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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證據在專利無效案件中究竟值多少錢?
北京隆天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暨專利代理人、律師郁舜舉了兩個例子:
中興通訊和維瑞格的標準必要專利(SEP) 的全球8國訴訟,標的數億美金。
搜狗和百度在大陸之輸入法專利戰,標的2.6億人民幣。
以上2個訴訟案例都要用到網路證據,因此,網路證據在關鍵訴訟中,可能有數十億美元的價值。
然而,網路證據也必須符合三性:即「真實性」、「公開性」及「時間性」,如果違反三性,網路證據就變得一文不值。
究竟在中國大陸專利無效程序中,該如何搜集網路證據?專利無效中網路證據的審查重點又是什麼?郁舜以3個案例作出詳細的分析。
北京隆天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暨專利代理人、律師郁舜在《中國大陸專利無效和訴訟實務發展與台商應對之道》研討會中,以「專利無效中的網路證據」為題,進行了專題演講。他開宗明義先說明了網路證據在專利訴訟中的作用,主要有2點:
網路證據在專利侵權案件中,在抓取侵權行為時,透過經公證的網頁,固定被控侵權產品之證據。
網路證據在專利無效程序中,以公證的網頁作為現有技術(亦即台灣普遍說的先前技術,Prior Art),對專利進行無效。
網路證據之發展
郁舜指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於2012年修正時,第一次提到電子證據。《民事訴訟法》第63條指出:「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資料;(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然而,2012年的條文對電子資料並沒有明確定義,讓當時任SIPO專利複審委員會合議組組長的郁舜,指出合議組究竟要不要承認某一證據,必須很慎重,同時也很糾結。直至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才對電子證據作了概念性的詮釋。其第116條規定:「電子證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那電子證據與網路證據究竟存在什麼樣的關係?各有什麼不同的種類?認定的規則有沒有什麼不一樣?
網路證據肯定是電子證據中的一種,網路證據很多,基本上都涵蓋在電子證據中。網路證據在無效過程中因有「專利」的技術性,因此網路證據比電子證據稍為特殊一點。郁舜提出了相對客觀的表述:「以數位形式存在的,以通信網路作為傳播媒介,公眾能夠從不特定的網路終端獲取,需要借助一定的電腦系統予以展現,並且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材料。」
郁舜指出,雖然網路證據有很多種,但無效程序中涉及的網路證據主要指下面7種:
例如3GPP等的行業標準組織公佈的資料
電子文獻數據庫類的網站
政府網站、入口網站
行業信息網站
交易平台網站(電子商務,如京東、天貓)
論壇類、博客類網站(在發佈訊息時會自動生成發佈時間)。
其他
在專利無效中網路證據的審查重點:「真實性」、「公開性」及「時間性」
在專利無效程序中,網路證據目的是作為現有技術。根據中國專利法第22條第5款規定「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所以現有技術包括在申請日(如有優先權者,指優先權日)以前,在第3次專利法修正後分為3種:(1) 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2) 國內外公開使用、及(3)或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資料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6871/248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