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出行拼車專利侵權案:請求回北京審理被駁回
2018-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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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出行拼車專利侵權案:請求回北京審理被駁回

滴滴出行拼車專利侵權案:請求回北京審理被駁回

2018-12-25

  據IPRDaily於11月6日的報導指出,近日,裁判文書網披露了滴滴出行APP被訴專利侵權案件的部分細節。

    據裁判文書網10月30日披露的裁定書,譚衛、何章鴻、賴斌認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小桔科技”)、廣東太平洋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簡稱“廣東太平洋”)和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滴滴出行”)侵害他們持有的發明專利權。

    所涉專利名稱為“基於移動終端的拼車服務系統及方法”。記者查閱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發現,該專利持有人為岑宇鈿、何章鴻、賴斌和譚衛,申請日期為2008年8月29日。

    何章鴻、賴斌和譚衛的代理人認為小桔科技為滴滴出行APP產品的開發商,即製造商;而下載滴滴出行APP產品的太平洋網的主辦單位為廣東太平洋,其發行滴滴出行APP產品的行為構成銷售;“滴滴出行”APP產品的運營機構為滴滴出行。故三被告的行為構成侵權。

    據裁定書,小桔科技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廣東太平洋不是適格的被告,其僅僅在網絡上提供了涉案APP滴滴出行的免費下載,並未實施涉案專利方法,不存在直接或間接侵權行為,不應列為案件被告,不應由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管轄。案件侵權行為地不在廣東。涉案專利的侵權行為地應為完整地實施涉案專利方法的地點,但客觀上並不存在完整地實施涉案方法專利的主體及行為。依侵權行為地,案件也不應當由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管轄。故請求將案件移送到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

    據裁定書,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被告廣東太平洋在其網絡平台上提供了被控侵權滴滴出行APP產品,原告將被告廣東太平洋列為被告並無不妥,被告廣東太平洋為案件適格被告。又因被告廣東太平洋住所地在廣州市,在轄區範圍內,原告選擇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故根據上述規定,法院對該案具有管轄權。被告小桔科技主張將該案移送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依據不足,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廣州知識產權法院駁回小桔科技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目前,尚未獲得滴滴出行這起被訴專利侵權案件的其他消息。

    據滴滴出行官網,2012年小桔科技在北京成立並推出嘀嘀打車APP,2015年9月APP更名為滴滴出行,2015年11月推出快車拼車服務。


公開資料顯示,2016年以來,滴滴出行多次被訴專利侵權。新京報10月9日報導,摩拜單車已向蘇州中院提起四起專利侵權訴訟,要求被告小桔科技及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青桔單車)停止侵權行為。這起案件涉及滴滴出行2018年1月推出的青桔單車侵害摩拜單車智能鎖等專利。據裁判文書網2016年12月31日公佈的裁判文書,易到用車曾起訴小桔科技、北京嘀嘀無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該案以易到用車撤訴告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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