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一條明確指出,商標法保護之客體為「商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團體商標」,而規範的主要目的,是為「維護消費者利益、市場公平競爭,及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以下針對商標法之立法目的及規範原則,提供分析及說明:
「商標」和「團體商標」具有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保證品質及作為廣告的功能;「證明標章」是用以證明商品或服務具有一定品質、精密度、產地或其他特性;「團體商標」則是具有表彰團體會員的會籍,是為表彰團體權利及商譽。
(一) 商標:
(二) 證明標章:
(三) 團體商標:
(四) 團體標章:
在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服務市場中,若存在相同或近似商標時,消費者會誤認兩者為同一來源,例如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進而發生誤購等情形。也就是說,訂定商標法是為了保障消費者的利益。
縱使在國內沒取得註冊商標,商標法仍制定其他禁止不公平競爭的條款,藉以達成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之目的,例如:禁止以他人著名商標申請註冊,或禁止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識別性及商譽之虞等情形。
一個品牌的建立,往往花費企業許多時間及金錢成本。為促進工商企業正視品牌經營之正常發展,縱使遭到搶註的商標還沒有一定的知名度,商標法仍明定條文,防止惡意搶註。希望企業能自創品牌,成為永續經營之資產。
針對商標權利的取得方式,國際間共分為兩種制度:一種為「註冊保護原則」,一種為「使用保護原則」。而我國商標法規範,商標及標章權的取得,是採取「註冊保護原則」,意即商標必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註冊後,才具有專屬、得以排除他人使用的權利。我國鄰近國家如:日本、大陸同樣採取相同原則。
然而,在註冊保護原則下,仍可能造成申請註冊的商標/標章,與先使用於市場的商標/標章間產生衝突。因此商標法中制定諸多例外條款,例如:防止惡意搶註、不得以著名商標進行商標註冊申請。
「使用保護原則」指的是,商標/標章有使用事實。這比註冊更為重要,所以申請人在取得商標註冊前,需舉證商標有使用之事實。美國目前採取此制度。
「形式審查」指商標專責機關,針對商標申請人所提供之文件、程序進行審理,視其是否符合商標法之規範。諸多歐洲國家都採取此一審查制度。
「實質審查」指商標申請經過形式審查後,商標專責機關開始實質審查,視其是否具備識別性,如:僅由單純商品或服務說明性文字所構成、姓氏、或是產地名稱等。商標專責機關同時藉由商標檢索,審查申請商標是否與現有註冊商標雷同,或有近似的組成外觀,可能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又或者申請商標是否有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商譽之虞。
因此,商標申請不僅僅是填寫申請書,準備文書資料而已,尚有諸多實質面需要在申請前進行審查,才能避免申請商標於申請後被官方駁回。這也是眾多申請人選擇委託事務所進行代辦的原因。商標事務所藉由過去實務所累積之經驗及專業知識,能替申請人欲辦理申請之商標,進行實質面的評斷,看看是否有違反商標法的情形,藉以降低日後被官方駁回之機率。
以上內容摘錄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發之商標法逐條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