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權新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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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一聯邦上訴法院週二維持下級法院對“谷歌”(Google)商標訴訟案的判決,判定儘管有時候與谷歌英文名稱有關的動詞“google”已成為互聯網搜索的同義詞,但谷歌仍普遍被認為是一個應予以保護的品牌名稱。
“阿司匹林”(Aspirin)、“蹦床”(trampoline)、“熱水瓶”(thermos)和“胸罩”(brassiere)都曾是品牌名稱,但由於產品獲得極大成功而成為通用名,最終失去了商標保護。
根據美國聯邦商標法,如果一個註冊商標成為其註冊的商品、服務、或部分註冊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該商標可被撤銷。
位於舊金山的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Ninth U.S. Circuit Court of Appeals in San Francisco)判定,谷歌尚未出現這樣的情況。法院判定,人們仍明白“google“這個詞並非泛指任何搜索引擎,而是特指谷歌的搜索引擎。
這起法律糾紛始於五年前,當時原告David Elliott和Chris Gillespie獲得了數百個帶有“google”一詞的域名。谷歌反對這些域名的註冊,稱其搶注域名,是對谷歌商標的侵犯。谷歌是Alphabet Inc. (GOOG)的一個子公司。
2012年,Elliott和Gillespie在亞利桑那州的一起聯邦訴訟中聯手,請求法院撤銷“谷歌”這個商標。
資料來源:http://cn.wsj.com/big5/20170517/tec093111.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