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羅東川:修改完善專利無效程序
2019-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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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羅東川:修改完善專利無效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羅東川:修改完善專利無效程序

2019-04-17

      據IPRDaily於今(2019)年3月13日的報導指出,目前,我國專利無效糾紛的訴訟程序定位不科學,專利無效程序複雜,導致專利侵權案件與專利無效案件的審理相互影響。這已經成為創新企業和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

  今年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羅東川提交建議,建議立法部門在此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的修改中,改革並完善專利無效程序。

  羅東川表示,當前,我國經濟由高速增長階段轉入高質量發展階段,正在加快建設創新型國家和知識產權強國,要求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但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我國還存在一些制度與國際國內形勢要求不相適應之處,突出表現之一就是專利無效程序制度的設計。

  羅東川解釋,專利無效程序是指在專利授權後因他人對專利權的有效性提出異議而啟動的行政復審及司法審查程序,即審查所授予的專利權應否被無效的程序。

  在調研中,羅東川發現,我國專利無效程序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其一,專利無效爭議的行政訴訟定性不科學。在專利無效案件中,始終存在無效宣告請求人和被請求人的對抗,屬於雙方當事人的對抗程序。專利複審委員會作為爭議的裁判者居中作出裁決,並非行政主體的單方行為。專利無效決定明顯不同於行政處罰等典型行政行為,與是否授予專利權的複審決定亦不同。我國《專利法》規定,對專利複審委員會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就是說,專利無效案件的訴訟程序是按照行政訴訟程序來處理的,專利複審委員會在每一個無效案件中都必須作為被告。那麼,這一模式將帶來三個問題:1.真正有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在後續訴訟程序中的地位失衡。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變成了原告和第三人,而專利複審委員會由爭議裁判者變成被告,其不僅在訴訟中地位尷尬,而且事實上會成為一方當事人的強勢“代理人”,還可能會因其在訴訟程序中的不作為或者失誤導致當事人利益受損,如專利複審委員會未按期答辯即可判決其敗訴。2.受制於行政訴訟的模式和規則,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不能引入新證據,原則上也不能和解,人民法院只能維持或撤銷複審委決定,不能直接決定專利權的效力。3.專利複審委員會在大量專利無效案件中作被告,疲於應訴,難以將有限的行政資源集中用於處理快速增長的專利無效宣告請求,造成公共資源的巨大浪費。

  其二,在現行的專利無效程序下,循環訴訟難以避免。由於專利無效案件按照行政訴訟案件來審理,《專利法》也未賦予人民法院對專利權效力的司法變更權,對於專利複審委員會的錯誤決定,法院無法直接變更,只能判決撤銷並責令重作。專利複審委員會重新作出決定後,當事人又可以對新的無效決定提起行政訴訟,這樣循環往復,造成專利侵權訴訟的拖延。這不僅影響創新的積極性和對創新成果保護的及時性,也嚴重影響到市場交易的順暢與安全,更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

  放眼世界,主要發達國家或者地區的專利無效程序有兩個共同點:其一,普遍將專利無效程序作為特殊程序對待,專利行政復審機關不作為訴訟被告。如,在美國、日本、德國、英國、法國、澳大利亞、韓國、泰國和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等具有代表性的國家或地區,專利權無效程序始終以無效請求人和專利權人作為雙方當事人,專利行政復審機關作為裁決者,不作為被告。這基本上是國際的共識和共同的做法。其二,專利無效爭議解決機制更注重效率,程序更加簡便。在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法院在判決中責成專利行政復審機關按照法院判決的實質要求重做行政行為,同時明確對於行政機關依據法院判決重作裁決並且沒有引入新的事實和理由時,當事人不得針對新裁決再次起訴。在英美法系國家和日本的實踐中,法院在專利民事侵權案件中,可同時審理專利權效力糾紛,從而實現專利侵權和專利無效訴訟結果的協調。

  羅東川指出,專利無效程序的改革應當努力實現兩個基本目標:一是簡化救濟程序,促進糾紛的實質性解決;二是確保執法標準統一。

  2019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掛牌運行,實現了所有專利無效案件與專利侵權案件的二審集中統一審理,能夠從最高司法層面實現專利權效力判斷的一致性。這為專利無效程序的改革奠定了堅實的組織基礎。同時,隨著技術調查官制度運行日益成熟,司法審判專業化和職業化日益增強,人民法院對於專利權效力問題的判斷更加專業與權威。

  以設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為契機,針對改革並完善專利無效程序,羅東川在建議中提出了四項具體意見:

  首先,明確專利複審委員會在專利無效訴訟中不再作為被告,可以作為第三人。建議對《專利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作出修改,將其修改為:“對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專利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並將無效宣告請求程序的對方當事人列為被告,專利複審委員會可以列為第三人。”

  其次,明確專利複審委員會在必要時或者根據人民法院要求可以出庭就特定問題發表意見。建議在《專利法》第四十六條中增加一款,即“人民法院審理前款案件,必要時可以通知專利複審委員會出庭就特定問題發表意見。”雖然專利複審委員會在專利無效行政訴訟中不再作為被告參加訴訟,但其在必要時可以出庭發表意見。同時,當人民法院要求專利複審委員會出庭就特定問題發表意見時,其有出庭的義務。

  再次,明確賦予人民法院司法變更權或規定專利複審委員會必須按照人民法院判決的實質要求重新作出決定。建議在《專利法》中明確規定。

  最後,明確規定專利無效抗辯。在專利侵權案件中,允許被告對原告專利權的效力提出無效抗辯,賦予審理專利民事侵權案件的人民法院在個案中審查專利權效力的權限。這有利於縮短專利侵權案件審理週期、提高審理效率,有利於推動專利糾紛的實質性解決。

  資料來源:IPRDa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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