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熟悉海峽兩岸的專利從業人員可以迅速了解到的是,台灣與中國皆具有實用新型專利系統。一般來說,實用新型專利相對於發明專利的優點在於縮短的審查時間、加速的核准程序,並且不需要實審。實用新型專利有時候可稱為”petty patents”或是”minor patents”,此是因為實用新型專利的發明相較於發明專利的發明,具有較低的發明性。大部分具有實用新型專利法的國家要求發明必須為新穎的。然而,許多專利局或實用新型專利局並不會進行實際審查,而僅僅在檢查實用新型申請案符合形式要求後便核准實用新型專利。
在此,我們要討論兩岸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與審查的異同,以提供想要在台灣與中國尋求專利保護者獲得進一步的資訊。我們先以台灣與中國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與審查要件的相同做為開端來探討。首先,台灣與中國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與審查要件的相同處列示如上圖兩岸新型審查之比較表所示。
大致上來說,台灣與中國的新型制度整體概念相近,但有細節處不同,申請人須特別注意,例如:台灣的新型審查再不做檢索時,會做單一性之判斷,但不做新穎性之判斷;而中國審查委員會視情況而做檢索或新穎性之判斷。其中,差異部分最重要的為請求項之標的,中國不接受任何產品的製造方法、處理方法、使用方法等特徵;而台灣可於有結構特徵的情況下,搭配物品的製造方法、使用方法、處理方法等特徵。因此,申請人在申請台灣及中國的新型專利時,須特別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