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權新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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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IPRDaily於今(2018)年10月1日的報導指出,近來,拉夫勞倫公司針對廣州愛馳皮件有限公司(“廣州愛馳”)申請註冊的一系列“POLO”和“馬球騎手圖形”商標的系列無效宣告行政糾紛備受各界關注。2018年8月14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就其中涉及廣州愛馳註冊的第9199859號圖形商標的無效宣告行政糾紛進行了開庭審理。
拉夫勞倫公司在本案中主張,早在1971年,拉夫勞倫公司便獨創設計瞭如今家喻戶曉的馬球騎手圖形,於1973年首次在美國進行商標註冊,並於1985年開始使用該圖形在中國申請註冊了一系列包括本案引證商標在內的圖形商標及組合商標。
廣州愛馳的訴爭商標第9199859號於2011年3月11日申請,並於2013年12月14日獲准註冊。拉夫勞倫公司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標識,於2016年2月26日,拉夫勞倫公司向商評委申請無效訴爭商標。此外,拉夫勞倫的無效理由還包括:訴爭商標損害其在先著作權,並構成對其在先使用並具有一定影響力商標的惡意搶注;訴爭商標係對其馳名商標的模仿和抄襲以及訴爭商標系通過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商標法》。
2016年10月26日,商評委裁定維持訴爭商標有效。拉夫勞倫公司不服被訴裁定,向北京知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8月14日的庭審中,拉夫勞倫公司與廣州愛馳圍繞以下3個爭議焦點展開了激烈交鋒:1)訴爭商標是否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2)訴爭商標是否係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以及3)訴爭商標是否侵害了原告在先著作權。
拉夫勞倫公司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反映事物、構圖方式、表現手法、整體造型與輪廓等方面均基本一致,兩者整體視覺效果方面高度相近,因而構成近似商標。
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均表現了一名騎手坐在一匹奔跑的馬上揮桿擊打馬球的運動姿勢;兩個圖形中人、馬、球桿三者的相對位置、構圖比例、角度與輪廓基本一致;兩個圖形的整體造型與輪廓高度近似、設計要素相同、都採用了類似的創作手法,因而整體視覺效果高度相近。雖然兩者在細節上存在些許差異,但是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難以進行區分,故二者的細節差異不影響對於其相似性的判斷。
拉夫勞倫公司在庭審中還特別強調,訴爭商標中騎手持桿擊打馬球的姿勢明顯有悖於運動規律與生活常識。馬球運動規則要求選手必須右手持桿,而廣州愛馳的訴爭標識居然為左手持桿。因此,拉夫勞倫公司認為訴爭標識係對引證商標圖像的拙劣改動和模仿。
此外,拉夫勞倫公司還在庭審中特別指出,商評委及商標局在生效裁定中均曾認定與本案訴爭商標基本相同的三個圖形商標與拉夫勞倫公司的馬球騎手圖形商標在構圖元素、視覺效果、整體造型及動作方面非常近似,難以區分,已構成近似商標,並基於此駁回了相關商標的註冊申請。
拉夫勞倫公司還強調,認定商標近似應當以是否容易導致混淆作為判斷標準並考慮引證商標的知名度。本案中,拉夫勞倫公司提交了市場調查報告、消費者在網絡上的詢問和投訴等證據,以證明訴爭商標的使用已經導致大量消費者的實際混淆。例如:
2016年《成都商報》報導:“市民代女士在某商場購買了一件打折的POLO SPORT品牌T恤衫,購買時,銷售人員表示,這就是正品的美國品牌“POLO”。回家後,代女士在網上查詢發現,POLO品牌所屬的美國拉爾夫勞倫公司並沒有POLO SPORT商標的T恤衫售賣。她仔細對比衣服的Logo標誌,才發現POLO品牌經典打馬球的標誌也不一樣。”經記者調查才發現代女士購買的產品為愛馳公司授權的產品。
訴爭商標是否係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
