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上屢見業者侵害他人商標權的消息,例如:直播平台上販售知名精品品牌「GUGGI」仿冒商品,被判刑拘役30天及需支付損害賠償金6萬元、網路平台上販售仿冒日本運動品牌「美津濃MIZUNO」陸製太陽眼鏡,侵權市值超過700萬,被依違反商標法及詐欺等罪移送法辦。依據上述案例,在在顯示了商標應審慎使用,以免侵害他人權利。
依據商標法第68條,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
按照上述條文之規定,構成商標侵權的主要條件為:
知名頂級行李箱品牌「RIMOWA」向台灣康鉅國際公司,以康鉅公司所使用之「Rowana」與「RIMOWA」商標近似為由提出告訴,最終台灣康鉅國際公司被智財法院判處,須向Rimowa賠償新台幣335萬元。
法院認為「RIMOWA」自西元1898年成立,不僅在台灣設有旗艦店,於世界各國也都有銷售據點,並曾邀請多位全球知名明星作為銷售代言人,已為國內外消費者所知悉,是著名商標。而康鉅公司所使用之「Rowana」不僅與「RIMOWA」外觀近似,讀音唸讀上也類似,又兩造商標皆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相類似的商品項目上,有使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因此判處康鉅公司不得再使用「Rowana」於旅行箱、手提箱等商品,另外還需賠償Rimowa新台幣335萬餘元。
商標法第69條規定
商標法第95條規定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您的商標在非惡意仿襲,且善意使用的情況下,侵害到他人的商標權,並接獲他人對您提交異議或評定申請,建議您應盡速向本所或其他專業事務所尋求專業協助,以提供最有利於您的解決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