、設計準用發明法規及其特別規定(第142條)

附則(第143 ~159條)

規範本法的施行沿革和相關的過渡條款、與其他法律的關係和解釋權、修改和修正程序。

 

《專利法施行細則》:包括總則、發明專利之申請及審查、新型專利之申請及審查、設計專利之申請及審查、專利權、附則。

總則(第1 ~12條)

規範技術用語與申請語言(第3條)、證明文件(第4條)、書面提交(第5條)、延展(第6條)、變更申請人(第7條)、繼受(第8條)、申請文件補正(第11條)、申請回復原狀(第12條)

發明專利之申請及審查(第13~39條)

申請在先、刊物、公開之事實之十二個月起算日(第13條)、通常知識者(第14條)、優惠期適用對象(第15條)、專利申請書內容(第16條)、說明書內容(第17條)、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內容(第18~20條)、摘要內容(第21條)、一致的用語、符號、翻譯(第22條)、圖式(第23條)、補正時間(第24條)、優先權時間(第25條)、優先權證明文件(第26條)、單一性(第27條)、分割(第28條)、實體審查申請書(第32條)、優先審查申請書(第33條)、修正申請書(第36條)、誤譯修正申請書(第37~38條)、第三方意見(第39條)

新型專利之申請及審查(第40~45條)

補正時間(第40條)、優先權時間(第41條)、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第42條)、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應載明內容(第44條)

設計專利之申請及審查(第46~61條)

優先權時間(第46條)、通常知識者(第47條)、優惠期適用對象(第48條)、專利申請書內容(第49條)、說明書內容(第50~52條)、圖式(第53~54條)、補正時間(第55條)、優先權時間(第56條)、設計類別(第57條)、分割(58條)、修正申請書(第59條)、誤譯修正申請書(第60條)

專利權(第62~86條)

優先權時間定義(第62條)、專利權讓與登記、公司併購(第63條)、信託登記申請書(第64條)、授權登記申請書(第65條)、再授權登記申請書(第66條)、權質權登記申請書(第67條)、繼承登記申請書(第69條)、更正申請書(第70條)、舉發相關(第71~76條)、強制授權相關(第77~79條)、專利證書相關(第80條)、更正相關(第81條)、專利權簿(第82條)、專利公報(第83~85條)、延緩公告(第86條)

附則(第87~90條)

檢送模型、樣品或書證領回時間(第87條)、得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書表格式(第88條)、設計專利申請案主張之優先權早於本法修正施行日(第89條)、具保存價值專利案(第89-1條)、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第9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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