拉夫勞倫公司在本案中主張,愛馳公司是典型的商標惡意搶注人,以復制、模仿的方式圍繞拉夫勞倫公司在先知名的'POLO'文字系列商標和'馬球騎手圖形'商標搶注、囤積了近兩百個商標,其惡意搶注行為延續至今。此外,廣州愛馳還模仿美國馬球協會等案外人的商標進行商標註冊
為此,拉夫勞倫公司認為廣州愛馳的行為屬於典型的大規模商標搶注行為,嚴重擾亂了商標註冊秩序,構成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情形,包括訴爭商標在內的大量搶注而來的商標均應予以無效。
訴爭商標是否侵害了原告在先著作權
在庭審中,拉夫勞倫公司還主張訴爭商標的申請註冊侵害了其就馬球騎手圖形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權,因此應當予以無效。
拉夫勞倫公司主張,涉案美術作品創作於1971年並於同年首次發表,拉夫勞倫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並提供了包括著作權登記證明文件、著作權轉讓合同、相關聲明、刊登涉案作品的美國《紐約時報》等早期報紙雜誌、商標註冊信息、以及商評委在先生效裁定在內的大量證據。並且,愛馳公司一直未能提供訴爭商標使用的標識的合理來源。因此,按照相關規定和在先案例確立的判斷侵害著作權的司法標準,應當認定訴爭商標的申請註冊侵害了拉夫勞倫公司的在先著作權。
已形成的市場秩序不能“合法化”惡意搶注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不應變相為鼓勵侵權
在庭審過程中,愛馳公司的反駁理由主要有兩點。其一,訴爭商標經過廣州愛馳被許可方的大量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並獲得了商業上的成功,給予訴爭商標註冊,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其二,商標法應當注重維護已經形成了各自獨立且穩定的市場秩序,考慮到訴爭商標經過宣傳使用已經形成相對穩定的市場秩序,不宜輕率地予以無效。
對此,拉夫勞倫公司認為,訴爭商標不具有任何獨立知名度,其所謂知名度完全系攀附拉夫勞倫公司商譽而形成的“毒樹之果”,不應受到法律保護。拉夫勞倫在庭審中舉證指出,廣州愛馳或其關聯方在實際使用過程中一直在惡意攀附拉夫勞倫公司的商譽。例如,使用與拉夫勞倫公司馬球騎手圖形商標完全相同的商標、使用與拉夫勞倫公司近似的產品包裝、產品設計、並實施了一系列的虛假宣傳行為。因此,愛馳公司註冊和使用訴爭商標等商標均存在明顯搭便車的故意,其非法攫取的市場份額均係攀附拉夫勞倫公司商譽而得,並不存在任何所謂“獨立”或“穩定”的市場秩序,不能“合法化”其惡意搶注行為,商標法維護市場秩序的宗旨更不應當變相為鼓勵侵權的擋箭牌。
同時,從拉夫勞倫公司提供的證據中也存在大量消費者已經產生實際混淆的證據,例如上文提到的消費者在網絡上的問答、媒體報導等。
從實際營銷的策略來看,拉夫勞倫店舖的T恤衫價格與廣州愛馳授權店舖的相似款式T恤衫標價基本一致,然而,廣州愛馳授權店鋪實際售價則為標價的三折左右。這種營銷方式在廣州愛馳授權店鋪中比比皆是,容易使消費者誤認為買到了打折的拉夫勞倫商品,加劇了市場混淆。
這樣看來,愛馳公司所稱雙方具有獨立的市場、消費者不會產生混淆的主張似乎難以成立。
對此,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李小偉教授也表示,根據拉夫勞倫主張的事實,很難認定訴爭商標具有了知名度。另外,從商標法角度而言,即使訴爭商標已經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如果該種知名度是建立在惡意攀附拉夫勞倫公司商譽基礎之上的“毒樹之果”,則不應當成為訴爭商標維持註冊的正當理由。法律不應該保護在非法基礎上產生的所謂"權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維多利亞案件【1】已經明確,即便訴爭商標取得了較高知名度和穩定的消費群體,因其註冊和使用均存在明顯搭便車、不正當利用他人市場聲譽之情形,此種'毒樹之果'缺乏受法律保護的正當性基礎。
李教授還認為,現行商標法已經將"誠實信用"作為獲得權利的基礎,根據該原則,其應當維護的是經營者通過誠信經營而積攢的商業信譽和公平合理的市場秩序,而絕非侵權者日益擴大的侵權規模。如果任由不正當手段註冊的商標註冊並使用,無異於從法律的源頭上污染了商標法律的環境,並將縱容'搶注'和'傍名牌'的不正之風,乃至鼓勵此種食人而肥、損人利己的不正當市場競爭行為,無疑會擾亂市場秩序,並與我國創新驅動發展、健全知識產權保護製度的戰略目標背道而馳。
北京知產法院並沒有當庭宣判案件結果,拉夫勞倫公司與愛馳公司的商標糾紛進展如何,我們將繼續關注並帶來後續深入報導。
資料來源:IPRDai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