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讀申請專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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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讀申請專利範圍

如何解讀申請專利範圍

一、申請專利範圍概說:

    申請專利範圍(Claim)是一件專利其權利效力所及範圍的界定,相當於專利權人與公權力單位的法律契約定訂,在其申請專利範圍內,物品專利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之權。而方法專利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使用該方法及使用、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物品之權(專56 /新型適用專106)。

申請專利範圍的解讀,是相關「專利侵權鑑定」、「專利迴避設計」等作業之前提重要步驟,若無法正準的解讀一件專利案的申請專利範圍,則便無法落實「專利侵權鑑定」與「專利迴避設計」。因此,申請專利範圍的解讀,可說是一件專利技術其法律效力是否所及的判斷和迴避其法律效力作為是否有效的判斷該等基礎,任何涉及專利技術的人員(專利權人、涉侵權之人、技術人員、法律人員等等),都必須要對它有所正確理解。

二、申請專利範圍的基礎規範:

   申請專利範圍是一件專利說明書其涉及法律上權利最重要的部分,所以專利法對其有一定嚴謹的規範,並非專利申請人可以隨意所為或不為,以下配合專利法進行法理基礎之理解。

()說明書需「具備申請專利範圍」

說明書,應載明發明名稱、發明說明、摘要及申請專利範圍(專26)。因此一件不備申請專利範圍之專利說明書將不被受理。

()申請專利範圍須為說明及圖式所支持

    請專利範圍應明確記載申請專利之發明,各請求項應以簡潔之方式記載,且必須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專26)。換言之,在說明書及圖式中未揭露之技術內容不得將之界定於申請專利範圍中(新型專利準用)。

()申請專利範圍為專利權範圍之依據

    發明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發明說明及圖式(專56)。而當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有爭議時,說明及圖式的揭露狀態便是技術上釐清的主要根據(新型適用專106)。

()申請專利範圍之修正(不得擴大申請專利範圍)

     發明專利權人申請更正專利說明書或圖式,僅得就下列事項為之:一、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二、誤記事項之訂正。三、不明瞭記載之釋明。前項更正,不得超出申請時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且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申請專利範圍(專64)。由此可知,專利權取得後,是不能再針對其申請專利範圍進行擴大或變更的更正,因此當一件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界定較狹窄而使日後侵權取締不濟時,通常可以反應到其申請時申請專利範圍界定之不當,所以申請專利範圍撰寫之品質直接關係到權利效力,不可不慎(新型專利準用)。

三、申請專利範圍的權利項內容:

     申請專利範圍包括有「獨立項」「附屬項」的界定,簡言之,獨立項是構成一項專利權利的主體,可以獨立存在;而附屬項是依附於獨立項,無法獨立存在,是針對該權利主體的進一步技術附加,即相對權利主體範圍的進一步限縮,相關要點說明如下:

( ) 何謂「獨立項」(independent claimmain claim)

    獨立項應敘明申請專利之標的及其實施之必要技術特徵(專施18)。由前述規定可以進一步了解如下:

1.獨立項的功能:

    A.具體指明申請專利之標的及其實施之必要技術特徵,達到可供產業上之利用

    B. 整體上反映發明創作的技術方案,記載為達到發明創造目的的必要技術特徵。

2.專利權利的主要依據(權利範圍最大)

    獨立項既然須敘明申請專利之標的及其實施之必要技術特徵,可說獨立項代表該專利的主要技術內容界定,也就是權利範圍的主體,代表了最大的專利範圍內容(參閱下述實例說明),若以權利維護或侵權角度來理解,專利侵權取締主要是以獨立項來進行,如果一件涉侵權物未落入該專利的獨立項範圍內,則表示未對該專利構成專利侵權,所以不會有「不對獨立項(範圍大)構成專利侵權,卻對附屬項(範圍小)構成專利侵權。」之情事,也就是說,「若對附屬項(範圍小)構成專利侵權,其前提必須已對獨立項(範圍大)構成專利侵權。」。

3.實例說明:

      A.理論說明:

   1.一種甲裝置,其包括有A、B、C,其中該A與B的連結關係為X1,B與C的連結關係為X2,C與A的連結關係為X3(獨立項)。

   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甲裝置,其中該A進一步設有一a1,且A與a1的連繫關係為X4 (依附項,依附第1項)。

   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所述之甲裝置,其中該B具有b1,且B與b1的連繫關係為X5(依附項,依附第2項)。

   前述申請專利範圍界定中,其權利範圍大小(僅以構件組成表示)依序為:

    第1項:A+B+C(範圍最大)

    第2項:A+B+C+a1(範圍次之)

   第3項:A+B+C+a1+b1(範圍最小)

      B.案例說明:

