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姓名權的合理使用
2016年中國智慧財產權10大案件解析(二)
【案情摘要】
北京慶豐包子鋪(以下簡稱慶豐包子鋪)以山東慶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慶豐餐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慶豐曾在餐飲服務業工作,明知慶豐包子鋪商標的知名度,仍使用“慶豐”商標成立餐飲公司,並在其官網、店面門頭、功能表、廣告宣傳上使用“慶豐”或“慶豐餐飲”標識,構成侵害慶豐包子鋪的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提起民事訴訟。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慶豐包子鋪的訴訟請求,二審維持一審判決。慶豐包子鋪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慶豐餐飲公司構成侵害慶豐包子鋪的商標權及不正常競爭,最後改判慶豐餐飲公司敗訴。
【判決結果】
慶豐餐飲公司構成侵害慶豐包子鋪的商標權及不正常競爭,應立即停止使用“慶豐”標識的行為,並立即停止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慶豐”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判決理由】
公民在將其姓名作為商標或企業字型大小進行商業使用時,不得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權利。慶豐餐飲公司在其網站、經營場所突出使用與慶豐包子鋪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及企業字號,明顯具有攀附慶豐包子鋪註冊商標知名度的惡意,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屬於侵害他人註冊商標的行為,其行為不屬於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或的企業名稱合理使用,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分析】
本案爭點在於姓名權與商標權的衝突問題。
一、中國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公民享有合法的姓名權,當然可以合理使用自己的姓名。但公民在將其姓名作為商標或企業名稱等進行商業使用時,不得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明知他人註冊商標或字型大小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仍註冊與他人字型大小相同的企業名稱,並且在同類商品或服務上突出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相近似字型大小的文字,具有攀附他人註冊商標知名度的惡意,其行為不屬於對姓名的合理使用,構成侵害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和不正當競爭。
二、姓名權的合理使用
本案的癥結點在於,慶豐餐飲公司使用「慶豐」的方式,構成商標的使用方式,慶豐餐飲公司在其官網、店面門頭、功能表、廣告宣傳上使用“慶豐”或“慶豐餐飲”標識,是一種產品或服務之識別標示,容易給消費者造成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與慶豐包子鋪為相同來源或有關連,相關公眾對其與慶豐包子鋪的關係容易產生混淆誤認, 因此不應認為係姓名權合理使用方式,而應認為其作為商標使用侵害慶豐包子鋪的商標權。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新華社;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238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