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創新保護的規範有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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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創新保護的規範有那些?

提供創新保護的規範有那些?
無論政府機關、企業或個人,對於本身的創新技術及創新成果的保護,一向是不遺餘力高度重視,然而不同類型的技術與產品,處理的方式也會不盡相同,究竟應該採取那一種保護才適當,可以獲得最佳的掌控力和競爭力,以及帶來最大的經濟效益,這是各界在進行創新時必須要加以慎重的考慮。以下對於不同的創新技術及成果,分別就適用何種不同的法規加以保護加以討論。
一、專利法
專利法開宗明義就指明係為了鼓勵、保護、利用發明、新型及設計之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所制定的法律,因此一般只要涉及到技術或產品的保護,首先就會考慮利用企業的申請來進行保護。至於專利的種類則包括:(1)發明專利: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2)新型專利: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3)設計專利: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其他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也可以申請設計專利。上述每一種不同的專利,各有不同的保護年限。
然而申請專利不僅僅是將技術公開換取法律保護而已,專利權人除了對於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除去;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外,真正的目的其實在於壟斷市場,獲取經濟效益及競爭優勢,專利權的轉讓、授權、買賣及資本化,更可以直接增加公司或個人的財務實力。
 
二、營業祕密法
創新技術不一定要申請專利,也有其他的智慧財產權之保護方式,像是列為營業祕密。列為營業祕密或申請專利,最大的區別在於所涉及的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是否需要公開,也就是說,如果權衡利弊得失,如果在沒有迫切保護需求下,其實可以選擇不申請專利而以營業祕密來保障。但是要注意的是,營業祕密為了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調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要求具有(一)秘密性,即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經濟性,即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以及(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始符合營業祕密的要件。
營業祕密不需要申請,亦無保護年限的規定,故只要是合乎營業祕密的定義與要件,該營業祕密自動成立且永遠有效。
 
三、著作權法
「著作」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和營業祕密一樣都不需要提出申請,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過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方式,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亦即不保護抽象的觀念和構想本身。
由於著作權不需要提出申請,著作人或著作權人必須擔負舉證責任,證明自己所擁有的資料具有原創性,內容及日期是確實可信的,譬如證明著作人身分、著作完成之時間等,凡此種種對於著作權之歸屬有決定性之影響。
至於近來熱門的話題「專利說明書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法院的判決似乎傾向於肯定,然而專利說明書的著作權究竟應歸屬於發明人?撰稿人?申請人?…等等,仍然有討論的空間。
 
四、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本法係為了保障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並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以促進國家科技及經濟之健全發展所制定。申請電路布局權應經登記,否則不得主張本法之保護。獲准之電路布局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為下列行為之權利:
一、複製電路布局之一部或全部。
二、為商業目的輸入、散布電路布局或含該電路布局之積體電路。
雖然本法之保護方式與專利法或著作權法有些類似,但保護目的與要件仍有明顯不同,目前申請量並不多,至今也尚未出現特殊之訴訟案例。
 
五、科學技術基本法
本法係政府為了積極發展科學技術,持續整合科學技術資源,強化研究發展能力,增進國際科學技術合作,以期改善科學技術創新環境,進而提升國家競爭力,促進資訊化社會之形成,達成國家永續發展的目的所制定。
由於條文中所述的研究發展成果即指智慧財產權及成果,而其歸屬及運用,應依公平及效益原則,以提升科學技術水準,持續經濟發展,加強生態保護,增進生活福祉,並鼓勵傑出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人才、充實科學技術研究設施及資助研究發展成果之運用,以有利於掌握時效及發揮最大效用。
 
六、商標法
商標,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故為了避免消費者發生混淆、誤認,商標要符合具有顯著性之要求。在實務上,即使是真品平行輸入,也應該明白標示進口商品之來源,以供消費者辨明選購,以維護商標權人之合法權益。
 
七、公平交易法
上述之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具有高度之排他性,然而若涉及不正當的方法,像是獨占或聯合行為等,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或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反而會妨礙市場交易之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因而有公平交易法之制定,以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
 
八、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具備新穎性、可區別性、一致性、穩定性及一適當品種名稱之品種,得依本法申請品種權。故我國目前針對植物新品種本身及育種技術,係以「植物品種與種苗法」提供植物品種權的保護機制,但植物本身及生產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則不予專利。
 
九、其他法規參照
(一)憲法
第166條
國家應獎勵科學之發明與創造,並保護有關歷史、文化、藝術之古蹟、古物。
 
第167條
國家對於左列事業或個人,予以獎勵或補助:
一 國內私人經營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
二 僑居國外國民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
三 於學術或技術有發明者。
四 從事教育久於其職而成績優良者。
 
(二)民法
第18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
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第19條
姓名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179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
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
第 253 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偽造或仿造已登記之商標、商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 254 條
明知為偽造或仿造之商標、商號之貨物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處二千元以下罰金。
 