    1.一種地球儀座,其包括有:一承接部,該承接部係設於該地球儀座之上方部位,可用以承置一地球儀;一座體部;該座體部係設於該地球儀座之下方部位,用以便利擺置於一平面上;一放大部,該放大部係設於該地球儀座內之適當位置,其具有透視性及放大之功能。

   本案地球儀座(獨立項)由「承接部」+「座體部」+「放大部」三個構件所構成。

4.獨立項的項數規定:

     A.發明或新型之申請專利範圍,得以一項以上之獨立項表示(專施18)。顯然,獨立項既然為專利權利依據的主體,當然越多的獨立項對專利權人相對較為有利,在專利保護上也可能較周延,但獨立項的項數並非隨興所為,而須受到發明創作其技術基礎上「單一性」的限制。

    「申請發明專利,應就每一發明提出申請。」、「二個以上發明,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者,得於一申請案中提出申請。」(專32/新型專利準用)。

     申請專利之發明,實質上為二個以上之發明時,經專利專責機關通知,或據申請人申請,得為分割之申請。」(專33/新型專利準用)。

    因此,若一發明創作屬於一個廣義的發明概念,或實質上不為二個以上之發明時,即符合「單一性」的規定。

    B.美國專利部分:美國專利對於獨立項的項數沒有限制(同台灣),僅將與專利申請規費發生關聯(獨立項超過三項另予收費),但同樣仍受到前述「單一性」的限制;若審查上被認為不符「單一性」規定,將被指示進行選擇或分案。

   C.大陸專利部分:大陸專利對於獨立項的項數有限制規定,且審查實務上也較嚴格要求。

   例如:大陸專利法第31條:「一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申請應當限于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屬於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單一性規定)。

    大陸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2條:「一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只有一個獨立權利要求」。

  D.案例說明

     1.一種反光裝置,係包括有:一燈體單元,該燈體單元包括有一容座體,該容座體內係設有一LED燈組及鉚釘組,該LED燈組與該鉚釘組係達成電性導接,而該鉚釘組係包括有複數鉚釘,且該鉚釘並凸伸出該容座體;一帶體單元,該帶體單元係包括有一絕緣層及導電層,該絕緣層係包覆該導電層,而該導電層係至少包括有二導電片,且該絕緣層沿該導電層位置係設有穿孔,該穿孔係用以穿設定位該燈體單元之鉚釘,而使該燈體單元與該帶體單元達成電性導接 。

    20.一種反光裝置之帶體單元,係包括有一絕緣層及導電層,該絕緣層係包括一PVC 薄膜及PVC 基帶,該導電層係包括有導電片,該導電片係置於該PVC 薄膜及該PVC 基帶間,並經壓合使該PVC薄膜及PVC 基帶相互貼合而包覆定位該導電片。

    24.一種反光裝置之製造方法,其包括有:

(a)將一帶體單元置入一沖孔裝置內,並在預設組合一燈體單元處沖設出至少一組穿孔;

(b)將該燈體單元置於帶體單元上,且使該燈體單元之鉚釘對應穿設於該穿孔而與該帶體單元內之金屬導電片連接導電;

(c)繼將凸出該帶體單元之鉚釘鉚平以形成鉚結面,而加強燈體單元之導電性及固定性。

   該「反光裝置及其製造方法」專利案的申請專利範圍共有三項獨立項,包括二項裝置(結構)的獨立項(Claim 1&Claim 20)和一項方法的獨立項(Claim 24),其中第2項至第19項為第1項(裝置獨立項)的附屬項(群),第21項至第23項為第20項(裝置獨立項)的附屬項(群),第25項至第27項為第24項(方法獨立項)的附屬項(群)。

()何謂「附屬項」(dependent claim, sub-claim)

  附屬項應敘明所依附之項號及申請標的,並敘明所依附請求項外之技術特徵;於解釋附屬項時,應包含所依附請求項之所有技術特徵(專施18)。由前述規定可以進一步了解:

   1.附屬項用以敘明所依附 請求項外之技術特徵,即對所依附請求項技術上的增加,相當是對所依附請求項技術上的進一步限定。

   2.附屬項解釋上應包含所依附請求項之所有技術特徵,即附屬項是獨立項範圍的進一步限縮(參前述A.理論說明)。因此,當一權項包含了另一權項中所有的技術內容,則該權項為附屬項。

   3.當獨立項範圍過大不具專利要件時,附屬項得以併入以縮減獨立項的範圍,用以取得獨立項適當範圍大小之專利。

   4.附屬項的界定,得以防止他人取得次要特徵之再發明專利。

四、申請專利範圍的記載方式

()申請專利範圍的記載規定:

1.獨立項或附屬項之文字敘述,應以單句(Single Sentence)為之(專施18)

