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為智慧財產權的一種,屬於無形財產權的一種( IP智慧財產權是什麼「權」),既是財產權,自然可為權利人處分。商標權移轉,除了合意讓與還包括繼承、強制執行、法院判決或依其他法律規定移轉等情形。
至於,移轉商標之轉讓人為公司時,商標移轉是否需出具股東會同意?此部分應屬公司法規範而非商標法規定之範疇,實務上認為如經轉讓,無法繼續使用該商標製造販賣,而足以影響公司事業之不能成就,屬於公司主要部分之財產。該未經董事會決議提案及股東會特別決議之商標權轉讓,不生效力。(參照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智上易字第2號判決)。反之,若商標雖屬公司之服務或商品表徵,移轉系爭商標權予第三人,不致使法人必須停止營業或影響事業不能成就,移轉系爭商標則不屬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無須經過股東會決議(參照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商上更(一)字第1號判決)。
商標移轉申請費用之規費,每件為新台幣兩仟元整。但商標若於申請中(尚未完成註冊)辦理移轉者,屬於移轉性質的變更,費用為每件申請註冊案新台幣五佰元整。移轉申請可以自行辦理也可委由事務所代辦,若由事務所代辦則產生代辦之服務費用。
申請中、尚未註冊的商標雖然可以移轉,仍可能申請不過,被主管機關核駁。而在合意移轉商標案例中,商標最後未能核准,會使受讓人承受不平等之對價關係,蒙受損失。受讓人如欲保護自己權利,避免商標被駁回之風險,最好還是在商標核准註冊後再行移轉;如必須移轉未核准之商標,最好能於合約中規定,商標未能成功註冊時的應對措施。另外,移轉合約應避免雙方代表相同,且讓與人簽章應與留存商標主管機關原簽章相符。
依商標法之規定,商標移轉,若未經商標主管機關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因此商標移轉登記,是對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換句話說,未辦理商標權移轉註冊登記,雖不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但不影響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因契約或法律關係而發生的移轉效力。
商標法已廢除聯合商標註冊制度,但受讓商標權時,仍應注意相同或近似商標有無一併移轉,若移轉商標權之結果,有二以上之商標權人使用相同商標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或使用近似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而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各商標權人使用時應附加適當區別標示。受讓人另外也要注意商標權人是否尚有其他商標經禁止處分登記在案,或涉有爭議,以確保權益。如果移轉之商標上尚有授權登記者,則商標權移轉時,其授權契約對受讓人仍繼續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