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法第30條1項5款
商標「相同或近似於國際跨政府組織或國 內外著名且具公益性機構之徽章、旗幟、 其他徽記、縮寫或名稱,有致公眾誤認誤信之虞者」,不得註冊
與「十字圖」相關之國內外著名公益性機構:
•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ICRC)
• 國際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聯合會(IFRC)
• 各國紅十字會
(以下統稱紅十字會)
►商標是否與紅十字會之會徽相同或近似, 而有商標法第30條1項5款規定適用之判斷流程
►商標是否與紅十字會之會徽相同或近似之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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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標章 本圖樣包含醒目、獨立可資區辨的正紅色 十字圖,並呈現於白色背景,客觀上易使 人將其與紅十字會所使用之「白底紅十字」 標誌相互連結,彼此間具有高度近似之關 係,有致公眾誤認誤信該團體標章所表彰的會員會籍與紅十字會有所關連,應有商標法第30條1項5款規定之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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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使用於扁平足用支撐器、矯形 用品、醫療用護具等商品。 雖包含有醒目、獨立可資區辨 的十字圖,惟該十字圖僅外框屬紅色, 與紅十字會長期使用之實心白底紅十字標誌相較,在所傳達出之外觀印象上有相當之差異性,應無致公眾誤認 誤信使用該商標之商品與紅十字會有所關連之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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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使用於遠距醫療服務、醫院、 醫療等服務。 雖包含有醒目、獨立可資區辨 之正紅色十字圖,惟該構成部分並未 被使用於白色背景,且在十字中心另 包含有其他設計意匠,應無致公眾誤 認誤信使用該商標之服務與紅十字會 有所關連之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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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使用於氣壓計、精密測量儀 器、觸控螢幕等商品。 雖包含有獨立可資區辨的十 字圖,惟該部分係由白色線條所構 成,並使用於紅色背景色塊,應無 致公眾誤認誤信使用該商標之商品 與紅十字會有所關連之虞。 惟個案中須特別注意的是,「紅底白十字」的組合,若有相同或近似 於瑞士國旗之情事,有商標法第30 條1項2款規定之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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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使用於藥物零售、西藥零售、 中藥零售等服務。 雖包含有使用於白色背景的正 紅色十字圖,惟該十字內部已結合有 愛心設計,與紅十字會長期使用之實 心、不會於十字圖添加其他特殊設計 的白底紅十字標誌相較,在所傳達出 之外觀印象上有相當之差異性,應無 致公眾誤認誤信使用該商標之服務與 紅十字會有所關連之虞。 |
►商標有白底紅十字或紅底白十字時,是否有致公眾誤認誤信之虞之判斷 ●十字圖樣是否顯係用以表達無關醫療救護之其他意涵 • 圖樣中有無相對應的「加」、「plus」等文字可資佐證? • 商標法第30條1項5款規定,在適用上雖無指定商品/服務 同一或類似的要件,惟申請案所指定之商品或服務,仍 可能作為判斷是否有致公眾誤認誤信之虞的參考因素。 ●十字圖樣是否獨立可資區辨,抑或是已融入商標圖樣之其他構成部分,而無致公眾誤認誤信之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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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使用於廣告、代理進出口服務、提供商品行情等服務。 雖包含有獨立可資區辨的白底紅十字,惟該構成部分被置於英文字母組合「HOKI」之右上角,顯係與圖 樣英文「PLUS」相對應,並未直接傳 達醫療之相關意涵,應無致公眾誤認誤信使用該商標之服務與紅十字會有所關連之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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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使用於炒鍋、蒸鍋、快鍋、鍋 蓋、鍋鏟、平底鍋等商品。 雖包含有獨立可資區辨的正紅色十字,並使用於白色背景,惟與圖樣英文「WONDER DENSITY A+」相對應,該構成部分予人「A+」的觀念象,使用於炒鍋等商品,應無致公眾誤認誤信使用該商標之商品與紅十字會有所關連之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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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使用於化粧品、化粧用乳霜、 護膚品等商品。 雖包含有正紅色十字圖,並可謂係使用於白色背景,惟該十字圖之垂直線條已融入大寫英文字母「D」之一部分,可資與紅十字會所使用之白底紅十字標誌相互區辨,應無致公眾誤認誤信使用該商標之商品與紅十 字會有所關連之虞。 |
★★解決方案★★ 若圖樣所包含之十字圖經刪除後,並不會改變原商標圖樣給予消費者識別來源之同一印象,申請人可來文刪除該十字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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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標法第30條1項8款
商標「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不得註冊。
▲商標圖樣所包含之十字圖,搭配所指定之商品或服務,經常可能傳達出商品或服務之特性與醫療相關等說明性之意涵。倘指定之商品或服務與客觀事實不符,並可能影響消費者的消費意願或為決定是否消費的重要因素就有商標法第30條1項8款規定之適用。
▲食品、健康食品,以及化粧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分別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及「化粧品衛生安全 管理法」所明定,並均設有相應之罰則
●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 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
●健康食品公告保健功效用詞及涉嫌違規用詞表 。
●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 認定準則。
►商標法第30條1項8款之判斷原則
倘若包含十字圖之商標圖樣中,另有宣稱醫療效能 之文字或構圖元素,則可作為該十字圖亦具有宣稱醫療效能之意涵的佐據,例如:
• 宣稱能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 情形;
• 宣稱減輕或降低導致疾病有關之體內成分;
• 宣稱產品對疾病及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有效;
• 涉及中藥材之效能者;
• 引用或摘錄出版品、典籍或以他人名義並述及醫藥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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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使用於化粧品、化粧水等商品。 包含獨立可資區辨的十字圖 (墨色),惟圖樣中並無任何其他宣 稱醫療效能之文字或圖案構成部分可資佐據,尚無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8 款規定之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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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包含十字圖外,另有「兒童專科」文 字,易使人認知標有該商標之商品具醫療效能, 並且特別適合兒童使用等相類似之意涵。 「化粧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為「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0條2項規定 所明文,是以本件商標圖樣使用於所指定之商品,應屬有致公眾誤認誤信商品之性質或品質 之虞,而有商標法第30條1項8款規定之適用。 |
★★解決方案★★ 圖樣中有致公眾誤認誤信之虞的構成部 分經刪除後,並不會改變原商標圖樣給予 消費者識別來源之同一印象,申請人可來文刪除該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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