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國的崛起,使逾八成全球五百大企業大舉投資進駐,而在相同的華人區域中,台灣、香港向來經濟表現突出,併列為亞洲四小龍,又隨著香港、澳門回歸中國,且中國、台灣分別於2001年12月11日、2002年1月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後,這連番政治或經濟的結合轉變,使得這由中國、台灣、香港及澳門所構成「同文同種」的「大中華區域」形成嶄新的局勢變化,在現今知識經濟時代所呈現的智慧財產權面貌,或日後是否可能發展成如同「歐盟形式」的結合轉變,相信是世界各國想急欲了解的一環。
一、WTO基礎下的智慧財產權區域架構
中國於1984年制定第一部專利法,先後經過兩次修改,現行的專利法是2000年8月修正通過的,並自2001年7月1起施行,但隨著中國於2001年加入WTO,與國際社會接軌後,中國乃於2003年7月通過專利實施強制許可辦法等相關法令與制度,以實現加入WTO的承諾和符合TRIPs的要求,而逐漸形成一穩定、成熟的智慧財產權法制國家。而台灣經濟體系活躍於國際舞台,智慧財產權也施行多年,其中專利法係延續自1944年之規定,迄今已歷經九次修正,最新修正是在2003年2月6日公佈,又,依照巴黎公約及WTO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規定,台灣自加入WTO後,即賦予WTO會員在台灣申請專利、商標時,可以向台灣主張優先權的權利,相對的,其他WTO會員依照前述TRIPS規定,也應該受理台灣申請案主張的優先權。惟,台灣受限於政治困境,既無法成為WIPO的會員國,也不能簽署PCT的協議,因此,台灣企業及發明人若想受惠於區域專利單一核可制的好處,必須依中國專利局於1993年3月29日所公布「關於受理台胞專利申請的規定」,向中國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案,以適用PCT規定及外國優先權規定;而台灣商標申請案,亦可透過中國商標局,申請馬德里國際商標(參照經濟日報2006年9月6日)。因此,本文就當今中國、台灣、香港及澳門的智慧財產權制度與規定作一關聯比較性的介紹及探討。
二、大中華區域的專利制度介紹
雖然香港及澳門已回歸中國,但其智慧財產權制度與運作仍保持地區性獨立的特色,以下針對四個區域的專利基本制度先行說明如下。
(一)中國專利
1.專利種類/專利期限
(1)發明專利/期限自申請日起20年。
(2)實用新型專利/期限自申請日起10年。
(3)外觀設計專利/期限自申請日起10年。
2.審查制度
(1)發明專利:早期公開制,請求實審。
(2)實用新型專利:形式審查之登錄制。
(3)外觀設計專利:形式審查之登錄制。
(二)台灣專利
1.專利種類/專利期限
(1)發明專利/期限自申請日起20年。
(2)新型專利/期限自申請日起10年。
(3)新式樣專利/期限自申請日起12年。
2.審查制度
(1)發明專利:早期公開制,請求實審。
(2)新型專利:形式審查之登錄制。
(3)新式樣專利:審查制。
(三)香港專利
1.專利種類/專利期限
(1)標準專利/期限自申請日起20年。
(2)短期專利/期限自申請日起8年。
(3)外觀設計專利/期限自申請日起25年。
2.審查制度
(1)標準專利:按兩個階段辦理註冊(詳下說明)。
(2)短期新型:形式審查之登錄制。
(3)外觀設計:形式審查之登錄制。
(四)澳門專利
1.專利種類/專利期限
(1)發明專利/期限自申請日起20年。
(2)實用專利/期限自申請日起10年。
(3)設計及新型專屬權/期限自申請日起25年。
2.審查制度
(1)發明專利:早期公開制,請求實審。
(2)實用專利:形式審查之登錄制。
(3)設計及新型專屬權:形式審查之登錄制。
(五)專利制度關連性說明
目前中國與台灣兩地區之專利互動狀況,除基本上之相互受理申請外,未有明顯之連結交集。而香港、澳門因回歸中國後,雖保有地區性的智慧財產權制度運作,但也隨之產生依附性的結合,說明如下:
1.香港的標準專利實行登錄指定國家專利的制度,在被指定的專利局有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英國專利局和歐洲專利局,其申請程式分爲兩個階段:
(1)第一階段:
係在指定專利當局發表指定專利申請後6個月內(例如: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歐洲專利局或英國專利局其中一個指定專利當局所批予的專利註冊為基礎),提交紀錄請求。
(2)第二階段:
係在指定專利當局批准指定專利後6個月內,提交註冊請求。
2.透過國際申請在香港獲得專利
(1)申請人在提出的國際申請(如PCT)中指定中國並希望其申請在香港獲得專利保護,除應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有關手續外,還應當按照香港《專利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標準專利的請求或短期專利的請求批予手續。