第 255 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 315-2 條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15-3 條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 316 條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 317 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8 條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8-1 條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8-2 條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342 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無論政府機關、企業或個人,對於本身的創新技術及創新成果的保護,一向是不遺餘力高度重視,然而不同類型的技術與產品,處理的方式也會不盡相同,究竟應該採取那一種保護才適當,可以獲得最佳的掌控力和競爭力,以及帶來最大的經濟效益,這是各界在進行創新時必須要加以慎重的考慮。以下對於不同的創新技術及成果,分別就適用何種不同的法規加以保護加以討論。

一、專利法

專利法開宗明義就指明係為了鼓勵、保護、利用發明、新型及設計之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所制定的法律,因此一般只要涉及到技術或產品的保護,首先就會考慮利用企業的申請來進行保護。至於專利的種類則包括:(1)發明專利: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2)新型專利: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3)設計專利: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其他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也可以申請設計專利。上述每一種不同的專利,各有不同的保護年限。

然而申請專利不僅僅是將技術公開換取法律保護而已,專利權人除了對於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除去;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外,真正的目的其實在於壟斷市場,獲取經濟效益及競爭優勢,專利權的轉讓、授權、買賣及資本化,更可以直接增加公司或個人的財務實力。

 

二、營業祕密法

創新技術不一定要申請專利,也有其他的智慧財產權之保護方式,像是列為營業祕密。列為營業祕密或申請專利,最大的區別在於所涉及的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是否需要公開,也就是說,如果權衡利弊得失,如果在沒有迫切保護需求下,其實可以選擇不申請專利而以營業祕密來保障。但是要注意的是,營業祕密為了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調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要求具有(一)秘密性,即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經濟性,即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以及(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始符合營業祕密的要件。

營業祕密不需要申請,亦無保護年限的規定,故只要是合乎營業祕密的定義與要件,該營業祕密自動成立且永遠有效。

 

三、著作權法

「著作」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和營業祕密一樣都不需要提出申請,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過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方式,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亦即不保護抽象的觀念和構想本身。

由於著作權不需要提出申請,著作人或著作權人必須擔負舉證責任,證明自己所擁有的資料具有原創性,內容及日期是確實可信的,譬如證明著作人身分、著作完成之時間等,凡此種種對於著作權之歸屬有決定性之影響。

至於近來熱門的話題「專利說明書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法院的判決似乎傾向於肯定,然而專利說明書的著作權究竟應歸屬於發明人?撰稿人?申請人?…等等,仍然有討論的空間。

 

四、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本法係為了保障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並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以促進國家科技及經濟之健全發展所制定。申請電路布局權應經登記,否則不得主張本法之保護。獲准之電路布局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為下列行為之權利:

一、複製電路布局之一部或全部。

二、為商業目的輸入、散布電路布局或含該電路布局之積體電路。

雖然本法之保護方式與專利法或著作權法有些類似,但保護目的與要件仍有明顯不同,目前申請量並不多,至今也尚未出現特殊之訴訟案例。

 

五、科學技術基本法

本法係政府為了積極發展科學技術,持續整合科學技術資源,強化研究發展能力,增進國際科學技術合作,以期改善科學技術創新環境,進而提升國家競爭力,促進資訊化社會之形成,達成國家永續發展的目的所制定。

由於條文中所述的研究發展成果即指智慧財產權及成果,而其歸屬及運用,應依公平及效益原則,以提升科學技術水準,持續經濟發展,加強生態保護,增進生活福祉,並鼓勵傑出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人才、充實科學技術研究設施及資助研究發展成果之運用,以有利於掌握時效及發揮最大效用。

 

六、商標法

商標,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故為了避免消費者發生混淆、誤認,商標要符合具有顯著性之要求。在實務上,即使是真品平行輸入,也應該明白標示進口商品之來源,以供消費者辨明選購,以維護商標權人之合法權益。

 

七、公平交易法

上述之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具有高度之排他性,然而若涉及不正當的方法,像是獨占或聯合行為等,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或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反而會妨礙市場交易之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因而有公平交易法之制定,以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

 

八、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具備新穎性、可區別性、一致性、穩定性及一適當品種名稱之品種,得依本法申請品種權。故我國目前針對植物新品種本身及育種技術,係以「植物品種與種苗法」提供植物品種權的保護機制,但植物本身及生產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則不予專利。

 

九、其他法規參照

(一)憲法

第166條

國家應獎勵科學之發明與創造,並保護有關歷史、文化、藝術之古蹟、古物。

 

第167條

國家對於左列事業或個人,予以獎勵或補助:

一 國內私人經營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

二 僑居國外國民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

三 於學術或技術有發明者。

四 從事教育久於其職而成績優良者。

 

(二)民法

第18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

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第19條

姓名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179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

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

第253 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偽造或仿造已登記之商標、商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254 條

明知為偽造或仿造之商標、商號之貨物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處二千元以下罰金。

 

第255 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第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315-2 條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15-3 條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316 條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317 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318 條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第318-1 條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18-2 條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342 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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