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印度,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持續擴大,印度衛生部5月7日上午發出統計數據,印度在過去24小時內共新增了40萬1078例武肺感染病例,總病例數為2189萬例,單日死亡人數4187人創新高,該國總計死亡人數已達23萬8270人。除了衛生環境不佳外,對於疫苗施打普及率低落也是關鍵因素,印度雖是生產大國,但疫苗的專利所有權均在歐美廠商身上,印度人民無法取得疫苗。
面對全球健康危機,美國貿易代表署戴琪 Katherine Tai發出聲明”非常時刻採用非常手段”(extraordinary times call for extraordinary measures)的發文:「美國行政部門雖支持智慧財產的重要性,為控制疫情,我們支持豁免(Waiver)COVID-19疫苗的專利保護,並主動在WTO中參與協商使其通過。另外,我們也會確保美國人民的安全,與夥伴們加速擴大疫苗的生產及散布,同時也會協助增加疫苗所需要的原料。」
「智慧財產權」又稱為無形資產,各國為保護人類精神創作成果,而從法律面創設權益內容或保護規定。目前台灣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法律包括:專利法(發明、新型、設計)、商標法(傳統商標、特殊商標、證明標章、 團體標章、團體商標)、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公平交易法(不公平競爭的部分)。
專利在台灣主要分為發明、新型及工業設計三種類型。各國政府設立專利制度,其目的在於鼓勵民眾從事發明,保護發明人(或其受讓人或繼承人)的權利,並架構專利權人與其他創新者以合法、適當的方式,利用現有的技術促進產業發展【專利法第1條】。
專利制度是讓專利權人在法定期間(例如:發明20年、新型10年、設計15年)內享有專利技術的排他權(非實施權),使其享有商業上的特權利益,以鼓勵其將知識公開分享。當專利權法定期間屆滿,專利權即告消滅(成為公眾財),民眾即可根據專利說明書所揭露的內容,自由運用其專利技術,不須支付權利金。
透過不斷的技術研發創新,可改善人類的生活, 所以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提出專利申請後,當其專利經審查且在符合專利法的規定後,將其技術公告,並給予專利權,使發明人享有在一定期間內的權益保護,就是專利制度的目的。因此,專利權人在一定期間內,可以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販賣、為販賣的要約、使用或進口的權利【專利法第58條】。
專利廣泛涉及各種不同的技術特徵,例如半導體、化學、機械、生物等等不同領域,疫苗專利應可歸賴在生物技術範疇中。
美國國會技術評估處定義,生物技術是指「應用活體或生物物質的工業技術,製造或改良生物產品,包括改良有經濟意義的動物、植物品種和微生物。」根據此一定義可細分為三項發明為: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依照專利國際分類(IPC)流感疫苗的技術分類落點以A61K 39(含有抗原或抗體的醫藥配製品)為主,其中A61K 39/145(正黏液病毒科,例如流感病毒屬)、A61K 39/00(含有抗原或抗體的醫藥配製品)和A61K 39/12(病毒性抗原)小類以144、136和108件分列前三位。 (資料來源:每日頭條)
美國47,252件、日本17,152件、歐洲17,380件、大陸11,652件及台灣2,224件,依照各國申請數量來看,歐美仍是各廠商主要市場及權利取得的區域。接下來以申請人國籍來看(參下圖表),美國廠商所擁有的相關專利佔比高達六成,由此可見主要生物技術擁有者仍是美國企業。(資料統計來源:全球專利檢索平台)
序號 |
申請人國別 |
數量 |
1 |
US |
36633 |
2 |
DE |
3465 |
3 |
JP |
3303 |
4 |
FR |
2809 |
5 |
GB |
2614 |
6 |
CA |
1885 |
7 |
CH |
1728 |
8 |
BE |
1439 |
9 |
NL |
1363 |
10 |
CN |
1188 |
在目前疫情爆發期間,全球人民紛紛期待世界生物技術大廠及各國政府能夠同心協力,不論在疫苗供給或是政策上能夠有更實質的協助。專利制度本意在於提供給投入心血金額研發者一段期限的保障,鼓勵研發者將其創作公告出來。尤其在生物技術領域往往除了超高金額的投入研發成本外,仍有人體實驗等等的支出,可想而知研發者或企業必然相當期待能收回的利益。但當遇到公益(全球危機)與私益(企業收益)互相抵觸時,各國政府如何協商是相當重要的工作。
美國提出拋出豁免或放棄專利權的聲明,先不論政治上等其他面向的考量,在實際面上,除了第一個難關要通過WTO所有會員國同意(一個否決都不行),第二點是專利揭露往往僅是產品的片段,更多可能在於其營業秘密、原物料供給及設備等等問題。舉例來說,即便企業豁免或放棄疫苗專利權,世界上能夠生產同樣品質疫苗的公司寥寥無幾。因此,除了專利問題外,也許各國政府必須要共同協助快速生產大量的疫苗,才是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