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權新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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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新聞網的報導指出,因認為對方生產、銷售的同款健身器材侵犯自身註冊商標,一家外國企業來華將中國某運動器材有限公司訴至法院,除要求對方停止侵權行為外,還訴請賠償包括律師費、公證費等在內的經濟損失300萬元(人民幣,下同)。
記者9日從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浦東法院)獲悉,日前該院對本案作出公開宣判,認定被告侵權獲利逾100萬元,且其商標侵權行為符合《商標法》關於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要件,遂判決全額支持原告訴請。
據悉,本案系上海首例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案件。上海浦東法院的判決對新《商標法》實施後懲罰性賠償制度在適用條件審查、賠償基數確定等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涉案商標具有較強的顯著性,且經過原告及其合作商家的持續使用和廣泛宣傳,已經能與原告建立唯一對應的關係。被告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涉案商標相同標識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
為查明被告因侵權行為的獲利情況,法院責令其提交有關銷售數據、財務賬冊和原始憑證,但其拒絕提交,已構成舉證妨礙。法院在審理中遂採用優勢證據標准予以認定。
法院認為,根據被告微信宣傳的內容,足以證明侵權商品的銷售量,被告對其宣傳內容不能舉證否定真實性的,應當支持原告主張,而對於侵權商品的單位利潤,可以結合案外同類產品及被告的自認酌情確定。經認定,被告的侵權獲利在101.7萬元至139.5萬元之間。
同時,新《商標法》規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根據權利人實際損失、侵權人侵權獲利、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合理倍數所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本案中,被告曾因涉嫌侵害原告其他商標及專利權利而被原告警告,後與原告簽署和解協議承諾不再從事侵權活動,卻又再次被發現實施涉案侵權行為。被告原樣仿冒原告的商標和產品,通過線上、線下多種渠道銷售,且產品還存在質量問題,其行為符合懲罰性賠償關於“惡意”和“情節嚴重”的適用要件,法院最終確定了三倍的懲罰性賠償比例。因侵權獲利的三倍已超過300萬元,超過原告主張的賠償金額,遂判決全額支持原告訴請。
資料來源:中國新聞網