(2)要求獲得中國發明專利的國際申請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後,申請人爲獲得香港標準專利的保護,應當向香港知識産權署辦理標準專利的註冊手續,例如自該申請由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以中文公佈之日起六個月內,或者該申請已由國際局以中文公佈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申請號通知書發文日起六個月內,向香港知識産權署辦理記錄請求手續;並自該申請由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專利權之日起六個月內向香港知識産權署辦理註冊與批予請求手續。
3.澳門發明專利雖採早期公開制(申請人於提交七年內需請求實審),但請求實審一般會交由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辦理,該向澳門申請之發明專利申請案若通過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實審,將可授予澳門發明專利。
4. 澳門發明專利尚可以「中國發明專利延伸至澳門」的方式來取得,即根據<國家知識産權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局關於在知識産權領域合作的協定>規定:已向國家知識産權局提出發明專利申請的申請人以及已獲國家知識産權局授予發明專利的權利人,為獲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保護,可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的規定,向經濟局辦理相關手續。因此,希望在澳門獲得專利保護又減少費用風險,申請人可以在中國發明專利授權後向澳門辦理相關延伸手續,該延伸手續的辦理目前沒有嚴格的期限要求,且程序簡明。
5. 台灣與香港、澳門相互簽署有「關係條例」,明訂有相關著作權、專利、商標或其他工業財產權之相互保護協定,其中專利部分即有相互承認優先權之規定。
(六)專利部分之國際性組織狀況
1.中國:世界知識産權組織公約、保護工業産權巴黎公約、專利合作條約(PCT)、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議TRIPs)。
2.台灣:世界貿易組織。
3.香港:保護工業産權巴黎公約、世界貿易組織。
4.澳門:保護工業産權巴黎公約、專利合作條約(PCT)、世界貿易組織。
三、大中華區域的商標制度介紹
(一)中國商標
中國於1983年頒佈實施商標法,1993年進行第一次修正,2001年進行第二次修正,並制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企業商標管理。
1.商標組成: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及上述要素的組合。
2.商標種類: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
3.審查時間:約18 ~ 30個月。
4.商標專用期:自核准註冊日起算十年。
(二)台灣商標
1.商標組成: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2.商標種類:商標(指定於商品或服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
3.審查時間:約8 ~ 12個月。
4.商標專用期:自註冊公告日起算十年。
(三)香港商標
1.商標組成:文字(包括個人姓名)、徵示、設計式樣、字母、字樣、數字、圖形要素、顏色、聲音、氣味、貨品的形狀或其包裝,以及上述標誌的任何組合所構成。
2.商標種類:商品商標、服務商標、系列商標、證明商標、防禦商標、形狀商標、氣味商標。
3.審查時間:約8~ 10個月。
4.商標專用期:自核准註冊起算十年。
(四)澳門商標
1.商標組成:姓名、圖形、文字﹑數字、音響、產品外形或包裝等。
2.商標種類:商品商標、服務商標、聯合商標、證明商標、立體商標、音響商標。
3.審查時間:約12~ 18個月。
4.商標專用期:自批准日起算七年。
(五)商標部分之國際性組織狀況
1.中國:世界知識産權組織公約、保護工業産權巴黎公約、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議TRIPs)。
2.台灣:世界貿易組織。
3.香港:保護工業産權巴黎公約、世界貿易組織。
4.澳門:保護工業産權巴黎公約、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世界貿易組織。
四、大中華區域的著作權制度介紹
(一)中國著作權
於1991年中國開始實施著作權法,2001年進行修訂著作權法,並制定了「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
