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成果之紀錄與管理
研發人員在記錄技術成果時,要注意工作記錄簿或實驗記錄簿之要領,主要包括下列:
(1) 研發人員親自記錄,採用連頁式記錄本(不可採用活頁或記錄本),每頁至少應填寫研究計畫編號,記錄人日期。
(2) 記載內容包括構想、創意、實驗過程、結果(含失敗部分〉及分析意見與建議事項。
(3) 為保存字跡,使用鋼筆或原子筆等記錄,切勿使用鉛筆或容易褪色之文具記錄。
(4) 記錄如有錯誤,以劃線表示作廢即可,切勿塗改或使用修正液塗去。
(5) 記錄本不能預留空白頁或任意撕掉而產生缺頁,在每頁未寫完部份,劃掉剩餘部份。
(6) 如在其他頁有分析數據、圖表要粘貼於記錄本時,在時間、內容之關聯性方面,要保持真實性,例如接縫處予以簽章記錄者姓名、日期及見證人姓名、日期等。
(7) 工作記錄簿以保密方式管理,他人有必要借閱時,要記載供閱者、借閱日期、歸還日期等,供日後查考。
(8) 重要之技術成果產生時,在工作記錄本予以詳載,並請兩位以上見證人簽章,說明日期,做為日後主張發明完成之證據。
(9) 工作記錄簿可用來證明研究過程,主張首創性、新穎性,在發生專利申請權衝突為重要證明文件,在員工職務異動時,要列入交代重要事項。
(10)工作記錄簿為公司重要資產,要妥善管理,工作記錄簿不用時,它還於有鎖抽屜內並隨時上鎖,以防洩密,如果遺失時,儘速謀求補救。
研發成果化為申請專利說明書
在研發成果產生後,經過評估發現有申請專利之可能性,研發人員與公司專利管理部門人員共同將研發成果轉變成申請專利說明書初稿,透過專利律師或專利代理人撰成完善之說明書,提出專利申請。在專利申請案未被核准公告前,發明、創作內容為秘密,因此,在將研發成果化為申請專利說明書,務必謹慎保密,有些know-how不必再說明書揭露時,免予略去不公開。
在當前科技發展快速,新產品或新技術之市場壽命有限,為求保持市場競爭力,公司必須不斷投入研發工作,研發人員除了盡心盡力從事研發之外,必須注意其所有研發成果之法律保護,如果可以申請專利,要搶先為之。又為了配合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之後,在美國申請專利,可將我國首先完成發明之事實,作為主張「先發明」之根據(適用美國專利法第一百零四條),研發人員對於工作記錄簿之記載,務必確實、小心,讓工作記錄簿之應有功能充分發揮,俾保障公司之合法權益。
(前智慧局 專利審查長 陳逸南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