;即只包括一個句點的界定敘述內容。

2.獨立項或附屬項之內容不得僅引述說明書之行數、圖式或圖式之元件符號(專施18);即該內容須以文字獨立界定,不得引述專利說明書相關內容作為其界定之內容。

3.依附於二項以上之附屬項為多項附屬項,應以選擇式為之(專施18)。如此是為避免日後專利範圍解釋之複雜性

   例如:

      1.一種甲裝置,其包括有A、B、C,其中該…(A+B+C)。

      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甲裝置,其中該A進一步設有一a1… (A+B+C+a1)。

      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所述之甲裝置,其中該B具有b1…(A+B+C+a1+b1)。

      4.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或3項所述之甲裝置,其中該C 具有c1…(A+B+C+a1+c1 或A+B+C+a1+b1+c1)。

  若第4項之多項附屬項以「」取代選擇式之「」時,則其範圍將變成A+B+C+a1+A+B+C+a1+b1+c1,其專利範圍之解釋將變得複雜難以確定

4.附屬項僅得依附在前之獨立項或附屬項。但多項附屬項間不得直接或間接依附(專施18)。

接續前例說明:

5.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所述之甲裝置,其中該C具有c2…。

6.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或4項所述之甲裝置…(X)

   多項附屬項間之直接依附

6.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或5項所述之甲裝置…(X)

   多項附屬項間之間接依附

6.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或3項所述之甲裝置…(○)

  多項附屬項間未直接或間接依附

 

5.申請專利範圍得記載化學式或數學式,不得附有插圖。複數技術特徵組合之發明,其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得以手段功能用語或步驟功能用語表示。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應包含發明說明中所敘述對應於該功能之結構、材料或動作及其均等範圍(專施18)。

 

6.發明或新型獨立項之撰寫,以二段式為之者,前言部分應包含申請專利之標的及與先前技術共有之必要技術特徵;特徵部分應以「其改良在於」或其他類似用語,敘明有別於先前技術之必要技術特徵。解釋獨立項時,特徵部分應與前言部分所述之技術特徵結合(專施19)。

    獨立項以二段式(two-part form)之形式撰寫(非強制性規定),是為要區分申請專利之標的與先前技術共有之必要技術特徵(習知技術)及有別於先前技術之必要技術特徵(本發明創作特徵),因此:

(1)前言部分:應包含申請專利之標的及與先前技術共有之必要技術特徵。

(2)特徵部分:應以「其改良在於」或其他類似用語,如「其特徵在於」、「其改良為」、「其特徵為」,敘明有別於先前技術之必要技術特徵。

例如:1.一種甲裝置(標的),其包括有(連接詞)A、B,其特徵在於(前言部分)該A連結有C……。(特徵部分)

 

    前述二段式撰寫形式雖有明確、簡潔的優點,但國人習慣現階段美國專利其獨立項的寫法(段列式/組合式),所以獨立項二段式撰寫形式並未成主流,再者,一些發明創作之性質也不適合以二段式撰寫,如:

  (1)開創性發明;

  (2)已知技術的組合發明,其發明重點在於組合本身;

  (3)已知發明的改良,其改良之重點在於刪除某一技術特徵,或置換某一技術特徵,或將技術特徵間的相互關係重新安排。

   台灣雖未強制規定以二段式撰寫形式撰寫獨立項,但大陸專利則屬規定性質,如:

   大陸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2條: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獨立權利要求當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徵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撰寫:

  (1)前序部分:寫明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主題名稱和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主題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徵;

  (2)特徵部分:使用“其特徵是……"或者類似的用語,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區別於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徵。這些特徵和前序部分寫明的特徵合在一起,限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範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不適於用前款方式表達的,獨立權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寫。

()申請專利範圍界定的連結關係:

    在申請專利範圍界定中的前言部分(The Preamble)與特徵部分(或主體部分/ The Boby)之間存在有一個連接詞(Transitional Phrase),該連接詞之不同使用會涉及到申請專利範圍界定的大小,故仍需加以了解,一般連接詞包括有以下態樣:

 1.開放式:開放式連接詞係表示元件、成分或步驟之組合中不排 除請求項未記載的元件、成分或步驟,因此開放式連接詞之使用具有較大之專利涵蓋範圍,如「包含」、「包括」(comprising 、containing 、including、having)等。

 2.封閉式:封閉式連接詞係表示元件、成分或步驟之組合中僅包含請求項中所記載之元件、成分或步驟,因此封閉式連接詞之使用具有較小之專利涵蓋範圍,如「由… 組成」(consisting of)等。被依附之請求項使用封閉式語言,其附屬項不得外加元件、成分或步驟。

 3.半開放式:半開放式連接詞介於開放式與封閉式之間,係表示元件、成分或步驟之組合中不排除說明書中有記載而實質上不會影響請求項中所記載的元件、成分或步驟,如「基本上(或主要、實質上)由…組成」(consisting essentially of)等。