1.著作權種類:(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 (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記藝術作品; (4)美術、建築作品;(5)攝影作品;(6)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7) 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計算機軟件;(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2.保護原則: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不需註冊)。
(二)台灣著作權
1.著作權種類:(1)語文著作;(2)音樂著作;(3)戲劇、舞蹈著作;(4)美術著作;(5)攝影著作;(6)圖形著作;(7)視聽著作;(8)錄音著作;(9)建築著作;(10)電腦程式著作。
2.保護原則: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不需註冊)。
(三)香港著作權
1.著作權種類:
第一類:有確定作者而必須由作者本人原創的作品,包括文學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及藝術作品。
第二類:由原創作品洐生出來的版權作品,包括錄音製品、音像製品、電影作品、電台及電視廣播節目、有線電台的電視傳播及印刷品版式如文字及圖片的排版方式。
2.保護原則: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不需註冊)。
(四)澳門著作權
1.著作權種類:文學、新聞及科學性的文本;專題研討、講課;戲劇作品及戲劇音樂作品;配詞或未配詞的樂曲;電影、電視及錄像作品;繪畫、雕塑、陶瓷作品;攝影作品;建築、地理或其他科學之設計圖。
2.保護原則: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不需註冊)。
(五) 著作權部分之國際性組織狀況
1.中國: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尼爾公約(簡稱伯尼爾公約)、日內瓦唱片公約、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國際版權公約、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議TRIPs)。
2.台灣:世界貿易組織。
3.香港:伯恩公約、世界著作權公約、日內瓦唱片公約、保護工業產權的《巴
黎公約》、國際版權公約、世界貿易組織。
4.澳門:伯恩公約、世界著作權公約、日內瓦唱片公約、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國際版權公約、世界貿易組織。
五、大中華區域的智慧財產權現況:
由於中國、台灣在此大中華區域的智慧財產權運作量較大,且較受到國際間之重視,以下乃進一步針對中國、台灣的智慧財產權運作現況作一分析說明。
(一)中國部分:
A.專利部分:
1.2005年受理三種專利(發明、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申請共476,264件(發明佔173327件),同比增長34.6﹪;其中屬國外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案共有93,107件。
2.發明專利申請審查的實審周期縮短至24個月。
3.查處假冒他人專利案件362件,查處冒充專利案件2808件。
4.外國申請中國專利排名前10位的公司為:三星電子/韓國(3508件)、松下電器(3042件)、Philips(2709件)、Sony(1652件)、LG(1424件)、IBM(1213件)、東芝(1177件)、SEIKO EPSON(1119件)、三星SDI(1045件)及CANON。
B.商標部分:
1.2005年中國商標局受理各類商標申請共83.3萬件(申請量已居世界第一),同比增長10﹪,其中屬國外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案約有49000件。
2.2005年中國全國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共查處各類商標違法案件49400多件,其中,假冒案件39100多件。
C.著作權部分:
1.2005年3月1日起實施了<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並在2005年底完成了音樂著作權協會重新登記的審批工作、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的審批工作。
2.由中國國家版權局和信息產業部共同制定的<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於2005年4月30日頒布,5月30日正式實施。
