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再思考:台灣有智財專屬法院 卻無智財專門律師?
2017-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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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再思考:台灣有智財專屬法院 卻無智財專門律師?

司法改革再思考:台灣有智財專屬法院 卻無智財專門律師?

2017-05-24

雖然台灣有智慧財產法院,但法庭活動中另一個重要的角色——「律師」卻未有相對的配套制度。只要有律師執照,就可代表當事人在智財法院出庭,完全不過問該律師在智財專業上的可信賴度,難怪專利權人權益受損事件時有所聞。若要談司法改革,應該要建立智慧財產法的專門律師!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近期觸及律師制度的議題,但其重點並不是如何讓人民得到專業的服務。如何讓此被遺忘的議題獲得重視,可從智慧財產法專門律師制度的提議出發。

基於智慧財產法的特殊專業性,我國於2008年成立的智慧財產法院。雖然最近有法官人員流動頻繁和食品安全判決不得民心等問題,但整體來說,智財法院的存在已為智慧財產權法的特殊專業性奠定基礎,包括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的制定、法官的培育和技術審查官的選任。不過,法庭活動中另一個重要的角色——「律師」卻未有配套的制度建立。現狀是只要有律師執照,就可代表當事人在智財法院出庭,完全不過問該律師在智財專業上的可信賴度。此常導致當事人權益受損,例如專利侵權訴訟的被告未能提出無效性抗辯、著作權訴訟中權利人未能建立權利合法轉讓的歷史等等。對此,應建立智慧財產法專門律師(簡稱「智財律師」)制度,以完善智慧財產訴訟制度。

智財訴訟應由智財律師代理

首先,智財訴訟的代理應專屬於智財律師。如果個案中有數個非智財議題的爭點,可准許普通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但對涉及智財議題的相關訴訟文件,應有智財律師的審視並簽名,才得以對法院提出,否則視為未提出。另針對因法規要求而就無形資產給予評價或認證時,應有智財律師的參與,並就相關呈報用文件上簽名。

關於智財律師的考試,應記取普通律師考試制度的教訓,如此才能排除學者參與出題,以避免法律原理的甲乙丙說亂象、及某特定出版社獨佔法學知識的困境。智財律師考試制度應設置專業的考試出題員,出題員的工作為編定考試用的法理、撰寫考試題目與標準答案、編輯題庫、以及決定試題與配分。

智財律師考試應該怎麼考?

考試用的法理,是指針對考題所應要知道的法律原則,其內容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及判決等。法理的內容應為經過整理的資訊,而非照抄法規或判決文字。如果就特定法律爭點有不同的判決觀點,出題員應擇一或盡量給予體系化。此外,應減少條文號碼或判決字號的敘述,以讓考生免於背誦過多的細節資訊。再者,考試用的法理應由考試單位出版,考生準備考試時可使用標準的書籍。如果遇到法規變動或判例法的轉變,相關出版品應適時改版;但評分標準應以考試日期間以前的版本為準,而不以實際法規或判例法為準;如此可減少法理變動期間的答案正確性紛爭。

出題員並承擔閱卷的工作。選擇題的考題可由電腦處理。針對筆試題目,為維持閱卷給分的一致性,閱卷時應先挑選幾位考生的答題卷進行初評,而閱卷人員應一起評分相同的考卷,以瞭解不同閱卷人員對單一回答內容的觀點是否有差異。若評分差異過大時,應先討論問題點並達成評分共識。在初評完成後,正式的評分程序才啟動;但過程中仍有閱卷人員的互動,以降低閱卷觀點的差異性。

現行普通律師考試制度的重大問題是學校教育的被取代。學生必須花較長的時間到補習班補習,或閱讀國考用的參考書,而去學校上課可能只是瞭解出題學者的重要見解。另方面,實務界抱怨學校無法訓練可用的畢業生,導致考取律師後必須實習,但又衍生無處可實習的問題。

產業公會自治才是長遠解方

從以上諸多問題看來,智財律師制度應從學校教育開始。為讓畢業生取得應考資格,相關系所的課程必須經過認證與稽核。除了基礎法律課程和智財法專業課程外,實習教育應是重點。此外,課程的評分方式與學位取得的通過方式亦應納入規範。甚至,在學成績可做為考科抵免或考試總成績加分的依據,以讓鼓勵學生投入課堂知識的學習。

長期來說,以上事務都可由智財律師公會自治處理,包括學校教育的認證。公會由智財法院監督,而智財律師執照的廢止可由智財法院以特別委員會的方式處理。執業的智財律師在公會登錄後,即可取得全國的執業權。

資料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6871/248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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