()攸關申請專利範圍大小界定的重要基本認知:

1.最少的必要元件構成

   權利項的構成元件越多,專利範圍越小(參前述實例說明),因此非用以達成主要目的、功能的構件不宜界定入於獨立項中,即將之界定於附屬項,以保持較大之獨立項專利範圍;但另一方面需考慮較大專利範圍(較少元件)相較習知技術是否具備發明創作特徵、專利要件(新穎性、進步性),這是平衡的考量問題,若能界定出具特徵之最大申請專利範圍,算是成功的佈局界定方式。

2.元件上位語言之應用:

   專利說明書中有具體實施例之說明,例如A構件設有一「彈簧」,但在申請專利範圍的獨立項中則盡量以「彈性裝置」之上位語言來界定,因為如橡皮筋、海綿、水袋等等可能會有其具彈性之適用,若僅界定「彈簧」,往往會自限權利範圍。至於彈簧、皮筋、海綿或水袋等則可在附屬項中再加以進一步界定。

3.空間結構之關係:

   申請專利範圍並不是一堆散置的元件,必然有元件與元件間的空間連結關係,如A、B兩構件在實施上係可以「鉚接」、「焊接」等來加以連結,則在申請專利範圍的獨立項中則盡量以「固接」、「連結」來界定,同樣該較佳連結方式之「鉚接」、「焊接」等可在附屬項中再加以進一步界定。以上有關申請專利範圍尤其獨立項之界定認知相當重要,不管是「專利權人」或從事「專利迴避設計人員」,都是銖銖必較的權利範圍的空間問題,例如,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2269號判決,其判決理由列載:「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為『扣接結構』,與待鑑定對象之技術內容為『搭接結構』文義讀取不符…」,因而造成侵權不成立之判決,由此可見獨立項界定的內容直接關連專利權執行之有效與否,不可不慎。

()獨立項的撰寫方式:

    獨立項的撰寫方式在我國並沒有特別規定,但不管採用那種撰寫方式,前述「申請專利範圍大小界定的重要基本認知」是一貫串整體而需特別注意的原則,以下就常用的撰寫方式列舉說明:

  1.單句式(Single sentence Type)

  整體構成要件及連結關係以直接敘述的方式表現,形式上像一個句子的敘述。

例如:

    一種手搖鼓,包括有一空心圓柱狀的本體,該本體兩開口端分別張佈一層薄膜鼓面,從本體的一側邊垂直延伸連接一桿體;以及在相距一直徑兩端的本體兩側面上分別經由一柔軟線材連接一槌體者。

  2.次段式

    將構成要件逐一並列敘述及描述其連接關係,如前舉之實例說明,是目前撰寫上之主流,其形式為:

一種甲裝置,其包括有:一A元件,…一B元件,…

  3.吉普森式(Jepson Type/1917年-吉普森訴訟案)

   具有一個描述該發明已知的前言部分及權項主體中對一項具體改進的描述界定(特徵部分),其關鍵連接詞為「其特徵在於」、「其改良在於」。其形式為:

  一種甲裝置,其包括有A、B,其特徵在於:……。

 

4.馬庫斯式(Markush type,1925年)

    其構成要件上具有二個或以上之選擇項目可供達成該發明之目的、功能時,如果找不到概括性用語,可用選擇式界定,其語法為:選自…所組成之群組,常用於化學物質或組合物之元素構成要件描述,而以封閉式之連接詞將專利標的與所欲選擇之構成要件作區隔。

 例1:

selected from the group consisting of……….

 例2:

……wherein A is a material selected from the group consisting of ….

()構成要件的確定性:

  由於申請專利範圍的界定是由一些構成要件所連結組成,在描述上某一構件可能會重複提及,且相同構件名稱但屬不同構成要件也可能會出現,因此檢 查 每 一 構 件 是 否 有 前 置 基 礎(Antecedent Basis)以釐清構件的個別屬性便非常重要。例如第一次出現的單數構件前應加入「一」(不定冠詞「a」或「an」),作為後來再度出現時的前置基礎,而第二次以後所出現的構件前要加入「該」、「所述」(「the」或「said」),沒有前置基礎的構成要件,會被認為是定義不清。

例如:

 1.一甲裝置包括一A及一B,該A的下方連結一(a)彈簧(spring),該B的上方連結該(the或said)彈簧(spring)…

  此表示A、B所連結的是同一彈簧,且只有一彈簧

 2.一甲裝置包括一A及一B,該A的下方連結一(a)彈簧(spring),該B的上方連結一(a)彈簧(spring)…

  此表示A、B所連結的是不同的彈簧,且共有二彈簧

此構件的確定非常重要,尤其是在進行「專利侵權鑑定」或「專利迴避設計」時,若將專利的權利項解讀錯誤,將會產生誤判的嚴重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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