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可不知之權利保護-
2011.12.20修正
壹、前言
在全球化趨勢下,吾人深切體認“企業品牌才是企業核心價值”、“品牌經營才是未來企業存活之道”。是以,企業品牌價值愈高,即能以較低之生產成本獲取更高利益,誠如可口可樂之品牌價值高達570億美元、微軟(Microsoft)品牌價值569.26億美元;以及台灣知名企業華碩電腦(ASUS)品牌價值10.81億美元、宏碁電腦(acer)8.70億美元(資料來源:2006年11月3日電子時報)。更有甚者,企業同時將品牌登記為網域名稱,不僅提昇品牌價值同時亦使網域名稱成為另一獲利的手段,可謂係雙贏的局面,例如HELL.COM拍賣喊價100萬美元,Sex.com亦以1200萬美元創下拍賣最高價,顯示出一個好網域名稱所蘊涵之商機價值無窮(資料來源:自由時報2006年10月29日報導)。
邇來商標名稱、公司名稱以及網域名稱發生衝突之議題層出不窮,誠如:
(1)2006年3月3日聯合報及同年9月19日工商時報報導,以「台糖」涮涮鍋、「台糖」房屋、「台糖」生技公司、「台塑」羊肉爐、以及2008年7月23日經濟日報報導,「台塑」蔬果等名稱,藉以搭便車或攀附知名公、民營企業名稱之案例,致消費者誤以為係「台糖」、「台塑」等知名公司有多個分身。其中,台糖公司更委請律師向侵害其名稱之公司提出告訴,要求撤銷公司名稱及民事賠償。「台糖白甘蔗涮涮鍋」火鍋連鎖店與台糖商標權之爭,最後火鍋店同意改名後繼續營業,但更多公司於法院判決侵權確定後,仍未主動變更名稱,造成合法企業之權益受損。如:外商Intel中文名稱「英特爾」遭國內公司使用,法院判決Intel勝訴,而被告拒絕變更公司登記,依2011年11月9日新修正公司法第10條增訂第3款,若逾6個月未辦理名稱變更登記,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申請,命令該公司解散。
(2)台灣電信服務業開放民間經營後,即上演「小蝦米對抗大鯨魚」之案例,即太平洋集團成立「太平洋電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經營電信服務以及手機業務,不料遭高雄「太平洋電信工程行」控告侵害其註冊第289172號「太平洋」之商標權;又於1998年遭基隆「太平洋電話通信公司」提出民刑事訴訟控告太電侵害著作權,並且向法院聲請假處分,最後雙方因和解不成,「太平洋電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壯士斷脕將公司名稱改名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資料來源:聯合報2007年10月19日報導)。
(3)此外,尚有如「雅虎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美商雅虎」之「雅虎」商標作為公司名稱及網域名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應向經濟部商業司辦理公司名稱變更登記,並負擔訴訟費用(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6285號判決)。
睽諸上揭情事,已引起媒體及各界普遍關注,智慧局爰於2007年2月13日在其網站特別澄清,略謂:「如果企業是以其企業名稱作為商標取得商標權,則企業改名稱應一併考量如何延續及維護其商標權。如果該商標是眾所周知之著名商標,智慧局基於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保護著名商標之規定,在短期2至3年內不會核准不相關之第三人以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申請註冊。必須持續3年未使用之商標才可能被廢止。因此,智慧局提醒業者,企業更名後應考量該名稱商標權之延續及是否重新註冊新商標等問題,以維護自身商標權利」。
貳、案例態樣及各國救濟方式
現今工商發達、企業競爭激烈之台灣,品牌策略之運作爭議仍是相當重要的話題。準此,本所現將舉凡以商標名稱、公司名稱、以及網域名稱所產生交叉串聯之關係,整理如下之態樣,並略述我國、大陸及美國之救濟辦法:
一、以他人註冊商標作為公司、商號或營業名稱
案例: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註冊第1176359號「中華開發」商標遭韓君侵害使用為公司名稱之特取部分,登記為「中華開發商業公司」及「中華開發國際商業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逕遭法院判刑6個月徒刑,併科15萬元罰金(參照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4號判決)。
1.我國救濟方式---
註冊之商標遭他人作為公司、商號或營業名稱使用,則視為侵害權,為商標法第62條明定。查,「即使取得公司名稱登記,但未經查詢是否為他人註冊商標,行為人顯有過失」,誠如台北地方法院92年智字第64號判決意旨。換言之,「商標是否經他人註冊,經由電腦查詢即可得知,行為人應明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2年智上字第1號判決參照。
2.中國大陸救濟方式---
依「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第10條規定,馳名商標權人可於兩年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請求撤銷不法營業名稱。
3.美國救濟方式---
