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擬規定: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201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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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擬規定: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市場監管總局擬規定: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2019-10-25

  據中新網的報導指出,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近日印發《關於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的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明確,申請商標註冊應當依據商標法第四條規定,以使用為目的,具有取得商標專用權的實際需要。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徵求意見稿明確,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有下列行為:屬於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馳名商標的;屬於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代理人、代表人未經授權申請註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標的;基於合同、業務往來關係或者其他關係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標存在而申請註冊該商標的;屬於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或者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申請商標註冊的;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有害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徵求意見稿明確,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託人申請商標註冊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受其委託:違反商標法第四條,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申請商標註冊的;屬於商標法第十五條及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註冊外,不得申請註冊其他商標,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

  徵求意見稿明確,對申請註冊的商標,商標註冊部門發現屬於違反本規定,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依法駁回,不予公告。對已註冊的商標,因違反本規定的理由被提出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申請的,商標註冊部門經審理認為宣告無效理由成立,應當依法作出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裁定。

  徵求意見稿明確,註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註冊部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商標註冊部門受理後應當通知商標註冊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未提供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並沒有正當理由的,由商標註冊部門撤銷其註冊商標。

  徵求意見稿指出,對於違反本規定的申請人,由其所在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違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徵求意見稿指出,對於違反本規定的商標代理機構,由其所在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決定停止受理該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代理業務,予以公告。

  徵求意見稿還提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應當依法將處罰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資料來源: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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