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 智慧財產權是 Intellectual Property ,只要是人類思想活動創造出來的產物都可以稱為 IP ,也就是智慧財產。舉凡發明、文學和藝術創作,圖像與影像設計等等都是智慧財產。甚至是你在白紙信手捻來,隨筆一畫也可以是你個人的智慧財產。而法律賦權創作者權利,目的是保護創作者的精神與思想活動成果,稱之為「智慧財產權」。因為這些權利都是法律所創設出來「無形」的權利,一般也會稱IP或智慧財產權為「無形財產權」。根據1967年7月14日於斯德哥爾摩簽訂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第二條的規定,智慧財產權是指包括以下各點相關之權利:
目前我國對於智慧財產權的相關法律與制度算是相當完備,符合「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的規範對於WTO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會員國所要求之智慧財產權保障的條約義務。台灣關於智慧財產權保護相關的法律主要包括:
一個好的IP是具有價值的,當然每種智慧財產權的屬性不同,有其相異且複雜的鑑價方式,在此就不予討論。筆者想強調的是,好的IP是能夠透過對外「授權」來獲得收益,甚至為創作者帶來豐厚的利潤。舉例來說,前幾年紅極一時的電視劇「三生三世 十里桃花」,原本不過是創作者唐七公子的網路小說,對外授權予製作公司後拍成電視劇,從而產出品質更高的衍生性影視產品,受到觀眾的歡迎。創作者不但從中得到原本智慧財產權授權的對價,名氣也大大提高了。隨之而來的是創作者的智慧財產權作品有更高關注流量,產出IP的價值更是水漲船高。所以智慧財產權授權帶動的商機不容小覷。
智慧財產權的授權主要應包括以下內容:
雙方之間訂立好授權合約,便可依照合約進行智慧財產權授權活動。而IP 授權經濟活動在日常生活其實隨處可見。小至便利商店集點活動上的圖案如「鬼滅之刃」、「Hello Kitty」的商標、著作權授權 ;大至國際間目前沸沸揚揚的Covid-19疫苗專利權授權,都屬於智慧財產權的授權。
正因為智慧財產權具有相當的價值,創作者對於本身IP 更應該重視,並且趁早提出必要之登記措施以免遭到侵權時,無法提出相關證據而求救無門。以下是台灣智慧財產權相關之登記及保護機制:
各類智慧財產權之創作者應依循其智慧財產權屬性為申請註冊,倘若無登記機制者,創作者更應完善保全自己的創作、發想及發明過程,以確保侵權涉訟時,能有完整證據鏈,證明自身為智慧財產權所有人進而主張創作人應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