著名商標權人,可依美國商標法第43條(c)款提起救濟,並得依衡平原則向法院申請違法公司、商號或營業名稱之禁制令。
二、以他人註冊商標作為網域名稱
案例:麥當勞國際資產公司(即麥當勞速食餐廳)註冊第817463號「McDondald's」商標遭「憶弘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登記為網域名稱,使得麥當勞無法使用「mcdonald.com.tw」,最後雙方當事人是由和解收場。
1.我國救濟方式---
商標權人除依商標法第61、62條規定或公平交易法第20及24條規定請求救濟外,也得向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認可並簽約的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構,資策會科發中心或台北律師公會提起糾紛處理,請求移轉或撤銷網域名稱。
2.中國大陸救濟方式---
若以他人註冊商標作為網域名稱,得依「中國互聯網絡爭議解決辦法」提起撤銷或移轉已註冊之網域名稱。
3.美國救濟方式---
依美國「反搶註網域名稱消費者保護法」,以明文禁止意圖牟利惡意搶先登記他人商標為網域名稱之行為,受侵害之商標權人可以向行為人請求美金1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之損害賠償,並撤銷原先的網域名稱註冊。亦或依反公平競爭州法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三、以他人公司名稱之特取部分申請註冊為商標
案例:「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取部分「久津」,遭游姓業者註冊為第1077152號「久津」商標,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為智慧局)以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6款之規定撤銷其註冊。
1. 我國救濟方式---
權利人主張以他人公司名稱特取部分之註冊商標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6款之規定向智慧局提起撤銷該註冊。也得主張公平交易法第20、24條,向公平會請求處分。
2. 中國大陸救濟方式---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9條與第31條規範,申請註冊之商標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包括公司名稱),若申請註冊之商標有違法,先權利人可向大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請求撤銷不法之註冊商標。
3. 美國救濟方式---
依美國商標法第2條第4款「禁止將他人已使用之營業名稱註冊為商標」。權利人得據上述條款向各州法院對該違法註冊商標提起禁制令。
四、以他人公司名稱之特取部分登記為網域名稱
案例:中國石油公司因網友搶註「中油.tw」之中文網域名稱而無法使用類似網址。案經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STLC)(以下簡稱為資策會)專家小組決定,將搶註之網域名稱「中油.tw」移轉給中油公司(經濟日報2002年4月28日報導)。
1. 我國救濟方式---
此種搶註行為可依公平法第20、24條處理或根據「網域名稱糾紛處理辦法」向資策會或台北律師公會提起糾紛處理,由專家小組做出「撤銷或移轉網域名稱」之決定。
2. 中國大陸救濟方式---
則依「中國互聯網絡爭議解決辦法」申請解決爭議,由專業人士,作出移轉或撤銷特定網域名稱之裁決。
3. 美國救濟方式---
則由爭議處理機構依「統一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政策」指定一至三位專家小組針對應否撤銷或移轉特定網址進行裁決。
參、全面防護方式
職是之故,若「商標權人」、「公司、商號或營業名稱之登記人」、「網域名稱登記人」權利受到侵害,則有如上揭所示之救濟管道。再者,由於保護智慧財產權蔚為世界之潮流,因此個人或公司在申請註冊或登記「商標名稱」,「公司、商號或營業名稱」或「網域名稱」時也須注意是否有侵害到他人權利之虞。本所在此提供建議如下:
一、檢索不容馬虎
建議在選取公司、商號或其他營業名稱時,除透過主管機關之預查制度(經濟部商業司http://gcis.nat.gov.tw/index.jsp)查詢外,須進一步利用智慧局商標資料檢索系統進行商標名稱檢索(http://203.69.69.28/TIPO_DR/BasiclPO.html),以避免侵害商標權之法律糾紛。
二、將公司、商號、其他營業名稱、網域名稱之特取部分申請註冊商標
建議公司、商號、其他營業名稱或網域名稱獲准登記時,同時將名稱之特取部分(中文及外文部分)向智慧局申請註冊為商標來保護,避免他人不當攀附商譽。
三、將商標名稱、公司、商號其他營業名稱以網域名稱之形式保護
將公司、商號或營業名稱向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申請登記為網域名稱,獲取全面性的保護。
四、至經濟部國貿局為公司外文名稱登記
此外,可將公司、營業名稱翻為外文,並至經濟部國貿局(http://www.trade.gov.tw/)辦理外文名稱之登記,再申請商標及網域名稱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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