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權新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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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在商標法採行註冊保護原則下,特別強化著名商標的保護,以維護市場交易與公平競爭秩序。國內向有多重管道進行著名商標之認定及保護,本局前於97年間委外蒐集近5年(93年7月至98年6月)各級法院、公平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及本局曾經認定為著名商標之案例,彙整完成案件彙編,並自99年起,每年依例彙整經認定著名商標之案例,俾利執行機關、企業、學術機構及其他相關單位參考利用。今年已完成自100年7月至105年6月著名商標名錄及案例彙編,歡迎各界參考利用。
鑒於司法實務經常發生將他人著名商標使用於非類似的商品或服務,或公司名稱或營利事業名稱與他人著名商標產生衝突而有違反商標法第70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侵害著名註冊商標權之糾紛。為避免民眾觸法,針對民眾於申請公司或營利事業登記之前,更建議應提醒先行查詢本著名商標彙編,以避免與著名註冊商標的文字構成相同或近似,否則,可能因侵權糾紛而涉訟。該種情形,權利人除得訴請法院命其更改公司或商業名稱之外,亦得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最後,依公司法第10條第3款及商業登記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經法院判決確定者,公司或商業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尚未辦妥公司或商業名稱變更登記,並經公司或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令其限期辦理仍未辦妥,得撤銷其登記,併請注意。
連結網站: http://www.tipo.gov.tw/lp.asp?CtNode=7746&CtUnit=3810&BaseDSD=7&mp=1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