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年代初期,韓國政府便意識到智慧財產權之重要並導向全球化。1998年,加入了尼斯條約和斯特拉斯堡協定。1999年,開始採用商標註冊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並成為PCT國際檢索單位和國際初審單位,同時韓文也成為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申請的可用語言之一。2003年,成為馬德里協定成員國。在知識產權科技化層面,韓國政府也斥資打造全面E化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單位,1999年,韓國建立了世界首個智慧財產權管理專門網絡KIPOnet,至2005年,第二代KIPOnet系統,已使其專利、商標的申請全過程、審核、批准和異議等均可於線上完成。韓國智慧財產權制度發展居於亞洲領先地位,且目前韓國已堪稱為智慧財產權領域的強國之一。
一、通則
採取註冊主義,商標須請過申請註冊取得專用權。
若無不核准事由情況,從提出申請之日至領證約為10-14個月。
二、申請前應注意事項
可註冊商標類型
傳統商標—文字、圖形、記號
非傳統商標—立體商標、顏色商標、聲音商標、動態商標、全像圖商標、氣味商標
特殊商標—團體標章、證明標章
申請前可自行決定是否進行商標檢索(非必須,官網檢索系統 http://engdtj.kipris.or.kr/engdtj/searchLogina.do?method=loginTM)。
三、提出申請
申請所需文件
1.申請人名稱、地址、國籍
2.商標圖樣10個(尺寸不大於8cm x 8cm)
3.指定商品或服務
4.代理人委任書
5.申請費
6.若主張優先權須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申請案提出後3個月內必須提出,不得延期)
分類方式—採尼斯分類。可一案多類。
*所有文件與資料須以韓文提出。
四、審查
韓國實務下,可分割商標申請案,但與申請或註冊在先之商標近似時,並存協議之方式為申復意見則不被主管機關接受。申請人得提出理由並繳納加速審查費用,要求主管機關快速審查。韓國商標中若有不具識別性之部分,無法以聲明不專用之方式取得商標整體之註冊。
五、商標專用權
自註冊日起10年,每次延展10年。
六、延展
專用期限屆滿前一年,得繳納延展費以辦理延展;專用期限屆滿後半年,亦得辦理延展但必需額外繳納罰款。延展不須提出使用證明或聲明使用文件。
七、異議
自公告之日起2個月期間,任何人均可提起異議聲明,完整的異議理由須於30日內補齊,可展延至60日。異議理由包括相對不得註冊事由(如與在先申請商標構成混淆誤認、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與信譽等)、絕對不得註冊事由(無識別性、違反公序良俗等)。
八、評定
自商標註冊後5年內,利害關係人可以違反商標相對不得註冊事由(如與在先申請商標構成混淆誤認)提出評定撤銷,若商標有絕對不得註冊事由(無識別性、違反公序良俗等)則不受5年之限制。
九、撤銷
註冊完成之商標若未使用超過3年,任何人均可申請撤銷。
十、著名商標之認定
由主管機關於行政程序、法院於侵權或其他案件中認定。
十一、 國際組織與公約
韓國參與智慧財產相關之重要條約有巴黎公約、馬德里議定書等。
十二、 商標主管機關及網址
韓國智慧財產局Kor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KIPO。網址 https://www.kipo.go.kr/en/HtmlApp?c=93000&catmenu=ek04_01_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