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權新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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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範使用商標局網上申請系統(2017版)提交的商標網上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提交商標網上申請的商標申請人及商標代理機構,應當事先與商標局簽訂《商標網上申請系統使用者使用協定》,確認同意商標網上申請相關約定。
第二條 商標申請人可以自行提交網上申請,也可以委託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提交商標網上申請。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提交商標網上申請應當委託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第三條 商標申請人自行提交網上申請事宜的,在提交商標網上申請前需線上提交用戶註冊申請,按要求填寫真實有效的使用者資訊。
商標申請人持有電子營業執照的,可以使用電子營業執照進行使用者註冊申請。
第四條 提交商標網上申請,應當通過商標網上申請系統並按照商標局規定的檔案格式、資料標準、操作規範和傳輸方式提交申請檔。網上申請文件不符合上述規定的,視為未提交。
第五條 提交商標網上申請,申請日期以申請文件成功提交進入商標局網上申請系統的日期為准。
第六條 提交商標網上申請,申請資訊以進入商標局的資料庫記錄為准。但是當事人確有證據證明商標局檔案、資料庫記錄有錯誤的除外。
第七條 提交商標網上申請,商標申請人及商標代理機構應採用線上支付方式在當日系統開放時間內繳納商標規費,未成功支付的視為未提交申請。
第八條 關於紙件申請的所有規定,除專門針對以紙件形式提交的商標申請的規定之外,均適用於商標網上申請。
第九條 本規定由商標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17年3月10日起施行。
資料來源:http://sbj.saic.gov.cn/tz/201703/t20170309_175600.html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