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2015年5月18日,九陽股份公司針對訴爭商標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申請,其主要理由為訴爭商標與九陽股份公司在先註冊的引證商標一至四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違反商標法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應規定,請求宣告訴爭商標無效。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訴爭商標無效宣告裁定,中山九陽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被駁回,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亦遭判決駁回。
【判決要旨】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商標由字母“JILIyong”構成,但因其字母進行了藝術化設計,訴爭商標整體容易被識別為“Jiuyong” 。而引證商標一由“JOYOUNG” 構成, 引證商標二至四的顯著識別部分是“Joyong”。因此,訴爭商標整體與引證商標一至四的構成要素或者顯著識別部分的構成和讀音都存在較高的相似度,且訴爭商標也未形成新的含義。在九陽股份公司的“九陽”、“Joyong”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況下,相關公眾容易認為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所指示的商品具有相同來源或者具有關聯性。因此,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因此判決駁回上訴。
【分析】
本件無效宣告案件,法院審理過程中,九陽股份公司提交數件民事判決書。上述判決書認定,中山九陽公司在使用註冊商標“JILIyong”時,添加了與九陽股份公司的註冊商標相近似的元素,容易導致相關消費者混淆。九陽股份公司以此證明中山九陽公司多次複製仿冒其商標進行產品生產,中山九陽公司使用訴爭商標已導致消費者對品牌的混淆誤認, 破壞了市場秩序。此外, 九陽股份公司在訴訟中還提交了百度搜尋引擎對關鍵字“JILIyong”及“JOYOUNG”的相關搜索結果及網路相關報導列印頁,用以證明“JILIyong”品牌在市場上誤導消費者認知。
筆者認為,訴爭商標因與引證商標在外觀及讀音上有差異,商標申請時經核准註冊,然根據訴爭商標實際使用情形,在市場上已經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因此構成無效宣告的理由。是以,商標註冊後,註冊人使用商標時尤需特別注意,避免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情形產生,否則已註冊之商標權亦可能被宣告無效。
【資料來源】
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