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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是指利用自然界中固有的規律所產生之技術思想的創作,以產生功效,解決問題,達成所預期的發明目的。發明必須具有技術性(technical character),即發明解決問題的手段必須是涉及技術領域的技術手段。申請專利之發明具有技術性,才符合發明之定義;因此,申請專利之發明不具有技術性者,例如單純的發現、科學原理、單純的資訊揭示、單純之美術創作等,都不符合發明的定義。
有些技術縱然符合專利要件,亦不給予專利,而在專利法中明定不予專利,此即法定不予專利的事項。依專利法第24條規定,不予發明專利的項目有: (1) 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但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不在此限。 (2) 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3)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發明專利申請案自申請日(有主張優先權者,為最早優先權日)後經過18個月,即解除保密狀態,已被公開之發明申請案,即屬於先前技術,得作為其他專利申請案是否符合專利要件之引證資料。申請人得申請提早公開。此外,申請人如於申請日(有主張優先權者,為最早優先權日)後15個月內申請撤回發明申請案時,原則上該申請案不會被公開。
是,提出發明專利申請後,必須於申請日起3年內提出實體審查申請(亦可於申請時同時申請),若3年內無人請求實體審查,該申請案即視為撤回。
審查意見通知函指定申復期間如下: (1) 國外申請案:3個月,並得申請延長1次,總計指定期間以不超過6個月為原則。 (2) 國內申請案:指定申復期間為2個月,並得申請延長1次,總計指定期間以不超過4個月為原則。
不服發明不予專利之初審審定,可於審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備具理由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再審查。
申請再審查,應於不予專利之審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備具申請書及理由書提出申請。此項期間係屬法定不變期間,如於不予專利之審定書送達之次日起,逾2個月始請求再審查者,因原審定業已確定,再審查申請應不予受理。
申請人不服發明不予專利再審查審定者,可於收到審定書之次日起30天內,經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或直接向經濟部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