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或被侵權了怎麼辦?看完這些案例幫你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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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或被侵權了怎麼辦?看完這些案例幫你找答案

商標侵權或被侵權了怎麼辦?看完這些案例幫你找答案

你會擔心目前正在申請、使用,或是將要申請、使用的商標有侵害別人商標的侵權行為嗎? 如果被告商標侵權,我該如何自我保護?

好不容易註冊的商標或是長期經營的品牌,萬一被他人盜用時,要如何自我保護呢?

以下提出幾個案例,看看遇到商標侵權或被侵權的時候,有哪些方式可以獲得保障。

 

商標侵權或被侵權的時候,有哪些方式可以獲得保障。

 

侵害他人商標權的行為有哪些?

一種是直接侵權,就是商標法第68條規定的以下幾種情況。

 

商標法第68條規定,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

  1. 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2. 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3. 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侵權行為包含以下幾個要素

  1. 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
  2. 是否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
  3. 是否使用於相同或類似商品上
  4. 是否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如果是以行銷為目的,但沒有經過商標權人同意或是授權使用,而有上面三種在相同或類似產品上使用近似商標的情況,且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時,就會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商標侵權案例一

 

商標侵權案例紐力活

 

台灣衍比斯股份有限公司在台灣申請註冊了「紐力活」商標。而統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生產「紐力活砂仁綜合蔬果酵素飲品」等產品,使用完全相同之「紐力活」文字。統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稱該公司已在中國大陸註冊「紐力活」商標,且統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受中國大陸公司委託生產「紐力活綜合植物固體飲品」,並將商品回銷中國大陸,商品在台灣並未銷售,非屬「商標之使用」,沒有侵害台灣衍比斯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標權。

上述案例中,法院判決認為,依商標法第5條規定,商標之使用,是指為行銷之目的使用商標,但並沒有規定要為誰行銷之目的。所以,接受他人委託代工,至少有將代工商品銷售給委託人的目的,不能說不算是為行銷之目的。統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台灣製造標上「紐力活」商標的商品,輸出至中國大陸銷售,因台灣消費者也容易經由網路購得中國大陸商品,可能誤認為二者間有授權等關係,而產生混淆誤認。所以法院判決統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另外一種是擬制侵權,就是商標法第70條規定的情況。

第七十條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

  1. 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2. 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3. 明知有第六十八條侵害商標權之虞,而製造、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尚未與商品或服務結合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

「擬制侵權」意思就是指雖然不屬於商標法第68條規定的三種情況,如在明知他人有「著名之註冊商標」的情況下,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使用該商標在無關的產品或服務上或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造成該商標原先的識別性降低、減損,甚至影響到原商標權人長年以來建立起的商業信譽。

 

商標侵權案例案例二

 

商標侵權案例台大

 

補教業者台大數位公司以「台大」為公司特取名稱、以「台大數位學院」、「台大數位科技教育學院」為其網站名稱及官方社群網站帳號、以「tai-da .com .tw」申請註冊為網域名稱。

上述案例中,法院審理後認為「台大」、「TAIDA」為著名商標,台大數位公司為從事補教業者,應該明知「台大」及「TAIDA」商標為著名商標,但台大數位公司以與「台大」、「TAIDA」商標完全相同文字做為其公司名稱,另向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辦理「tai-da .com.tw」網域名稱申請註冊登記。客觀上已有造成相關消費者誤認該公司與台灣大學存在授權關係、贊助關係或其他類似之經濟上或法律上關係,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及減損台大信譽的可能,構成商標法第70 條第2 款規定的侵權行為。


如果被告商標侵權我該如何自我保護?
 

被告商標侵權我該如何自我保護

 

如果遇到他人主張侵害其商標權時,可以看看自己是否符合以下的情況,如果符合,可以主張並未侵害他人商標權來保護自己。

  1. 合理使用:主張是用符合商業交易習慣的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他商品或服務的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
  2. 功能性使用:為發揮商品或服務功能所必須。
  3. 善意先使用: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
  4. 權利耗盡: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

萬一沒有符合上述情況,應立即停止製造販售侵權的商品。不要心存僥倖。

 

停止製造販售商標侵權的商品。不要心存僥倖

 

好不容易註冊的商標或是長期經營的品牌,萬一被他人盜用時,要如何進行保護呢?

根據商標法第69條規定,商標權人可以進行以下動作:

  1.  發警告函或存證信函要求侵權人或被授權人停止使用侵權商標,並請求銷毀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
  2. 提起民事訴訟
    依照商標法第69條規定,商標權人可以提起訴訟請求排除或防止別人對自己商標權的侵害。另外,針對故意或過失侵害商標權的行為,商標權人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3. 追究刑事責任
    依照商標法第95條、第96條規定,侵害他人商標權,可能會有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的刑事責任。另外,商標損害賠償請求權有年限的限制,商標權人須在年限內請求。從知道商標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二年內必須行使請求權,或從商標侵權行為時起算,十年內必須行使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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