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糾紛怎麼辦?著名訴訟案例一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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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糾紛怎麼辦?著名訴訟案例一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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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商標糾紛

 

凡是與商標紛爭有關係法律問題,都可以稱為商標糾紛。商標糾紛可以簡單區分為商標爭議與商標侵權。

 

 

商標爭議

 

商標爭議案件指「提供第三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商標的註冊,認為違反商標法相關規定情形者,有向智慧財產局表示不服的機會,並藉以確認商標權的效力」,如異議、評定與廢止行政救濟程序。例如中台異字第G01010689號一案中,異議人認為 9類指定於眼鏡及其組件、光學鏡片商品之註冊第01517214號「LE TANNEUR」商標與其使用在先之商標近似,且註冊人為同業競爭關係,認為「LE TANNEUR」有違法反商標法之相關規定,異議人遂依法律規定於商標公告期間三個月內,向智慧財產局對其提出異議。

 

商標爭議和商標申請流程關係
 

針對商標法關於商標爭議處理的相關規定,簡單說明如下:

1. 異議與評定

台灣商標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明列了各款商標不得註冊之事由,包括絕對不得註冊事由(例如,商標不具識別性,妨害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有違公眾之利益等) 相對不得註冊事由(例如,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或先申請的商標同一或類似商品,或近似於著名商標、有出於仿效他人商標的意而申請者圖)。任何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上述理由對註冊商標提出異議(參見商標法第48條規定)/評定(參見商標法第57條規定)。

 

商標評定制度與商標異議制度雖有重疊之處,二者申請要件及法定程序仍有所差別,如申請人資格、程序、期限等(詳如下表),當事人得依個別情形選擇適用:

 

商標異議制度申請要件及法定程序

 

2. 廢止

商標廢止是對於合法註冊取得的商標權,因下列事由廢止其商標註冊:

  1. 變換加附記致混淆誤認之虞
  2. 繼續停止使用滿三年
  3. 未依規定附加適當區別標示者
  4. 已成為通用標章、名稱或形狀者
  5. 誤認誤信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

有關商標爭議案件程序審查基準重點整理,可參閱https://www.wpto.com.tw/events-detail/col132/

 

 

商標侵權

 

商標侵權為當第三人使用同一/近似於商標權人之註冊商標於同一/近似之商品或服務項目,該行為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商標侵權為「當第三人使用同一/近似於商標權人之註冊商標於同一/近似之商品或服務項目,該行為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所提起民事或刑事之司法救濟程序而言。(參閱商標侵權)。

 

案例一 以他人商標作為主題標籤之行為

 

在蝦皮拍賣平台上「QQBOW」主題標籤一案中,法院認為該案之主題標籤使用,在客觀上不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故被告雖於蝦皮購物網站之賣場為該主題標籤,其刊登商品訊息時,以文字詳細描述款式外,亦將「QQBOW」作為描述商品款式之方式,並非利用他人商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功能,應屬描述性合理使用,不為商標權人擁有之據爭商標之商標權效力所及,自無侵害原告擁有之據爭商標權可言。(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商訴字第12號民事判決)

 

案例二 使用他人連續性圖樣商標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LOUIS VUITTON MALLETIER,以下稱「LV」)與伊澤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伊澤田」),「水波紋」商標爭訟一案中,法院基於下述認為伊澤田所使用「水波紋」圖案屬於商標之使用,認為其侵害LV公司之商標權:

  1. 系爭商標圖樣使用於皮包商品,且所販售之皮包款式亦係LV之水桶包與Speedy包等經典款式。
  2. 系爭商品以水波紋為引人注意之主要識別。雖然系爭商品正面中央、吊牌及拉鏈部分,標示「iki2」、蝴蝶圖樣商標。惟相較於布滿整個皮包上之橫條壓紋圖案,「iki2」、蝴蝶圖樣之標示,顯得甚為細小與不明顯。
  3. 促銷廣告用語與LV之水桶包、Speedy 包經典包款相連結。系爭商標圖樣在臺灣常稱呼「水波紋」,伊澤田之銷售網頁上廣告用語「漣漪波紋真皮水桶包」、「漣漪波紋真皮波士頓包」、「特殊水波紋+經典水桶包雙亮點」等,堪認出於仿冒之意圖,而將系爭商標圖樣作為商標使用。

 

LV之水桶包、Speedy 包經典包款相連結。系爭商標圖樣在臺灣常稱呼「水波紋」,伊澤田之銷售網頁上廣告用語「漣漪波紋真皮水桶包」


上述兩案不同之認定結果,在於行為人是否將有「商標使用」。所謂商標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1. 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
  2. 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
  3. 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
  4. 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

 

以上之各款情形,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為之者,亦同。

 

因此,是否有「商標使用」意圖及行為事實,造成相關消費者認為定商品或服務來自真正商標權人,往往成為法院在判斷是否構成商標侵權主要之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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