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會擔心目前正在申請、使用,或是將要申請、使用的商標有侵害別人商標的侵權行為嗎? 如果被告商標侵權,我該如何自我保護?
好不容易註冊的商標或是長期經營的品牌,萬一被他人盜用時,要如何自我保護呢?
以下提出幾個案例,看看遇到商標侵權或被侵權的時候,有哪些方式可以獲得保障。
一種是直接侵權,就是商標法第68條規定的以下幾種情況。
如果是以行銷為目的,但沒有經過商標權人同意或是授權使用,而有上面三種在相同或類似產品上使用近似商標的情況,且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時,就會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台灣衍比斯股份有限公司在台灣申請註冊了「紐力活」商標。而統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生產「紐力活砂仁綜合蔬果酵素飲品」等產品,使用完全相同之「紐力活」文字。統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稱該公司已在中國大陸註冊「紐力活」商標,且統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受中國大陸公司委託生產「紐力活綜合植物固體飲品」,並將商品回銷中國大陸,商品在台灣並未銷售,非屬「商標之使用」,沒有侵害台灣衍比斯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標權。
上述案例中,法院判決認為,依商標法第5條規定,商標之使用,是指為行銷之目的使用商標,但並沒有規定要為誰行銷之目的。所以,接受他人委託代工,至少有將代工商品銷售給委託人的目的,不能說不算是為行銷之目的。統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台灣製造標上「紐力活」商標的商品,輸出至中國大陸銷售,因台灣消費者也容易經由網路購得中國大陸商品,可能誤認為二者間有授權等關係,而產生混淆誤認。所以法院判決統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另外一種是擬制侵權,就是商標法第70條規定的情況。
「擬制侵權」意思就是指雖然不屬於商標法第68條規定的三種情況,如在明知他人有「著名之註冊商標」的情況下,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使用該商標在無關的產品或服務上或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造成該商標原先的識別性降低、減損,甚至影響到原商標權人長年以來建立起的商業信譽。
補教業者台大數位公司以「台大」為公司特取名稱、以「台大數位學院」、「台大數位科技教育學院」為其網站名稱及官方社群網站帳號、以「tai-da .com .tw」申請註冊為網域名稱。
上述案例中,法院審理後認為「台大」、「TAIDA」為著名商標,台大數位公司為從事補教業者,應該明知「台大」及「TAIDA」商標為著名商標,但台大數位公司以與「台大」、「TAIDA」商標完全相同文字做為其公司名稱,另向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辦理「tai-da .com.tw」網域名稱申請註冊登記。客觀上已有造成相關消費者誤認該公司與台灣大學存在授權關係、贊助關係或其他類似之經濟上或法律上關係,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及減損台大信譽的可能,構成商標法第70 條第2 款規定的侵權行為。
如果遇到他人主張侵害其商標權時,可以看看自己是否符合以下的情況,如果符合,可以主張並未侵害他人商標權來保護自己。
萬一沒有符合上述情況,應立即停止製造販售侵權的商品。不要心存僥倖。
根據商標法第69條規定,商標權人可以進行以下動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