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為東南亞第三大市場,是全世界增長速度最快之經濟體之一,亦為東協創始會員國。鑒於商業和投資領域的稅率以及企業所得稅眾多的激勵措施所吸引,2015年越南與台灣的雙向貿易來到120億美元,成為越南的第五大貿易夥伴,也是越南最大的勞動力進口國。越南與台灣之間經貿關係日趨緊密,台商越早於越南佈局知識產權,就越容易搶得商業先機。關於越南商標實務簡介如後。
一、通則
採取註冊主義,商標須請過申請註冊取得專用權。
若無不核准事由情況,從提出申請之日至領證約為18-24個月。
二、申請前應注意事項
可註冊商標類型
傳統商標—文字、圖形、記號
非傳統商標—立體商標、全像圖商標
特殊商標—團體標章、證明標章、聯合商標
申請前可自行決定是否進行商標檢索(非必須,越南官網檢索系統http://iplib.noip.gov.vn/WebUI/WSearch.php)。
三、提出申請
申請所需文件
1.申請人名稱、地址、國籍
2.商標圖樣(商標中有外文字須提供用越南文翻譯,而外文部分主管機關通常會指示放棄該部分之專用權)
3.指定商品或服務
4.代理人委任書
5.申請費
6.若主張優先權須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
*所有文件與資料須以越南文提出,代理人委任書及優先權文件或其他之支持本案進行之相關文件可以外文方式提出,但須提供越南文翻譯。
分類方式—採尼斯分類。可一案多類,一類以6個項為限,超過部分規費加計。
四、審查
主管機關原則上接受並存同意書用以排除近似商標之混淆誤認之虞,但排除非常近似或一模一樣商標,且在主管機關做出正式核駁決定前,申請人得主動或依主管機關指示分割申請案,以免全案遭到核駁。商標中若有不具識別性之部分,由主管機關逕依職權裁定,並載於審定書中,與我國由申請人主動聲明不專用制度不同。此外,申請人可額外付費加速審查,估計申請日起算後約9個月可領證。
五、商標專用權
自申請日起10年,每次延展10年。
六、延展
專用期限屆滿前半年,得繳納延展費以辦理延展;專用期限屆滿後半年,每遲一個月增繳百分之十額外延展費。辦理延展不須提出使用證明或聲明使用文件。
七、異議
初審公告至核准註冊日前,任何人均可提起異議。異議理由包括相對不得註冊事由(如與在先申請商標構成混淆誤認、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與信譽等)、絕對不得註冊事由(無識別性、違反公序良俗等)。
八、評定
商標註冊後5年內任何人均可申請評定撤銷,其理由大致與異議理由相同。但惡意申請註冊之商標,不受5年之限制。
九、撤銷
註冊完成之商標若未使用連續超過五年,任何人均可以其未使用為由申請撤銷商標註冊。
十、著名商標之認定
由主管機關於行政程序、法院於侵權或其他案件中認定。
十一、 國際組織與公約
越南參與與智慧財產相關之重要條約有巴黎公約、馬德里協定、馬德里議定書等。
十二、 商標主管機關及網址
國家智慧財產局National Offic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NOIP)。網址http://www.noip.gov.vn/en_US/web/english/ho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