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大眾一般認知,商標只要有註冊,有實際販售商品或提供服務之行為,商標權就會受到保護,然而卻忽略保存商標使用證據之重要性。最近全球知名品牌Burberry和Gucci就因未保存商標使用證據導致商標被撤銷!!
商標法目的在保護消費者權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因此商標法第五條明定商標之使用方式,若商標註冊卻未使用,無法達到保護消費者權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之目的,因此各國均規定商標之使用為主張排他商標權利之要件,如我國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無正當理由未使用滿三年者,商標會被廢止。一般而言,商標主要之目的在於表彰商品及提供服務之來源,但許多商標權利人或雖有商標註冊,卻將商標束之高閣而久不使用;或縱有實際使用商標,卻於他人主張其商標未使用時無法舉證證明其有使用;無論商標權人是否為鳩占雀巢或為日後商標佈局,一旦未做好商標使用證據保存,其商標就有可能被撤銷。
商標使用證據保存可為發票、報價單、估價單並搭配歷年的商品型錄、價目表、廣告刊物,而完整的使用證明必須包含以下內容:
1、 標示完整的商標圖樣於指定之商品或服務
2、 標示商標權人
3、 標示日期
此外,現今網路行銷之商業模式發達,然在保存商標使用證據上,往往因無法證明使用日期,而不被法院採用,故在無法完整提供下單記錄、網路型錄及發票等證據,或多個商標使用在多項商品或服務上時,建議將網路使用證據提供公證,以完整保存商標使用證據。
本所再次呼籲,商標申請註冊固然是保護企業無形財產的第一步,但商標權利人應當每年保留上揭所述之使用證據,以維護自身的權益,一個小動作可避免日後舉證困難的大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