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後申請案可在國際優先權期滿後再提出申請嗎?
2017-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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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權新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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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後申請案可在國際優先權期滿後再提出申請嗎?

美國後申請案可在國際優先權期滿後再提出申請嗎?

2017-10-20

李先生經營紡織廠,從代為紡紗成為布料開始起家,逐步進入到布料結構研究領域。某日與原料製造公司談到近年來火紅的特殊布料開發,像是運動吸濕排汗快乾布料、雨天防水透氣排汗布料以及冬天吸濕快乾保暖布料…等。此時雙方討論的點為從布料原料與布料塗層方式,何者能搶佔市場?雖說布料塗層能搶佔市場,但是布料塗層方式已經有多家廠商完成開發並廣受布料廠家歡迎,再則,如果原料掌握在別人手中,李先生心中非常不踏實。

在以上考量下,李先生決定從布料原料做起,經過多年研究,終於完成原料的開發,再加上此段期間也對織法予以研究,運用在產品上,也產生不錯的效果。李先生便與曾經合作的事務所討論,共同撰寫專利申請文件,並先在台灣提出專利申請,之後的10個月內,又以相同的內容,在中國提出專利申請。

由於忙於新品上市,且原先之預定申請國家僅為臺灣及美國,中間卻無心穿插了中國。本以為已經都提出申請,並未注意到其實美國專利申請案尚未提出申請。某天檢閱專利申請策略時,方發現漏掉美國。李先生於是緊急聯絡處理美國申請案的公司,請他們提出美國專利申請案,並主張臺灣申請案為優先權基礎案,此時,提出美國申請案的時間已經是在台灣申請日後的第13個月。美國申請案的優先權主張會被認可嗎?

依據2013年12月18日生效的Patent Law Treaties Implementation Act (PLTIA) title II的規範,提供了優先權主張恢復的機制,就是PCT申請案的後申請案,如果在優先權基礎案申請日後的12至14個月內取得申請日,且非故意延遲提出者,可以恢復優先權主張。在2015年5月13日修正生效37 CFR 1.55(c)的規範,前述恢復優先權主張的機制,適用主張國際優先權的正式案。主張國際優先權的美國設計申請案同樣也適用,僅是期限為6至8個月。提出此項恢復主張時,必須在美國案申請時的Application data sheet中記載該優先權基礎案資料、繳納相應的費用以及該延遲超過12個月(若是設計申請案者,則是6個月)提出申請係非出於故意而導致的聲明。

在2015年5月13日之前,所有正式案的優先權主張,該正式案申請日與優先權基礎案申請日間隔必須在12個月內,若是在正式案提出申請時,忘記提出優先權主張,可以補主張該優先權。所以在超過12個月期限後提出的美國正式案,無法主張間隔超過12個月期限的優先權基礎案,使得專利三性的審查基準日為申請案的申請日,而不是優先權基礎案的申請日,降低獲得專利權的機會。

由前二段中可以發現二者狀況截然不同,先段的美國正式案,是在優先權期限的12個月後到14個月內提出,後段的美國正式案則是在優先權期限12個月內提出。之所以會有先段的開放規範,係依循PLT(Patent Law Treaty)Article 13 (2)的規範,PCT的規範也是依循PLT而來。但是國際優先權恢復的規範,並不是直接拘束各PCT成員國,各成員國也有權限,可以直接向WIPO表明不接受該規範,中國知識產權局就是其中之一。美國專利商標局接受此項制度,也是符合美國保護發明人的原始出發點,藉由擴大期限,給予發明人以及專利權人增加取得專利權的機會,鼓勵研發的推展,增進人類的進步。

臺灣專利法目前並未導入此項制度,但據側面得知,已經有亦將此項制度納入專利法修正草案中,僅是時間上何時向大眾宣布而已。若是如此,相信臺灣的專利制度可以更貼近世界的潮流。

資料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6871/2765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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