3.2005年中國全國各級版權行政管理部門共受理案件9600多件,審結9300件,其中處罰7800多件,調解1100多件,移送司法機關366件。
(二)台灣部分:
A.專利部分:
1.2005年受理專利申請共79,442件(發明佔47,841件),同比例增長10.2﹪;其中屬國外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案共有31,721件。
2.外國申請台灣專利排名前10位的公司為:飛利浦(882件)、三星電子(712件)、Sony(577件)、松下電器(535件)、英特爾(497件)、SEIKO EPSON(464件)、IBM(449件)、內數位科技公司(363件)、東芝(360件)及三洋電機(341件)。
B.商標部分:
1.2005年台灣智慧財產局受理商標申請共63,585件,同比增長3.1﹪;其中屬國外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案共有13,317件。
2.訂定「商標爭議案件聽證作業要點」,並於2005年2月15日發布施行。修訂「審定核駁理由理由先行通知實施要點」,並於2005年10月7日發布施行。
C.版權部分:
1.配合刑法修正後已刪除所有常業犯之規定,提出「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請立院審議。
六、大中華區域的智慧財產權整合趨勢探討
末,日韓向大陸申請專利激增,但因審查速度過慢,緩不濟急、導致仿製品增加而問題叢生,統一制度可減少上述的摩擦及減輕企業申請專利的負擔。因此,三國政府將於2005年春天由日韓專利廳與大陸的知識產權局展開實務級協商。屆時三國政府將著手統一專利、設計等產業財產權制度,此舉除將簡化三國間的國際專利申請手續,並可調和三國不同的審查架構(2004年12月27日,工商時報報導)。
反觀,中國、台灣、香港及澳門所形成的「大中華區域」,基於「同文同種」的架構下,且現有香港及澳門的智慧財產權制度已部分依附結合於中國運作的情況下及兩岸經貿的持續頻繁互動、依賴,目前「大中華區域」的智慧財產權區域整合自較早期的「歐盟形式」更具區域整合的密切性,也較中國、日本與韓國的區域整合更具優勢,因此,兩岸四地的「大中華區域」如何基於共同利害關係及長遠的發展配合,開創出嶄新的大中華區域智慧財產權整合,應是舉世華人所殷切的盼望和期待。
附件---中國、台灣、香港、澳門專利商標制度表:
專利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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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 |
台灣 |
香港 |
澳門 |
專利種類/專利期限(自申請日起) |
發明(20年) 實用新型(10年) 外觀設計(10年) |
發明(20年) 實用新型(10年) 外觀設計(12年) |
標準專利(20年) 短期專利(8年) 外觀設計(25年) |
發明(20年) 實用(10年) 設計及新型專屬權(25年) |
審查制度 |
1.發明 早期公開制,請求實審。 2.實用新型 形式審查之登錄制。 3.外觀設計 形式審查之登錄制。 |
1.發明 早期公開制,請求實審。 2.實用新型 形式審查之登錄制。 3.外觀設計 審查制。 |
1.標準專利 按兩個階段辦理。 2.短期專利 註冊制。 3.外觀設計 形式審查之註冊制。 |
1.發明 早期公開制,請求實審。 2.實用新型 形式審查之註冊制。 3.外觀設計 形式審查之註冊制。 |
商標部分 |
||||
|
中國 |
台灣 |
香港 |
澳門 |
商標組成 |
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及上述要素的組合。 |
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
文字(包括個人姓名)、徵示、設計式樣、字母、字樣、數字、圖形要素、顏色、聲音、氣味、貨品的形狀或其包裝,以及上述標誌的任何組合所構成。 |
姓名、圖形、文字﹑數字、音響、產品外形或包裝等。 |
商標種類 |
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 |
商標(指定於商品或服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 |
商品商標、服務商標、系列商標、證明商標、防禦商標、形狀商標、氣味商標。 |
商品商標、服務商標、聯合商標、證明商標、立體商標、音響商標。 |
審查時間 |
約18 ~ 30個月 |
約8 ~ 12個月 |
約8~ 10個月 |
約12~ 18個月 |
商標專用期 |
自核准註冊起算十年 |
自註冊公告日起算十年 |
自核准註冊起算十年 |
自批准日起算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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