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香港與澳門已回歸中國,他們的智慧財產權系統與運作仍然獨立於中國之外。此外,台灣的智慧財產權系統在許多方面上也與中國、香港與澳門不相同。在此,台灣、中國、香港與澳門的設計專利的基本差異係詳述如後:
1. 專利權期限
(1) 台灣: 台灣設計專利的專利期限,係自台灣設計專利申請案的申請日起12年。
(2) 中國: 中國設計專利的專利期限,係自中國設計專利申請案的申請日起10年。然而,中國專利法第四次修正草案提案將中國設計專利申請案的專利期限,延長為自中國設計專利的申請日起15年。
(3) 香港與澳門:香港與澳門設計專利的專利期限,係自香港與澳門設計專利申請案的申請日起25年。
2. 審查制度:
(1) 台灣: 台灣的專利審查系統,對設計專利採取自動實質審查。
(2) 中國、香港與澳門: 中國、香港與澳門的專利審查系統,對設計專利採取形式審查。
3. 近似設計申請:
3-1相似外觀申請模式:
3-2時間表
3-3 權利範圍
(1) 中國、香港與澳門:根據中國專利法第31條第2款的規定, “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限於一項外觀設計。同一產品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或者用於同一類別並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換句話說,申請人可以把相同產品的近似設計,作為一件單一的設計專利申請案提出,並且在申請案中舉出多個實施例。此外,需注意的是根據中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35條的規定,” 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的相似外觀設計不得超過10項。”需注意的是,香港亦准許近似設計申請,且相似外觀設計的數目沒有限制。然而,澳門並未准許近似設計申請。
(2) 台灣:根據台灣專利法第129條第1款的規定“申請設計專利,應就每一設計提出申請。”換句話說,一個或多個產品的近似設計,應當以獨立設計專利申請案各別提出申請,或是以一個設計專利申請案及一個或多個衍生設計專利申請案提出申請。需注意的是,衍生設計專利申請案必須在設計專利申請案母案公告之前提出申請。
3-4. 成套(成組)設計申請:
(1) 中國、香港與澳門: 根據中國專利法第31條第2款的規定, “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限於一項外觀設計。同一產品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或者用於同一類別並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此外,根據中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35條第2款的規定,”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所稱同一類別並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外觀設計,是指各產品屬於分類表中同一大類,習慣上同時出售或者同時使用,而且各產品的外觀設計具有相同的設計構思。”換句話說,申請人可以在一件中國設計申請案中主張成套的產品,其中成套產品代表屬於同一類別且具有相同的設計構思的兩個或多個產品,且每個產品具有其使用價值及權利且產品組合後有其組合使用價值及權利。另外,根據香港註冊外觀設計條例第522章,”物品套件”(set of articles) 指2件或多於2件具有相同的一般性質並通常一起出售或擬供一起使用的物品,而對每一該等物品均應用相同的外觀設計或應用相同的但經變通或更改的外觀設計,但所作變通或更改須為並不足以改變其性質,亦不足以對其屬性有重大影響”換句話說,香港亦准許一件設計申請案主張具有相同特徵的成套產品,其中成套產品普遍是一起銷售或一同使用的。至於澳門,澳門並未准許一件設計申請案主張具有相同特徵的成套產品。
(2) 台灣: 根據台灣專利法第129條第2款的規定,”二個以上之物品,屬於同一類別,且習慣上以成組物品販賣或使用者,得以一設計提出申請。”換句話說,申請人可以在一件台灣設計申請案中主張成套的產品。然而,根據台灣專利審查基準第10章,”(成組設計)在權利的行使上,亦只能將成組設計視為一個整體之設計行使權利,不得就其單個或多個物品分拆單獨行使權利。”這是與中國的設計專利系統相反的,其中主張成套產品的中國設計申請案中每個個別產品皆有獨立的使用價值與權利。
3-5.組件設計申請:
(1) 中國、香港與澳門: 根據中國專利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1節,”組件產品,是指由多個構件相結合構成的一件產品。分為無組裝關係、組裝關係唯一或者組裝關係不唯一的組件產品。” 換句話說,中國准許由元件組合而成的產品來提出設計專利申請。此外,澳門也准許由元件組合而成的產品來提出設計專利申請。然而,香港並未准許由元件組合而成的產品來提出設計專利申請。
(2) 台灣: 目前,台灣並未准許由元件組合而成的產品來提出設計專利申請。
4. 國內優先權:
(1) 中國、香港與澳門:目前,中國、香港與澳門並未法令上准許設計專利申請案主張先前申請的國內設計專利申請案的國內優先權。然而,中國專利法第四次修正草案提案將國內優先權系統導入,來准許設計專利申請案主張先前申請的國內設計專利申請案的國內優先權。
(2) 台灣:雖然台灣並未法令上准許設計專利申請案主張先前申請的國內設計專利申請案的國內優先權,但相似設計於原設計申請案公告前可主張為其衍生設計,其審查基準日為原設計申請日。
5. 部分設計專利申請案:
(1) 中國、香港與澳門: 目前,香港與澳門准許一項產品的部分設計以設計專利申請案提出申請。然而,中國並未法令上准許一項產品的部分設計以設計專利申請案提出申請。然而,中國專利法第四次修正草案提案將准許一項產品的部分設計主張於設計專利申請案中。
(2) 台灣:根據台灣專利法第121條第1款的規定,“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換句話說,申請人可以把一項產品的部分設計主張於設計專利申請案中。
6. 電腦圖像設計:
兩岸電腦圖像設計申請量逐年升高
(數值來源專利雲)
(數值來源專利雲)
各國際品牌對於電腦圖像設計之重視
(數值來源專利雲)
(數值來源專利雲)
(1) 中國、香港與澳門:根據中國專利審查指南(2014)第一部份第三章第4.3節第7款的規定,“對於包括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產品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必要時說明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用途、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在產品中的區域、人機對話模式以及變化狀態等。"換句話說,在中國申請人無法單單為一個電腦圖像提出設計專利申請。要在中國、香港與澳門提出電腦圖像的設計申請案,電腦圖像必須”附著”於一個產品,且申請人必須附上產品的整體外觀設計的視圖,其中至少一張視圖顯示圖像的狀態變化趨勢。
(2) 台灣:根據台灣專利法第121條第2款的規定,“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亦得依本法申請設計專利。”換句話說,在台灣申請人可以單單為一個電腦圖像提出設計專利申請。
實際申請態樣
台灣(D168596) |
中國(CN303317629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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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無須提出裝置六面視圖 2. 裝置外觀虛線 |
1. 無須提出裝置六面視圖 2. 裝置外觀虛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