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權新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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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智慧財產局製編與新興科技相關的商品和服務商標分類指南。
澳洲智慧財產局觀察到包含虛擬商品、元宇宙(Metaverse)、非同質化代幣(NFTs)、區塊鏈(Blockchain)等領域的商標申請,有大幅增加,全球其他IP局也有相同的趨勢。
一、虛擬商品(Virtual goods)
虛擬商品是使用於線上虛擬環境的數位物品,虛擬商品分類歸屬為第9類,因為它們所涉及的商品,本質上由「數據」組成,如僅使用如「虛擬商品」或「可下載商品」之類的用語,本身缺乏明確性 (specificity),而不可以被接受,申請時必須指定虛擬商品的確切性質(例如是軟體、圖像、音樂或服裝)。
二、元宇宙與虛擬環境(Metaverse and virtual environments)
有越來越多的服務是以虛擬的方式提供,申請人使用各種措辭以描述使用者所互動的線上虛擬環境,例如「元宇宙(metaverse)」、「虛擬環境(virtual environments)」以及「web3」。澳洲智慧財產局表示,該局會接受申請人註冊時使用「元宇宙」和「web3」,然若使用「虛擬環境」一詞,則較能廣泛適用於多種型態。
三、非同質化代幣(NFTs)
NFT(非同質化代幣)是存在於區塊鏈上的獨特代幣,以數位認證方式來證明數位藝術品或收藏品等物品的所有權,NFT不被視為是商品或服務,而是一種認證方式。
四、區塊鏈(Blockchain)
區塊鏈是分散式帳本(ledger)或分散式數據庫(distributed database),記錄了加密數據,區塊鏈技術廣泛應用於不同領域,常用於加密貨幣、金融、遊戲和數位認證。
本指南目的在說明澳洲智慧財產局在商標申請中,對這些新興科技進行商標分類的實務做法,例如,在未有進一步描述下,如僅聲明為第9類中的虛擬商品或非同質化代幣(NFTs),是不會被接受的,申請人需具體說明「虛擬商品」或「NFTs」的確切性質,可被接受的聲明舉例:第9類中「透過非同質化代幣(NFTs)驗證的可下載虛擬服裝和可下載數位音樂」。
指南亦就虛擬環境(例如元宇宙)中所提供的服務進行分類,澳洲智慧財產局以「虛擬服務對現實世界的影響」來做分類,例如線上環境中出現的虛擬餐廳,不提供實體食物(physical food),因為是虛擬人物正在消耗虛擬食物。因此,這項服務將被歸類為第41類的「娛樂服務」,而不是第43類餐飲服務。
澳洲智慧財產局的商標分類實務將持續發展,以滿足快速發展領域中,客戶們的需求。澳洲智慧財產局也密切關注全球趨勢,並持續與其他智慧財產局合作,與世界接軌。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