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2003年9月,日本株式會社卡那茲(以下簡稱卡那茲)在中國註冊“靜音”商標,該商標至今仍在註冊有效期限內。
於2009年至2013年間,上海連和工業車輛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連和工業公司)和五金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連和五金公司)因侵害卡那茲“靜音”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被判決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
2015年11月,連和工業公司擅自使用卡那茲“靜音”商標介紹其手推車產品,並且宣稱“上海連和工業車輛設備有限公司為中日合資企業,……其靜音商標已獲得商標註冊……”。卡那茲再次以連和工業公司侵犯其商標專用權及構成不正當競爭向法院起訴。
【判決要旨】
一審法院認為,連和工業公司侵犯了卡那茲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並且在網頁中的相關陳述,係引人誤解的不實宣傳。據此,判決連和工業公司立即停止對卡那茲所實施的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卡那茲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3萬元。
卡那茲對一審判決的賠償金額部分不服而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 連和工業公司在涉案網站上宣傳介紹手推車商品時使用卡那茲的“靜音”商標,屬於商標法規定的對於商標的使用。連和工業公司雖抗辯“靜音”系對手推車性能的描述,但連和工業公司以相同理由對“靜音”商標提出的商標爭議已於2012年由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商標予以維持。連和工業公司明知裁定結果,仍然在網站上使用卡那茲“靜音”商標,其主觀故意過錯明顯。
再者,2009年,連和五金公司因實施了與本案完全相同的侵權行為,被判決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連和工業公司明知其關聯公司連和五金公司的侵權行為及相關判決結果,仍實施本案侵權行為,其行為構成對卡那茲的重複侵權,主觀故意過錯明顯,依法調整連和工業公司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數額為12萬元。
【分析】
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
一、連和工業公司的行為是否重複侵權。
二、一審法院所確定的損害賠償數額是否合理。
有關第一點
連和工業公司網頁中明確標示了連和工業公司的經營資訊,因此,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證明網頁侵權資訊係連和工業公司發佈。連和工業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一審法院並未認定連和工業公司的行為是重複侵權,然而在已有在先判決認定相關侵權行為的情況下,侵權行為人再次實施類似行為侵害權利人與前案相同權利的,應當認定構成重複侵權。
有關第二點
在認定連和工業公司的行為構成重複侵權的情形下,應該加重侵權行為人的賠償責任,切實保障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實現。若賠償金額過低,侵權人為侵權行為之成本過低,將會導致重複侵權行為的再次發生。
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