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權新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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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會112年5月9日三讀通過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法內容包括導入加速審查機制;建立商標代理人管理制度;明定指示性合理使用不會構成侵權疑慮的情形。
修正重點包括:
一、增訂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加速審查機制
近年來商標申請案持續成長,連續6年每年超過10萬類以上,在現有的審查能量下,可能遲延企業獲取註冊商標的時間,影響企業商標布局,新法參考國際相關立法例,引進加速審查機制,申請人有即時取得權利的必要時,得敘明事實及理由,繳納加速審查費後,由商標專責機關進行加速審查。(第19條、第94條、第104條)
二、建立商標代理人管理機制及保護既有商標從業人員的工作權益
(一)明定具備商標專業能力者得充任商標代理人,並應經登錄才能執行商標代理業務;商標代理人的管理措施授權由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加以規範,並備置商標代理人名簿,以供外界查詢。(第6條、第12條)
(二)新增過渡條文及其申請登錄的期限,明確保障新法施行前已從事商標代理業務者的工作權益。(第109條之1)
三、簡化商標權人受海關通知進行侵權認定的程序
配合財政部關務署簡化邊境保護措施作業程序,商標權人可透過海關平台提供的照片檔案先行判斷,有必要再親赴海關進行侵權認定。(第75條)
四、增訂適格的申請人主體
因應商業主體於市場經營的實際需求,明定合夥組織(如律師、建築師事務所)、依法設立的非法人團體(如寺廟、協會、產銷班)及依法登記的獨資或合夥商號可以作為適格的商標申請人,並取得訴訟主體資格。(第19條第3項、第99條)
五、明確特定情形使用他人商標,可以主張合理使用
對於侵權案件中有關「指示性合理使用」的抗辯,因現行法個案解釋上,易生適用疑義,明定特定情形使用他人的商標,可以主張「合理使用」的適用要件。
第36條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二、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商品或服務之使用目的,而有使用他人之商標用以指示該他人之商品或服務之必要者。但其使用結果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適用之。
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